近日,平原縣文化和旅游局公示了今年的行政處罰案件,涉及兩家酒吧。
一、平原縣逍遙音樂酒吧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陪侍的行為,平原縣逍遙音樂酒吧(李**)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應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參照《山東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文化領域),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鑒于平原縣逍遙音樂酒吧(李**)在停業整頓期間內再次被平原縣公安局檢查到存在營利性陪侍情況,情節嚴重,應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平原縣文化和旅游局已對平原縣逍遙音樂酒吧(李**)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分別對平原縣逍遙音樂酒吧的主要負責人李**、直接責任者吳*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平原縣興原酒吧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陪侍的行為,平原縣興原酒吧(孫**)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應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參照《山東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文化領域),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鑒于平原縣興原酒吧(孫**)在停業整頓期間內再次被平原縣公安局檢查到存在營利性陪侍情況,情節嚴重,應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平原縣文化和旅游局已對平原縣興原酒吧(孫**)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分別對平原縣興原酒吧的主要負責人孫**、直接責任者孫**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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