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結婚了我就能拿回錢”,新疆的梁某當初借錢時,滿心以為同事小娟寫下的“結婚還款”承諾很靠譜,可沒想到3年過去,錢沒等來,還被對方斷了聯系。這場因“不靠譜約定”引發的借貸糾紛,最終靠法院調解才解決,也給大家提了個醒:借錢時別被感情沖昏頭,這些法律常識一定要懂!
一句“結婚還錢”,讓他借出6.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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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梁某和小娟還是同事,小娟說自己“信用卡還不上了”,向梁某求助。梁某對小娟有好感,又抹不開同事情面,就通過支付寶、微信陸續轉了6.9萬元給她。小娟也“爽快”,寫了欠條還加了份《補充協議》,上面明明白白寫著“待結婚時,用彩禮錢償還梁某借款69000元”。
梁某當時沒多想,覺得“結婚是人生大事,總不會一直拖著”,可他沒料到,這一等就是3年。3年里,小娟不僅沒結婚,還辭了職,主動斷了和他的所有聯系。更讓梁某氣到發抖的是,他后來才知道,小娟當初借的錢根本不是還信用卡,而是拿去買了房!而且,小娟用同樣的理由,還向其他同事借了錢,一直沒還。
眼瞅著錢要不回來,梁某只能起訴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金銀川墾區人民法院,還申請了財產保全,要求小娟還本金加利息一共89880元,同時凍結小娟名下的銀行存款。這一招很快有了效果:小娟的銀行賬戶被凍結后,房貸、車貸都逾期了。這時小娟才主動找梁某,說“每月還1萬元”,可梁某已經不信她了,雙方的矛盾更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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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還款”算不算數?法官這樣說
庭審時,雙方吵得最兇的就是《補充協議》里“結婚時還款”這一條。小娟說:“我都三十多了,最遲一兩年肯定結婚,到時候拿了彩禮第一個還你,你急什么?”她覺得當初約定好“結婚還款”,梁某就該遵守,而且自己沒打算逃債,是梁某突然起訴、申請保全,才影響了她的生活。
可梁某一肚子委屈:“我好心借錢給你還信用卡,你卻拿去買房,這不是騙我嗎?”他認為小娟先騙了自己,必須按要求還本金、利息,還有自己花的律師費。
到底“結婚還款”這個約定算不算數?承辦法官給出了明確的解釋,這些法律常識大家一定要記牢:
第一:借貸關系成立,錢肯定要還
法官首先明確,梁某確實把錢轉給了小娟,小娟也寫了欠條,雙方約定的利息范圍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所以借貸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護。不管小娟當初借錢的理由是真是假,欠的錢都必須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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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要科普的是:只要有真實的借款行為(比如轉賬記錄),并且雙方認可借貸事實(比如寫了欠條),不管借款用途是否和當初說的一致,都不影響借貸關系的成立。簡單說就是:“借了錢就要還,理由造假不代表能賴賬”。
第二:“結婚還款”屬于“約定不明”,出借人可以隨時要
針對“結婚時還款”這個關鍵約定,法官指出:這本質是雙方對“還款期限”的約定,但“結婚”這個時間是不確定的——小娟能不能結婚、什么時候結婚,都是未知的,屬于“不確定期限”。
這里就要用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簡單解釋一下:如果借錢時沒約定啥時候還,或者約定的還款時間“不靠譜”(比如“等我發財了還”“等我結婚了還”),出借人就可以主動找借款人要,讓對方在合理的時間內還錢。所以梁某催小娟還錢,甚至起訴,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三:借款時撒謊,雖不影響還錢,但違背誠信
法官還提到,小娟當初說借錢還信用卡,實際拿去買房,這個行為雖然不影響“必須還錢”的結果,但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這也是為什么梁某后來不再信任她,矛盾越來越深的關鍵原因。
在民間借貸里,“誠信”很重要:借款人如實說明借款用途,出借人才能判斷風險;如果故意撒謊,不僅會破壞信任,萬一后續產生糾紛,法官也會考慮這個因素,對不誠信的一方更不利。
第四:申請財產保全合法,只要符合條件
小娟覺得“財產保全影響了自己的生活”,但法官明確:申請財產保全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目的是為了保證將來法院判決下來后,能順利執行(比如防止借款人轉移財產,導致出借人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只要梁某申請保全時符合法定條件(比如提供了擔保),這個措施就是合法的、正當的。
簡單說:如果出借人擔心借款人轉移財產,只要按規定申請,法院就可以凍結借款人的賬戶、房產等,這不是“故意為難”,而是保護出借人合法權益的手段。
最終調解:凍結的4.8萬先還,剩下的1個月內結清
法官的解釋有理有據,小娟也意識到“拖延沒用”,終于松了口。她提出:自己銀行卡里有4.8萬元被法院凍結了,只要梁某申請解除保全,她馬上把這4.8萬轉給梁某,剩下的錢1個月內付清,總共給梁某8.9萬元(包括本金、利息和律師費)。
梁某考慮后同意了這個方案。法官還特意提醒小娟:“解除保全后一定要信守承諾,如果偷偷轉移存款,法院會把線索移交給公安機關,還可能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你的刑事責任。”
后來,法院解除保全的當天,在法官的督促下,小娟如約轉了4.8萬元給梁某。到了2025年10月底,小娟主動聯系法官,說剩余的4.1萬元也轉完了,還發了轉賬截圖。這場拖了3年的借貸糾紛,終于圓滿解決。
借錢必看!這3點能幫你避免麻煩
這個案例其實很典型——很多人借錢時因為“抹不開面子”“有感情因素”,忽略了關鍵細節,最后引發糾紛。結合這個案子,給大家提3個實用建議:
別信“模糊約定”,還款期限要寫死
像“等我結婚還”“等我有錢還”這種不確定的約定,一定要拒絕!借款合同里必須明確“還款日期”,比如“2026年12月31日前還清”,這樣萬一對方不還,起訴時也更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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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寫細,關鍵信息別漏
借款合同(或欠條)里,除了還款期限,還要寫清楚:借款金額(大小寫都要寫,避免篡改)、利息怎么算(注意:利息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超過部分不受保護)、還款方式(是一次性還還是分期還,轉到哪個賬戶)。
證據要留好,別等糾紛才著急
不管是轉賬記錄(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的截圖或憑證)、欠條、借款合同,還是和對方聊借錢的聊天記錄,都要保存好。這些都是萬一打官司時,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關鍵證據,丟了可能會吃大虧。
最后提醒大家:民間借貸里,“人情”不能代替“規則”,哪怕是同事、朋友甚至親戚借錢,該走的流程、該留的證據都不能少——這不是“不信任”,而是對自己的錢負責,也能避免后續傷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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