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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筆者開始頻繁的聽到一個詞,那就是“契約精神”。所謂的契約,其實是一份合同,也可能是一份口頭承諾,無論遇到任何困難或者阻礙,都堅持履行契約,這就是契約精神。
我國很早就有契約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時期。
契約制度,主要是基于貨物流通而存在。在先秦時期,生產耕種不斷發展,貨物流通逐漸開始出現,雙方以物易物,滿足各自的需求,這時就出現了契約制度的雛形。
“懋遷有無,化居,烝 民乃粒,萬邦作乂”——《尚書》
當時的雖然產生了雛形,但限于貨物流通的規模,始終沒能發展出完整的契約制度,但也出現了,“質劑”、“傅別”、“借貸契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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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秋官·司盟》中記載: “司盟,掌盟載之法。”可見,在周朝時期就已經有專門掌管契約的機構,名為司盟,主要負責契約的監管和執行。
秦漢時期,制約制度在大一統王朝中得到了迅猛發展的土壤。由于大一統王朝都有相對穩定的發展時期,人們遠離了戰爭,生活水平不斷提升。隨著生產力提升,貨物流通的規模越來越大,人們的需求也越來越大。
同時,朝廷對商品流通加強了管理,市場管理意識提升,服裝、糧食、貨物,以及田地的承租、借貸,還有房屋的出售、租賃等等,都開始出現契約制度。
在秦漢時期,契約制度已經相當完善,大體的框架基本固定,可以滿足當時百姓生活所需的各種情況。值得一提的是,秦朝時期奉行的是法家思想,對犯法者一律從重處罰,即便是商鞅本人都沒能逃過自己立的法,當時的契約制度執行非常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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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制度在唐宋時期,迎來了新一輪的大發展。這種發展主要是從整體到細分,從單一到多樣化。
唐宋的經濟飛速發展,各種各樣的交易逐漸增多,舶來品投入市場以后,朝廷對市場的管控逐漸加強。商業的良好運轉,意味著朝廷的國庫豐盈,稅收穩定遞增的前提,是確保契約制度完整與可靠。
唐宋朝廷在這方面都下了很大的力度,確保市場正常運行,可以應對、滿足琳瑯滿目的商品交易。尤其在土地交易和房屋交易上,進行了嚴格監控,只要涉及這兩方面的交易,就必須得到官府的許可,私訂契約也必須得到官府許可方能生效。
除此之外,唐宋朝廷還發布了一種市券,該市券的格式統一,上面印有官印防偽,作為契約制度中的一個載體。
明清時期,契約制度基本已經成熟了,上千年時間的打磨,早已經讓契約制度細致入微。
但要注意的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很多全新的交易模式會不斷出現,這也意味著契約制度要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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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的契約制度,已經與法律體系完美融合在一起,依靠法律體系來維持契約制度,畢竟契約制度往往都涉及利益,全憑道德維持不現實。法律體系的健全,也成了契約制度的重要基地,明清時期的契約制度出現契尾制度,一為大尾,一為坐尾,可以支持后續核查。
這是按照時間線來看待古代契約制度的發展,除了這條線以外,還有一條重要的線,可以側面來看契約制度的發展。
例如,在現代的契約制度中,兩者之間做交易,人是交易的主體,交易雙方為平等交易,處于對等地位。
但在古代卻有著另外一種情況,人不一定是交易者,也有可能是交易的客體,成為權利的附屬。奴隸、奴婢等人質,在契約中都會失去主體地位,甚至喪失人格。
還有一個重要情況,古代家族以“父權”為尊,在《唐律》中就有這樣的規定,家中有尊長時,交易必須由尊長當交易的主體,子孫和其他家族成員不能當主體,若私自拿家中財物出去賣錢,是要受到笞刑的。
說到底,古代的契約制度雖然看似完善,實際上還是對統治階級有很大的偏向。這種偏向體現在律法條文中,黑紙白字的寫著,只要按照這樣的契約制度履約,就一定會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奴隸與奴隸主之間,不可能有平等交易,等級森嚴才是古代封建王朝的主流。
綜上,在古代找不到像現代這樣平等的契約制度,這是封建王朝的弊端。百姓在農業和手工業中創造價值,卻未必就能通過勞動獲得更好的生活,甚至可能連飯都吃不飽。
“四海無閑田,農夫猶餓死”,這才是古代底層百姓生活的真實寫照,契約制度的限制力度很有限,在條條框框的規矩之下,能實施的契約,都是統治階層愿意看到的契約,這是古代百姓的悲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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