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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維修企業及個體戶產生的廢機油含有硫磷氮化合物、重金屬等有害化學成分,且不易降解,具有較大的致癌風險,若不規范處置則可能導致危險廢物滲漏、揚撒,造成水體、土壤污染和引發安全生產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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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遏制這隱形的“環境殺手”,連城縣檢察院運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將從多個單位調取的數據進行比對分析,發現了機動車維修企業未依法處置廢機油線索,經實地走訪調查發現轄區有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存在未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有的未合理設置廢機油貯存場所,廢機油容器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甚至私自處置廢機油;有的未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等問題,存在環境污染風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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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針對發現的問題,連城縣檢察院組織召開了機動車維修及其廢機油脫管漏管公益訴訟磋商會,邀請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屬地政府參會。會上,就部分機動車維修企業(個體)對廢機油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磋商,對機動車維修企業(個體)對廢機油等危險廢物在收集、貯存、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形成整改意見。
下一步,連城縣檢察院將持續深化與行政機關的協同聯動,助力企業邁向綠色低碳循環發展之路,以高質量檢察履職服務保障綠水青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污染環境防治信息。
第十四條規定: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填報的危險廢物轉移等備案信息填寫、運行。
《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二十九條規定: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分類管理要求依托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制定并報備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申報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產生、運輸、收集、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依托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運行電子轉移聯單。
供稿:第二檢察部 林麗花
責編:李楗
審核:黃輝、陳晨
監制:黃井平、李治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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