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的袁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稱,2023年他以5400元的價格,在淘寶商家處購買了3臺同型號的凍干機,但在下單后商家卻以“價標錯了”為由拒絕發貨,淘寶也未支持袁先生的發貨訴求。2025年12月3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審理后,駁回了袁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袁先生表示將提起上訴。
交易過程——
1800元/臺下單3臺凍干機,
商家稱應為18000元“少標一個0”拒發貨
據袁先生介紹,他是一名學生,2023年4月份為科研用途首次購買冷凍干燥機,因不了解市場價格,計劃選擇低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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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與商家溝通記錄
在記者的要求下,袁先生提供了淘寶平臺中與商家的聊天記錄,其內容顯示:2023年4月21日晚8時許,袁先生向涉事商家咨詢一款凍干機時,商家告知最低售價7000元,袁先生認為價格過高。隨后袁先生查看店鋪另一款設備,商家回復該設備售價18000元,并發送產品實拍圖。
4月22日凌晨1時許,袁先生發現店鋪內一款產品,標價為1800元/臺,遂下單3臺,共計支付5400元,訂單約定4月23日發貨。但值得注意的是,該商品的封面與上述18000元設備實拍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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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回復該設備售價18000元,并發送產品實拍圖
4月22日下午2時許,商家聯系袁先生,詢問“你是補差價7000塊,給你發了個8500的設備?還是你直接退款?”袁先生未回應。4月23日至5月期間,袁先生多次通過淘寶催發貨系統要求發貨,商家明確表示“1800元/臺系標價筆誤,少標一個零,實際售價18000元/臺”,要求袁先生補差價或退款,并強調“沒有哪家凍干機會這么便宜出售”,袁先生始終未同意補差價,持續催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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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催促發貨
糾紛升級——
多次投訴后淘寶認定投訴“成立”,
平臺提出補償100元遭拒,單方關閉訂單并退款
交易后至2025年1月,袁先生因商家未發貨多次向淘寶平臺投訴。淘寶平臺均認定投訴成立,其中一筆訂單因商家遲延發貨72小時未攬件,平臺扣除商家保證金100元賠付給袁先生,但未解決發貨核心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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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因商家未發貨多次向淘寶平臺投訴
2025年1月,袁先生決定通過訴訟維權,向淘寶平臺申請調取商家信息時,淘寶平臺于1月20日自行關閉涉案3筆訂單,并將5400元貨款全額退還袁先生。平臺給出的依據是《淘寶網超時規則說明》:“買家已付款,等待賣家發貨,自付款之時起365天內賣家未點擊‘發貨’的,交易自動關閉,淘寶通知支付機構退款給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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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平臺自行關閉涉案3筆訂單
袁先生對此提出異議,認為自己未收到貨物,訂單不應被認定為“完成”,平臺關閉訂單的行為系阻撓其維權,但平臺未變更處理結果。
訴諸法院——
買家要求賣家發貨,平臺也需承擔連帶責任
賣家:“他是想要拿店鋪的錯誤來不當得利”
2025年上半年,袁先生正式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包括:1. 判令商家交付3臺真空低溫冷凍干燥機;2. 判令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對上述交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 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袁先生認為,下單時商品標價明確為1800元/臺,其完成付款后,買賣合同已成立生效,商家以“標價筆誤”為由拒絕發貨無法律依據;淘寶平臺單方面關閉訂單并退款,并非其真實意愿,不能導致合同終止。
商家方則辯稱,案涉產品標價實際是操作失誤導致的重大筆誤,真實市場價約18000元/ 臺,1800元/臺的價格遠超合理范圍,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商家提交多份《產品購銷合同》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佐證,2022年至2024年期間,同款設備銷售價格均在18000元左右,與同類設備市場價15000元 - 20000元一致。
商家稱,袁先生下單前已向其告知設備最低售價7000元,袁先生作為理性交易者,應知1800元/臺系筆誤,仍惡意連續下單3臺,違背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且袁先生預留的收貨地址和聯系電話無法核實,導致無法發貨。此外,商家發現筆誤后第一時間溝通補差價或退款方案,無違約故意,袁先生已獲全額退款,無實際損失,其訴求本質是獲取不正當利益。
淘寶回應——
“取消訂單”符合平臺與用戶簽訂的《協議》
平臺并不具有強制賣家發貨的能力
據民事判決書,淘寶公司辯稱:3個訂單,總計金額5600元,因交易超時,案涉貨款已退回。袁先生與平臺簽署的《淘寶平臺服務協議》及平臺規則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案涉訂單因商家超365天未發貨,按《淘寶網超時說明》自動關閉并退款,符合平臺處理規則。
淘寶公司表示,其已盡到監管審查義務,對商家入駐進行審核、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針對袁先生的投訴,已查明賣家“遲延發貨后72小時仍未攬件行為屬實”,也已就該違規行為扣除賣家保證金100元用于賠付袁先生。
平臺并非交易相對方,無強制賣家發貨的能力,且不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需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袁先生混淆 “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與 “網絡服務合同糾紛”,要求平臺承擔發貨連帶責任缺乏依據。
一審判決——
淘寶平臺“按其規則”關閉訂單并退款后合同即終止
“作為平臺內的用戶,在交易過程中均應遵守上述平臺規則”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查明,袁先生下單后商家未發貨,淘寶平臺按《淘寶網超時規則說明》的規則關閉訂單并退款,袁先生投訴成立后獲100元賠付;商家提交的證據能佐證案涉設備合理售價約18000元,其在袁先生下單后及時告知標價筆誤并提出解決方案。
法院認為,買賣雙方應遵守電子商務交易平臺規則,淘寶平臺關閉訂單并退款后,袁先生要求商家交付案涉商品已無事實基礎,其訴訟請求實質系要求與商家重新訂立合同,但商家明確拒絕按1800元/臺的價格締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袁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200元由袁先生負擔。
袁先生表示,其與代理律師均不認可一審判決,目前已準備上訴。
律師說法——
法院是從“重大誤解”角度判案
買家若想勝訴,需證明自身善意
廣東廣和(龍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祝入壁律師分析稱,根據聊天記錄,買家在購買前已與商家溝通,并已知悉同類設備市場價為7000元至18000元,卻在商家店鋪連續下單3臺“1800元”的設備,且未回應商家關于補差價或退款的協商請求,其行為不符合“善意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商家)有權請求撤銷。而買家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下單,且拒絕協商,其行為可能構成權利濫用,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商家將市場價18000元的商品誤標為1800元,屬于典型的“重大誤解”,且其提交的過往合同、發票等證據能夠證明商品真實價值,法院亦認可其標價系操作失誤;根據聊天記錄及庭審記錄,商家在發現錯誤后,已主動聯系買家說明情況、提出補差價或退款方案,已盡到合理告知義務。其未發貨系因標價錯誤及與買家溝通受阻,而非惡意違約;此外,本案中商家能證明標價為筆誤,且未實際以低價誘導交易,故不構成虛假宣傳。
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并非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除非存在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而未制止情形,否則不承擔連帶責任。淘寶的《淘寶網超時規則說明》已通過用戶協議公示,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平臺在賣家未發貨滿365天后自動關閉訂單、退款,屬于依平臺規則履行網絡服務合同義務。而平臺在買家多次投訴后,認定賣家延遲發貨違規并扣罰保證金,已履行平臺監督責任,后在交易長期停滯、雙方無法協商的情況下關閉訂單,是為維護交易秩序的管理行為,不構成對買家權利的侵害。
買家如何訴請方能勝訴?祝入壁介紹,應滿足以下條件:
1、證明自身善意:買家需證明其下單時不知標價存在錯誤,且價格在合理范圍內(如商家曾以類似價格促銷或有同類低價銷售記錄);2.及時合理溝通:在商家提出標價錯誤后,應積極協商解決方案(如接受補差價、換貨或退款),而非單方面堅持按錯誤標價履行;3.證明實際損失:若因商家未發貨造成實際損失(如錯過商業機會、產生額外費用),應提供證據,主張損害賠償而非強制履行;4.針對平臺訴請需有明確依據:如主張平臺擔責,需證明平臺存在過錯(如明知商家虛假宣傳而未處理、違規操作導致損失擴大等)。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王煜鑫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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