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其合同關系涉及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三方主體。相較于僅涉及雙方主體的標準勞動合同,終止勞務派遣合同在法律關系、適用條件與實務操作上均呈現出更高的復雜性。勞務派遣合同的終止同樣包括協議終止與單方終止兩種,但終止合同需在三方利益與法律規范間尋求平衡。
一、基于三方合意的協議終止
協議終止勞務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共同決定提前結束勞務派遣關系的法律行為。這種終止方式充分體現了民事活動中意思自治的原則,因其建立在各方共識之上,通常能夠清晰、迅速地了結三方權利義務,后續產生爭議的可能性較低。
在法律層面,對于協議終止的實質性條件限制較少,核心要求在于終止協議本身及達成過程必須合法合規。這意味著:首先,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權益;其次,協議的簽署應是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最后,協議的簽署形式與流程需符合規范,通常要求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明確終止日期、工作交接、費用結算等關鍵事項。
實踐中,任何一方均可作為發起者提出終止動議。比如,勞動者因個人發展規劃變更希望離職,用工單位因項目結束或崗位調整不再需要該派遣崗位,或派遣單位基于戰略調整需收縮某領域業務,均可作為協商的起點。只要各方能就終止后果達成一致,即可順利實現合同終結。由于此方式和諧高效,常被視為解決勞務派遣關系存續問題的優先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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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主動辭職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是其勞動自主權的重要體現。勞動者主動提出終止合同,主要分為“預告辭職”與“即時辭職”兩種情形。
預告辭職,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自愿選擇離職。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派遣單位。在勞務派遣關系中,應當向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單位發出。這三十日的預告期給予派遣單位必要的時間,來安排工作交接、尋找替代人選,或與用工單位協商后續事宜。預告期內,勞動者仍應正常履行勞動義務,而派遣單位也需繼續支付勞動報酬。
即時辭職,則適用于派遣單位或實際用工單位存在特定過錯的情形。比如,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在此類情況下,勞動者無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賦予勞動者即時解除權,在于對用人單位的不當行為進行制裁,并保護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
無論以何種方式辭職,勞動者均應遵守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程序,以避免因擅自離職而可能引發的糾紛。對于派遣單位而言,在收到勞動者辭職意向(特別是即時辭職)后,應及時核查情況,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并結清工資,同時妥善通知用工單位,共同完成工作交接。
三、 派遣單位單方解雇
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雖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以防止其濫用優勢地位隨意解雇勞動者,保障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派遣單位合法行使單方解除權,主要基于以下幾類法定情形:
勞動者存在過失: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詐、脅迫等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者非因工負傷或患病: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派遣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勞動者能力不足: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經濟性裁員:派遣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當派遣單位依據上述第2至第5類情形(即非因勞動者過失)解除合同時,必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這是法律為平衡勞資權益、保障勞動者在非自愿失業期間生活過渡而設立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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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雖非勞動合同的簽約方,但作為勞動者的實際使用方,其“退回”決定是觸發勞務派遣合同變更或終止的關鍵環節。根據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的情形主要包括:
勞動者存在過錯: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詐、脅迫等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類情形與派遣單位可解雇的情形高度重合。
勞動者健康或能力原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客觀情況變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例如,用工單位因業務調整、部門撤銷等導致派遣崗位不復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退回”本身并不等同于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者被退回后,其與派遣單位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派遣單位應區分情況處理: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過錯,派遣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無工作期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同時,派遣單位應積極為勞動者尋找新的用工單位。只有當符合法定解除條件時(如經培訓仍不能勝任新工作,或經過一定期限仍無法重新派遣等),派遣單位方可依法啟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實務中,用工單位退回勞動者的理由可能比法律明確列舉的更為多樣,但均需合理、合法,不得濫用退回權,變相逼迫勞動者離職或規避自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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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綜合實務指南與風險防范
勞務派遣合同終止程序的合規操作,對于防范法律風險、維護各方權益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核心實務要點:
1. 規范操作流程:無論是協議終止還是單方終止,均應重視書面文件的管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即離職證明)必須依法及時出具。涉及通知義務的,務必采用可留存證據的方式(如快遞、電子郵件簽收回執等)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2. 清晰界定原因:在單方終止的情形下,終止理由的合法性是后續可能產生爭議的焦點。用人單位(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應確保其決定基于充分、有效的證據,如違紀記錄、考核材料、醫療證明、客觀情況變化的文件等。
3.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準確區分并依法計算經濟補償金(N或N+1)或違法解除賠償金(2N)。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派遣單位在合法非過失性解除時的法定義務,而違法解除將面臨支付賠償金或恢復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
4. 工作交接與費用結算:終止合同前,應確保勞動者完成工作交接,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也應就服務費用等進行最終結算。勞動者的工資、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報酬等均應全部結清。
5. 競業限制與服務期:若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服務期或競業限制條款,在合同終止時需審查相關條款的效力與履行情況,依法處理違約金或經濟補償問題。
總而言之,勞務派遣合同的終止是一個需要統籌考量三方權益、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復雜過程。各方主體,尤其是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增強法律意識,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終止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從而構建和諧穩定的用工關系,有效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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