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25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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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杰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采用拆卸設備等方式干擾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導致采集數據嚴重失真的行為定性
關鍵詞刑事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顆粒物排放 環境質量監測系統 正常運行 干擾顆粒物監測數據
基本案情
韓城市某焦化公司屬于陜西省2022年重點排污單位,其按照國家環保部門要求在其焦化廠焦爐1#、2# 煙囪上安裝有煙氣自動在線監測設施。該監測設施與國家環保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聯網,對焦化廠焦爐1#、2# 煙囪顆粒物等排放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并將監測數據同步上傳至上述數據庫系統。
202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張某在煉焦車間值班時,發現該焦化廠1#、2# 煙囪的在線監測顆粒物排放數據超標,遂向時任韓城市某焦化公司能源環保部環保主管的被告人郭某偉報告。郭某偉向時任副廠長的被告人徐某杰請示后,徐某杰私自決定并授意郭某偉拆掉1#、2# 煙囪上煙氣監測設施配備的排水閥,以稀釋采樣氣體的方式干擾顆粒物監測數據。郭某偉通知張某具體實施,在當日將上述排水閥拆卸,導致上述煙囪顆粒物在線監測數據明顯低于實際排放數值,影響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系統正常運行。此后,郭某偉等人通過反復拆卸、安裝排水閥的方式應付環境督導檢查。
2022年12月,時任韓城市某焦化公司焦化廠煉焦車間主任的被告人賈某敏在工作巡查中發現,1#、2# 煙囪上煙氣監測設施配備的排水閥被工人私自拆卸,但未予制止。2023年2月22日,生態環境部對該公司進行督導檢查。為逃避監管,經被告人徐某杰授意,被告人郭某偉、賈某敏指使被告人張某再次將該公司焦化廠煙囪上煙氣監測設施配備的排水閥予以拆卸。之后,徐某杰、郭某偉、賈某敏、張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實。
陜西省韓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陜0581刑初9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徐某杰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二、被告人郭某偉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三、被告人賈某敏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四、被告人張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四名被告人拆卸設備干擾環境質量監測系統采樣,導致采集數據嚴重失真的行為構成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后果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一)修改系統參數或者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監測數據的;(二)干擾系統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因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而嚴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指導案例104號李森、何利民、張鋒勃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的裁判要點明確:用棉紗等物品堵塞環境質量監測采樣設備,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杰、郭某偉、賈某敏、張某作為重點排污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通過多次拆卸相關設備的方式干擾環境質量監測系統采樣,致使案涉環境質量監測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導致案涉排放顆粒物監測數據嚴重失真,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該焦化廠顆粒物排放失去有效監管,造成了嚴重后果,故其行為均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此外,《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案涉煙氣監測設施主要是在線監測顆粒物排放數據,結合在案證據判斷,本案不涉及《解釋》規定的污染物,故四名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污染環境罪,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綜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自首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拆卸環境質量監測系統中的有關設備,致使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而導致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6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11條
一審:陜西省韓城市人民法院(2023)陜0581刑初92號刑事判決(2023年9月28日)
以上裁判要旨,由“刑事法研究”編輯收集整理,如需引用,請參閱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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