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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權屬直接關聯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核心利益,行政確權行為的合法性至關重要。某市某鎮政府支付“地皮款”占用集體土地多年后,縣政府未經法定征收程序即確權為國有建設用地,引發權益糾紛。北京圣運征地律師趙雪玲、石珊律師憑借專業能力介入維權,最終推動南陽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確認案涉確權決定違法。
一、基本案情:未批先占后確權,集體權益遇危機
2001年,某市某鎮政府為建設中心廣場,向當地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16萬余元“地皮款”,占用集體土地30余畝。此后地塊由鎮政府管理使用,但始終未辦理合法征收手續,權屬仍歸村集體經濟組織。
2023年,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現案涉土地被擅自開發地下空間,經圣運拆遷律師指引調查得知,縣政府已作出《關于確定某鎮中心廣場土地權屬的決定》,將案涉集體土地直接確權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歸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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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認為該確權行為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也未保障其知情權、異議權,嚴重侵害集體權益,遂委托圣運征地律師趙雪玲、石珊律師啟動維權,訴求撤銷案涉確權決定并責令縣政府重新確權。
二、維權博弈:三大焦點破局,圣運律師精準施策
(一)爭議焦點一:申請人是否具備復議主體資格?復議申請是否超期?
縣政府在復議中抗辯:申請人(經濟合作聯合社)不具備土地所有人資格,無權提起復議;且確權決定2023年1月作出,申請人2024年7月申請復議已超期,請求駁回。
圣運征地律師趙雪玲、石珊律師快速響應:一方面,協助當事人收集過半數村民簽字的維權同意書及代表人推選證明,依據司法解釋明確,過半數村民同意即可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維權,夯實申請人主體資格;另一方面,核查確認縣政府未送達確權決定、未告知救濟渠道,申請人2024年3月X日才通過其他案件知曉相關事宜。根據《行政復議法》,申請期限自知曉救濟權利之日起算,本案復議申請未超期,依法應受理。
(二)爭議焦點二:確權決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縣政府主張,確權決定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地方規定作出,鎮政府2001年已補償,且經權籍調查、公告無異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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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運拆遷律師直擊核心質疑:集體土地轉國有必須履行完整法定征收程序,這是法律紅線。縣政府無法提供案涉土地的合法征收證明;其援引的地方規定僅適用于城市建成區或特定條件集體土地,卻未能舉證案涉土地符合適用情形。圣運律師明確,案涉確權決定缺乏事實支撐、適用法律錯誤,屬違法行政行為。
(三)爭議焦點三:確權決定應否撤銷?公共利益與集體權益如何平衡?
維權關鍵難點顯現:案涉確權決定作出后,縣政府已將地塊出讓給第三方,第三方已投入開發建設(規劃為廣場及地下配套設施),直接撤銷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及公共利益。
圣運征地律師結合實際調整策略,堅持確權決定違法的核心主張,同時向復議機關提出“確認違法+補救措施”的合理訴求。律師強調,行政行為違法性不可忽視,集體權益必須保障,縣政府應通過合理補償等方式彌補當事人損失,實現集體權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三、律師說法:集體土地維權,圣運律師劃重點
北京圣運拆遷律師趙雪玲、石珊律師指出,本案為集體土地權屬爭議維權典型案例,其法律要點與維權邏輯對同類案件具重要參考價值:
(一)集體土地轉國有,法定征收程序不可少
圣運征地律師強調,集體土地所有權受法律嚴格保護,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必須走完批準、公告、補償等法定征收流程。實踐中,部分行政機關以“地皮款”、長期占用為由規避征收程序直接確權,屬典型違法行政。本案中,縣政府拿不出合法征收證明,確權行為自然不被法律支持。
(二)復議申請資格與期限,維權需守法律邊界
圣運拆遷律師提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維權需關注兩大關鍵:一是主體資格,過半數村民同意即可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申請復議或訴訟;二是申請期限,行政機關未告知救濟權利的,期限自當事人實際知曉之日起算,而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權益受損后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錯失維權時機。
(三)利益平衡下的維權智慧,違法行政需擔責
本案中,圣運律師未一味追求“撤銷”,而是結合地塊已開發的實際,提出“確認違法+補救措施”訴求,既守住當事人核心權益,又兼顧公共利益與第三方合法權益,盡顯專業維權智慧。圣運征地律師表示,行政行為合法性是前提,即便因公共利益不宜撤銷違法行政行為,也需確認其違法性,并要求行政機關通過合理補償等補救措施保障當事人權益,這既是對違法行政的否定,也是對合法權益的有效救濟。
最終,南陽市人民政府采納圣運律師核心代理意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確認縣政府確權決定違法,并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此案勝訴,不僅為當事人挽回潛在重大經濟損失,更彰顯了圣運征地律師、圣運拆遷律師在集體土地維權領域的專業實力,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實踐借鑒,同時警示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守護群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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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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