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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部分人為逃避債務、謀取私利,竟妄圖通過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借助司法機關力量達成個人目的。此類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干擾司法機關正常辦案秩序,也會讓自己身陷囹圄,付出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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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人婁某為拖延歸還劉某欠款,并使劉某相信其對外擁有債權,捏造了被害人吳某欠其工程款的事實,隨后前往公安局報案,謊稱吳某詐騙其42.7萬元。公安機關當日立案偵查,將吳某抓獲并刑事拘留。次日,婁某得知吳某被拘留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吳某隨后被依法釋放。案發后,婁某取得了被害人吳某的書面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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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婁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向公安機關告發并導致被害人被刑事拘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婁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以誣告陷害罪判處被告人婁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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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那些為逃避責任鋌而走險的“歪招”!一時心存僥幸捏造事實,看似能“解燃眉之急”,實則已觸碰法律紅線。誣告陷害不僅會破壞他人的正常生活,行為人自身也需承擔刑事責任,留下終身無法抹去的犯罪記錄。誠信處事、依法維權,才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正道,切勿因小失大,為短暫利益付出違法的沉重代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期數丨2736
供稿丨刑事審判庭 馬豪森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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