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景德鎮一家三口被撞案,司機一審獲刑死緩。
網友質疑:司機賭氣飆車,禍及無辜一家三口,如此漠視生命,憑什么逃脫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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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首先跟大家科普一下,死緩不是緩兩年再死,而是設置兩年考察期,考察期內只要沒有故意犯罪,就會轉為無期徒刑,基本可以視為“逃脫一死”。
而死緩適用有兩個前提:
一,罪行極其嚴重,本應判處死刑;
二,法院認為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比如存在自首、立功、被害人過錯、積極賠償諒解、人身危險性較低等情節。
判決和網友的分歧,就是發生在前提二上。對此,景德鎮中院特地發布了一份“判后答疑”解釋了原因:
一是因為他雖然高速飆車,但沒有故意沖撞行人,主觀上是間接故意;
二是因為他事發后原地等待,主動報警并撥打急救電話,有自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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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對照,大家可以參考一下遼寧的寶馬故意撞人案。該司機因為投資失敗,故意突然加速闖紅燈,沖撞正在斑馬線過馬路的行人,造成5死8傷的結果,隨后駕車逃離現場,跟一輛貨車追尾后才停下,并棄車逃離,下午才歸案。
跟此人相比,景德鎮這個惡劣程度相對輕一些。通報原話——“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有別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因此給判了死緩。
我之前曾經科普過“刑罰威懾力的邊際效應遞減”——如果過早過快地把懲罰力度拉到死刑,那么死刑的威懾效果將會大打折扣,從而難以起到震懾犯罪,預防再犯的效果。因此,適用死刑必須精準匹配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行為危害,避免威懾力過度透支。簡單來說,犯罪的惡劣程度理論上是無限的,而我們能給的刑罰尺度是有限的,死刑就是天花板,因此必須謹慎而精確地適用。
從這個角度看,死緩結果雖然情理上讓人難以接受,但法理上的確有其道理。
目前,受害者一方律師已經申請抗訴,那么我們也可以保持關注,看看二審結果會否有所不同。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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