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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李梅與丈夫王強(已故)因不具備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于2013年與王強的姐姐王莉及其丈夫趙磊達成口頭協議:借用王莉、趙磊名義購買一套限價房(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所有購房款、貸款、裝修、物業費均由李梅夫婦承擔,待政策允許時再過戶至李梅名下。
此后:
李梅支付首付款16.7萬元;
自2014年3月起按月償還房貸,并于2018年一次性結清剩余貸款56萬余元;
支付契稅、專項維修資金、面積補差款等共計2.7萬元;
花費29萬元對房屋進行裝修,并自2015年收房后全家實際居住至今;
所有銀行轉賬記錄、物業費、供暖費發票均由李梅持有。
2021年,王莉、趙磊突然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梅母女騰退一號房屋。B號判決經審理認定:“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駁回其騰房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2023年,李梅提起反訴,要求王莉、趙磊返還全部出資并賠償房屋增值損失。
王莉、趙磊辯稱:
“我們完全有經濟能力購房,從未同意借名!一號房屋是我們唯一的住房。李梅最后一筆還款用的是王強的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她個人財產。”
二、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如下(僅列房屋相關):
? 確認雙方存在借名買房事實,但合同無效(因限價房屬政策性保障住房);
? 王莉、趙磊于判決生效30日內向李梅支付:
購房款、貸款本息、契稅、維修基金等合計:866,317.66元;
房屋增值差價損失(按過錯比例酌定):936,000元;
? 李梅及其女兒在收到上述款項后,立即騰退一號房屋;
核心結論:
借名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經適房等政策性住房,無論是否有協議,合同一律無效;
但若能證明實際出資+長期占有+合理借名原因,法院可判令返還全部出資 + 酌情賠償部分增值損失;
因雙方均存在過錯(借名人明知無資格,出借人違規出借指標),增值部分不全額支持。
三、法院說理要點
借名關系成立,雖無書面合同
李梅支付首付款、大部分月供、一次性結清貸款、裝修費及各項稅費;
房屋交付后由其家庭長期居住近9年;
持有大量原始付款憑證和費用發票;
借名原因合理:限價房需特定資格,親屬間口頭約定符合常理。
合同因損害公共利益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2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限價房是政府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借名行為破壞公平分配秩序,故合同無效。
無效后仍需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依據《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的,應折價補償;
雙方對房屋增值均有貢獻(李梅出資,王莉提供指標),且均有過錯,故增值損失按比例分擔。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限價房、經適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絕對不要借名購買!
此類房屋帶有社會保障屬性,法院一律認定借名合同無效,無法過戶。
即使合同無效,也不等于“血本無歸”:
只要能形成完整證據鏈(出資+占有+票據),法院通常會支持返還本金 + 部分增值補償。
關鍵證據清單(缺一不可):
? 首付款、月供、結清貸款的銀行流水(備注用途更佳);
? 裝修合同、付款憑證、物業/水電/供暖費發票原件;
? 房屋交接單、收房記錄;
? 能證明借名原因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
親情不能替代法律風險防控:
本案勝訴依賴于近十年的持續付款和居住事實。若對方早一步否認或收回房屋,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增值賠償≠全額差價:
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出資比例、政策限制等因素,通常只支持30%-70%的增值損失。
警示案例:
李梅雖獲賠約180萬元,卻失去了市值近300萬元的房產,還需搬離住了9年的家。
為省幾萬首付或規避限購,借名買政策房,代價可能是百萬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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