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2018年公安現役部隊轉制改革之前,公安消防部隊是公安現役部隊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分布地區最廣(各省/市/縣三級區劃無死角全覆蓋)、下轄現役兵力最多(合計達18萬現役官兵)、平時傷亡率最高且歷史最悠久的一支公安現役部隊。其最高領導指揮機構為公安部消防局(對外也稱“公安部七局”),規格級別為正軍級,內設有辦公室、政治部、防化監督處、作戰訓練處、信息通信處、后勤處、裝備處、財務處等17個職能部門(均為正師級)。
而從歷史發展脈絡上來看,公安消防部隊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至原國民政府組建的消防機構。新中國成立后,為了進一步加強消防隊伍的建設、推進國內消防事業的發展,各級人民政府通過招募吸收進步青年、留用舊消防警察以及吸納接收部分民間消防組織等多種方式,重新組建了公安消防民警隊伍,使之為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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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過五年左右時間的發展建設后,公安部于1955年12月將治安行政局消防處擴建為消防局,開始實行消防職業化管理體制、系統進行消防業務建設。據統計,在1955年那一年,全國公安消防隊伍總人數為11165人,裝備各式消防車達1207輛,已經具備了比較可觀的力量規模。兩年后的1957年11月30日,我國第一部消防法律即《消防監督條例》經政務院(即如今的國務院)頒布執行,規定消防監督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實施。
1965年1月,國防部、公安部、內務部、財政部、國家編委聯合下發《關于公安消防民警實行義務兵役制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通知》明確:全國公安消防民警中隊長以下的人員自1965年5月1日起實行義務兵役制,服役期限為5年,而這也是公安消防隊伍第一次實行現役制。同時根據聯合通知精神,實行義務兵役制后,公安消防部隊單列編制,由國家行政經費開支予以保障。
1969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等批準了公安部《關于征集消防民警問題的報告》,決定消防民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征兵退伍和一般行政工作分別由省軍區、軍分區或警備區代管,服役期由5年改為3年。也就是說,公安消防隊伍曾有一段時間(即1969年3月至1973年10月)是由軍隊代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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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10月15日,根據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并結合今后的消防工作需要,國務院、中央軍委下達了《關于公安消防隊伍領導關系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自1973年12月1日起,公安消防隊伍再度恢復由公安機關統一領導管理,但仍繼續實行義務兵役制,這也意味著軍隊代管歷史正式總結。如此一來,各級公安消防隊伍的人事編制、政治思想、業務執勤訓練和后勤保障供應等工作均由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局統一管理負責了。
在上述體制下,中隊以上干部均屬公安干部,著裝標準按公安部規定執行。但由于中隊長以下的人員是執行義務兵役制,所以涉及到相關征兵、退伍以及其他軍事領域的工作仍舊由相應的軍隊單位代為辦理。另外,消防民警的服役年限由3年改為5年,并根據需要實行超期服役制度。
到了1976年8月,公安消防隊伍的兵役制范圍進一步擴大,當時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了公安部以及解放軍三總部(即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全國武裝民警工作會議情況的報告》,決定消防中隊一級的干部也實行兵役制。兩年后的1978年,公安部恢復設立消防局(此前因為歷史原因,消防事業發展曾面臨一些困難和限制,公安部消防局也曾一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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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982年,全國公安消防隊伍總人數已經發展到了78551人,規模較1955年時增長了整整七倍。一方面,是因為黨和國家對于公安消防隊伍以及消防事業建設的重視;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社會經濟有了長足的進步充實,各種消防安全需求快速增長,現實要求公安消防隊伍必須隨之提升實力。
1982年6月19日,經中央研究決定:將解放軍編制序列中擔負內衛執勤任務的部隊同義務兵役制的武裝、邊防、消防警察統一組建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作為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但不列入解放軍的編制序列。此時,武警部隊的領導體制簡稱為“一統兩分”,即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統一領導,各地公安機關分級管理、指揮,但以“兩分”為主(直到1995年3月才改為“兩統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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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警察隊伍納入武警部隊建制序列后,整個隊伍都執行現役制、人員編制為武警現役編制(義務兵服役年限再次由5年改為3年),其中就包括原來執行公安行政編制的中隊長以上層級干部。與此同時,為了銜接適應全國消防隊伍并入武警部隊的新體制新形勢,公安部消防局也隨之納入武警總部的機構序列,但在業務領導關系上仍然是屬于公安部的業務局之一。需要說明的是,武警消防部隊的日常所需行政經費由國家財政支出,但地方財政要保障武警消防部隊在消防車輛、滅火器材以及其他一些日常執勤裝備方面的費用(統稱“消防事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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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8月,公安部先后引發了《關于改善和調整邊防體制的通知》以及《關于改進和加強消防部隊領導管理的幾項規定》,分別將全國邊防武裝警察和消防武裝警察從武警總部劃出,歸各級公安部門領導,且明確消防部隊是公安機關的警種之一(由武警內衛部隊代供)。到1988年底,消防部隊與武警部隊其他警種一并實行警銜制。也就是說,從1985年8月開始,武警消防部隊就已經調整為在公安部領導下的公安消防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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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消防部隊時期,其力量架構已經十分嚴密全面,即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正師級的公安消防總隊(也稱武警消防總隊,部分總隊的軍政主官高配副軍職少將),在市、州、盟和直轄市城區設立消防支隊,各消防支隊再下設相應的消防大隊(主要部署在縣一級)、中隊(主要部署在大型鄉鎮街道)。
2018年3月,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方案》明確公安消防部隊不再列武警部隊序列,全部退出現役。公安消防部隊轉到地方后,現役編制全部轉為行政編制,成建制劃歸應急管理部(總隊及以下保持原有建制),繼續承擔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充分發揮應急救援主力軍和國家隊的作用。
綜上所述,公安消防部隊從1965年1月開始部分實行現役制,至1982年6月全面鋪開實行現役制并列入武警序列,合計執行現役制53年、列武警序列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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