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示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作為調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商事調解在社會治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長寧法宣將持續開展相關宣傳,不斷提升商事調解社會知曉度。
商事調解 新年首案
2026年元旦剛過,長寧區尚寧法律調解服務中心通過“虹橋智和互聯網糾紛調解平臺”接收新年首起知識產權糾紛,依托“技術賦能+專業分析”的平臺功能,通過一體化、閉環式的平臺處理流程,高效維護了原創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妥善化解違規使用圖片引發侵權的糾紛提供了參考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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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授權擅使用,依法認責定侵權
歲末年初,史某發現在電商平臺上,由廖某經營的店鋪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于2016年登記版權的攝影作品,并售出件數達5萬+。隨后,史某在商事糾紛調解平臺——“虹橋智和互聯網糾紛調解平臺”上,提交案件相關材料,申請調解。
調解員受理此案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可了史某提供的電子取證材料,確定廖某確實使用了史某的攝影作品。同時,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且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廖某擅自使用史某攝影作品的行為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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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店鋪首發截圖)
預期賠償差距大,引用案例促共識
調解現場,史某提出1萬元的賠償要求,廖某則辯稱,其朋友店鋪曾同樣被史某起訴,但最終僅以1000元達成和解,且自己的店鋪銷量含有刷單成分,實際并未達到5萬+件,因此質疑史某此次索賠過高。史某聽后表示,此前確因法律意識不足而低價和解,但如今為提高侵權成本,進行有效維權,無法再接受過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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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侵權產品圖)
見狀,調解員分別與雙方進行溝通。一方面,調解員告知史某,在實踐中如非大型店鋪,銷量很難達到5萬+件,因此廖某店鋪的銷售量很有可能通過刷單達到,含有“水分”;另一方面,調解員通過裁判文書網尋找類似案例,向廖某進行普法教育,告知其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時即自動產生,他人若要使用,必須獲得許可并支付合理報酬。接著,調解員又勸說廖某,在知識產權糾紛調解中,往往會根據買家評論來粗略估算商品鏈接的實際銷量,勸廖某酌情考慮。
在調解員以案說理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了賠償方案并簽署和解協議。
調解員在依法認定侵權事實的同時,也注重結合電商經營的實際特點,引導當事人對賠償金額回歸理性預期,以更低的成本、更快的速度為雙方提供了確定性的解決方案,彰顯了非訴解紛機制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獨特價值,促進了電商平臺的健康發展。
長寧方案
2026年,長寧區司法局將持續放大互聯網糾紛調解平臺的首創優勢,不斷豐富商事調解的生動實踐,促使先試先行的“長寧方案”成為可復制、可推廣的營商品牌。
來 源|促進法治科
編 輯|王 冠
校 核|丁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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