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7死130人中毒的“馬鞍山武校投毒案”的兩名兇手付某某、朱某某,潛逃26年后,于近日被執行死刑。
兩名罪大惡極的罪犯終于伏法,給被害人家屬帶來遲到的慰藉。
時間回到1997年6月30日。安徽和縣一所武校內,130余名師生早餐后集體中毒,7名少年不幸身亡,最小的年僅10歲。
警方偵查發現,朱某某與武校經營者彭某某發生矛盾,于是朱某某買通前教練付某某,將劇毒“毒鼠強”投放在咸豇豆里。案發后,二人潛逃。
![]()
一、 潛逃26年,已過20年追訴時效,為何仍被判刑?
刑事追訴時效絕不保護潛逃者。我國《刑法》規定,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本案中,公安機關在案發后立即立案并通緝,付、朱二人隨之潛逃,符合以上法律規定,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
二、 為何二人均被判處死刑?
法院以“投毒罪”判處二人死刑,根本原因在于其犯罪性質極端惡劣,后果特別嚴重。
罪行危害公共安全。他們向學校食堂投毒,侵害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師生生命健康,社會危害性遠超一般故意殺人。依據《刑法》(1979年)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投毒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處死刑。
犯罪后果極其嚴重。造成7名未成年人死亡、百余人中毒,其中多人留下終身后遺癥。這不僅奪走了無辜生命,更摧毀了多個家庭,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共同犯罪,作用相當,均系主犯。法院審理認定,朱某某(買兇者)與付某某(實施者)是共同犯罪,二人合謀、分工協作,在犯罪中作用相當,并無主從之分。朱某某出資授意、指使犯罪,付某某具體實施、直接投毒,均對最終結果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法律不會因一人動口、一人動手而區別對待,只要共同推動罪行完成,就須承擔同等嚴重的罪責。
均無減輕處罰情節。逃亡期間兩人各自組建生活,對受害家庭不聞不問,庭審中雖有辯解但無實質悔罪表現,無法獲得法律寬宥。
![]()
三、對嚴重暴力犯罪必須嚴懲不貸
二十六年前,朱某某、付某某二人為泄私憤,將毒手伸向無辜學子;
今天,死刑的執行,是對逝者生命的告慰,是對生者傷痛的法律回應。
對于嚴重暴力犯罪,特別是危害公共安全、殘害無辜生命的罪行,司法機關始終堅持零容忍的態度。無論時間過去多久,無論逃匿何處,正義的審判終將降臨。
任何因個人私怨而罔顧他人生命、挑戰法律底線的行為,必將受到最嚴厲的懲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