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李曉慧 近日,惠州市醫療保障局對惠州市第三人民醫院作出行政處罰,因其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被處以341萬余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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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公告顯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惠醫保罰字〔2025〕6號,處罰事由為惠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該條款明確:“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惠州市醫療保障局依據該條例第三十八條,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具體罰款金額為341029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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