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主要是《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地方實踐)梳理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典型負面行為清單: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人員負面行為清單
一、 違反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行為
1.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 設置與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質、業績、獎項等過高要求。
- 設定明顯超出項目規模或技術要求的注冊資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等財務指標門檻。
- 限定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
- 設定本地化要求(如要求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繳納特定地方稅費等)。
- 在產品或服務技術規格中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所有制形式。
- 要求投標人提供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證明或資料。
2.信息發布不透明、不及時:
- 未在指定媒介(如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地方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
- 公告內容不完整、不準確或存在歧義,影響潛在投標人判斷。
- 發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不足法定或約定最短期限。
- 對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通知不及時,影響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
- 未按規定公示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等信息。
3.傾向性操作與量身定做:
- 在編制招標文件(特別是技術規格、評標辦法)時,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使其獲得不正當優勢。
- 在資格預審或評標過程中,對特定投標人設置更寬松的標準或進行傾向性解釋。
- 授意或暗示評標委員會成員傾向特定投標人。
二、 違反程序規定與操作規范的行為
4.規避招標或虛假招標:
- 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 先確定中標人后再組織招標(“明招暗定”)。
- 與投標人串通,使特定投標人中標。
5.招標文件編制與發售違規:
- 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設置不合理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金額或提交方式。
- 設置不合理的投標有效期。
- 擅自終止招標且未及時通知投標人并退還相關費用。
- 發售招標文件時設置不合理障礙或收取過高的文件費用。
6.開標、評標過程違規:
- 未按規定時間、地點開標。
- 未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參加開標會,或對投標人代表設置不合理障礙。
- 開標過程未作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不真實。
- 未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人員構成、數量、專業不符要求;成員未隨機抽取;應回避人員未回避)。
- 向評標委員會提供有傾向性的解釋或說明,影響其獨立評審。
- 未按規定對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或審查標準不統一。
- 未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
- 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或未按評標委員會推薦順序確定中標人。
- 未按規定及時處理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異議(質疑)。
- 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應當保密的情況。
7.合同簽訂與履行違規:
- 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 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或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 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陰陽合同”)。
- 合同履行過程中,擅自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如標的、價格、工期等)而未重新招標或按規定履行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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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廉潔紀律與職業操守失范行為
8.利益沖突與腐敗行為:
- 招標人、代理機構人員或其近親屬在投標單位任職或持有股份等,未按規定回避。
- 收受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宴請或其他好處。
- 利用職務便利為特定投標人提供幫助或謀取利益。
- 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9.失職瀆職行為:
- 因重大過失導致招標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響招標公正性或造成損失。
- 對投標人弄虛作假、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
- 未妥善保管招投標過程中的文件資料,導致損毀或丟失。
- 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投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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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10.非法干預招投標活動:
- 領導干部或其他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非法干預、插手具體的招投標活動。
- 為特定投標人“打招呼”、“遞條子”,影響評標結果。
11.違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規定:
- 應進未進,規避進入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 在平臺內交易過程中,不遵守平臺的管理規定和操作流程。
- 與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串通違規操作。
12.違反信息安全管理規定:
- 在電子招標投標中,未按規定進行身份認證、電子簽名,或系統安全防護不到位。
- 泄露投標人或其他相關方的商業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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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 法律依據: 以上清單中的行為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發改委等部委的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同時參考了部分地方已出臺的招標投標負面清單內容。
- 地方差異: 各地出臺的具體負面清單在表述和側重上可能略有不同,并會根據地方性法規和實際監管重點有所增補或細化。使用時需結合當地最新規定。
- 責任主體: “相關人員”包括招標人的項目負責人、具體經辦人員,代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經辦人員等直接參與招投標活動的人員。
- 法律后果: 實施上述負面行為可能導致投標無效、中標無效、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暫停項目執行或資金撥付等),對個人可能給予處分(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動態更新: 此清單內容會隨著法律法規的修訂和監管實踐的發展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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