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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地理標志保護,提升執法效能,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1日發布國內首部以地理標志執法監管工作為內容的《地理標志違法行為認定及法律適用指引》。指引系統梳理了地理標志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與法律適用規則,為執法人員提供了權威、精準的執法依據;指引明確界定了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名稱、偽造專用標志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并詳細規定了行政處罰、刑事追責等法律適用情形。
地理標志違法行為認定及法律適用指引
一、總則
(一)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我省地理標志執法監管工作,準確認定違法行為,正確適用相關法律,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二)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地理標志產品及以地理標志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相關違法行為的認定。
(三)地理標志定義及類型
1.地理標志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應當具備真實性、地域性、特異性和關聯性。其保護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產品須符合特定標準與規范。
2.以地理標志注冊的集體商標(以下簡稱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且商品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與該地理標志所指向的地域相關聯的標志。其注冊與使用受《商標法》及相關規定約束。
3.以地理標志注冊的證明商標(以下簡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指由對某種商品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用以證明該商品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與該地理標志所指向的地域相關聯的標志。其注冊與使用受《商標法》及相關規定約束。
二、地理標志產品違法行為認定及法律適用
(一)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
1.行為認定:執法人員在檢查中,若發現產品、包裝、交易文書、廣告宣傳材料等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等權威渠道,查詢使用方是否獲得核準公告。若未查詢到相關信息,可初步認定為擅自使用。對于標志本身,若其圖案、字體、顏色、防偽特征等與官方核準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存在明顯差異,如線條模糊、顏色偏差、缺少特定防偽元素,或制作工藝粗糙,結合產品實際來源地與地理標志規定產地不符等情況,可認定為偽造。
2.法律適用及處罰: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案例:亳州市譙城區某農副產品經營部在銷售的陳皮產品包裝上使用“新會陳皮”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經執法人員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該經營部未獲得相關核準。進一步調查發現,該陳皮實際產地并非新會,屬于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二)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近且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
1.行為認定: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網絡監測等工作中,重點關注產品包裝、標簽、廣告宣傳海報、線上銷售頁面等位置的標識。將這些標識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核準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進行全面對比,包括圖案的整體形狀、細節線條構成、色彩搭配,文字的字體、字號、排列方式,讀音的相似性等方面。若標識在多個關鍵方面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似,且這種相似程度足以使普通消費者在正常購物場景下,基于一般注意力,對產品的地理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比如將本地普通水果誤認為是具有特定品質的地理標志產品,即可認定該行為違法。同時,可通過市場調研、收集消費者反饋、模擬消費場景等方式輔助判斷是否易產生誤解。
2.法律適用及處罰: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屬于違反商標使用禁止性規定的行為,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案例:蚌埠市經開區某水產經營部銷售的螃蟹所用保溫袋上標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產品”“PGI”等內容的標志,與“沱湖螃蟹”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在圖案形狀、文字表述上相近似。經市場調查,部分消費者表示看到該標志后會誤認為該螃蟹來自沱湖產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對該水產經營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相應罰款處罰。
(三)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
1.行為認定:對于產地范圍內的產品,執法人員首先要明確該地理標志產品對應的標準和管理規范,這些信息可從國家相關標準文件、地理標志保護公告、產品技術規范等渠道獲取。檢查產品時,要求生產企業或銷售者提供產品的質量檢測報告,檢測項目應涵蓋地理標志產品標準中的關鍵指標,如農產品的品種特性、生長環境要求(土壤、水質、氣候等相關指標)、理化指標(營養成分、農藥殘留等),加工產品的原料來源(是否為規定產地的原材料及占比)、生產工藝(是否遵循特定的加工流程、工藝參數)等。若產品的檢測結果與標準要求不符,同時產品又使用了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即可認定為違法。此外,還可檢查生產企業的生產記錄、采購憑證、工藝流程監控記錄等,核實其生產過程是否符合管理規范,比如是否使用了規定產地的原材料、是否遵循特定的加工流程順序及時間控制等。
2.法律適用及處罰: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案例:某公司生產的紅油郫縣豆瓣,其產品包裝上使用“郫縣豆瓣”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執法人員依據《地理標志產品 郫縣豆瓣》(GB/T20560-2006)標準,對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發現氨基酸態氮(以氮計)不符合標準要求。進一步檢查該公司生產記錄,發現其使用的部分原料并非來自郫縣規定產區。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公司行為違反相關規定,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該不合格產品,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及違法所得,并根據貨值金額處以相應倍數的罰款。
三、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違法行為認定及法律適用
(一)未經許可使用與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1.行為認定:執法人員在檢查商品時,仔細查看商品本身、包裝、標簽、銷售場所的宣傳物料以及線上銷售平臺的商品詳情頁等。若發現未經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標識,可直接認定侵權。對于使用近似標識的情況,從商標的整體視覺效果、讀音、含義等方面進行對比分析。整體視覺效果上,觀察商標的構圖、顏色、形狀等要素組合是否相似;讀音方面,判斷發音是否相同或相近;含義上,分析所表達的意思是否一致。同時,考慮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商標的知名度、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似程度等因素,判斷是否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即消費者是否會誤認為使用該標識的商品與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所代表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地理來源、特定品質或其他聯系。此外,關注銷售商品的店鋪、企業是否有商標使用授權文件,可要求商家提供。若商家無法提供且存在上述商標使用情況,可初步認定侵權。對于線上銷售平臺,通過大數據監測技術,設置相關關鍵詞、商標圖像識別等監測規則,及時發現侵權線索,同時結合消費者舉報、權利人投訴等方式,對疑似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
2.法律適用及處罰: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3.案例:泰寧縣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蘭花串”豆腐串包裝袋上,標注“上青游漿豆腐 地理標志證明”字樣。經執法人員核查,該公司未取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持有人泰寧縣旅游食品行業協會的使用授權,其標注的標識與該協會注冊的“泰寧上青游漿豆腐”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近似,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構成商標侵權,違法經營額3688.5元,無違法所得。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款等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警告、沒收生產的蘭花串70箱及剩余650個侵權包裝袋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銷售侵犯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1.行為認定:執法人員在對銷售場所進行檢查時,對于涉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產品的商品,首先檢查商品是否存在未經許可使用與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等侵權情形,可參照上述侵權標識的認定方法。若發現商品存在侵權嫌疑,進一步詢問銷售者是否知曉商品侵權情況,查看銷售者的進貨憑證、采購合同、發票、進貨臺賬等,核實商品的進貨來源。若銷售者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或者明知商品侵權仍繼續銷售,即可認定為銷售侵犯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對于線上銷售平臺,通過平臺監測數據、消費者舉報、權利人投訴等獲取線索,要求平臺提供商家的銷售記錄、進貨信息、商品詳情頁面等資料,協助認定銷售侵權行為。同時,可對銷售者進行調查詢問,了解其對所售商品商標情況的認知、進貨渠道及價格等信息,綜合判斷其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或明知應知的情形。
2.法律適用及處罰: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結合《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若銷售者明知商品侵權仍銷售,將依法給予嚴厲處罰,包括沒收侵權商品、違法所得,根據違法經營額處以罰款等。
3.案例:融安縣某公司從流動商販處購入標有第4409718號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金桔(鮮水果)”,注冊人為融安縣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的外包裝箱,用于包裝收購的金桔對外銷售。經執法人員核查,該公司未取得該地理標志商標的使用授權,其行為構成銷售侵犯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權產品的違法行為,累計銷售侵權包裝金桔4918箱,獲利5000元,尚有21082個侵權外包裝箱未使用。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二款等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剩余侵權外包裝紙箱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既是地理標志產品也是以地理標志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違法行為認定及法律適用
(一)行為認定
此類產品受到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體系和以地理標志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保護體系的雙重規制。首先應判斷當事人的行為系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還是以地理標志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使用:
若當事人使用了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需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地理標志產品核準公告而使用;同時核查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對應的質量、工藝、產地等標準。
若當事人使用了與以地理標志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需從商標法角度,判斷是否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同時參照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許可使用時對產品質量、產地、生產方式等方面的要求,核查產品是否符合相關規范。例如,對于一款既是地理標志產品也是以地理標志注冊的證明商標的茶葉,若其包裝上使用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未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核準,同時該標識與以地理標志注冊的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且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且產品的品質檢測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以及證明商標所要求的品質規范,即可綜合認定存在多種違法行為。
(二)法律適用及處罰
由于涉及兩種保護模式,法律適用更為復雜。若同時構成地理標志產品相關違法行為和商標侵權行為,可同時依據《產品質量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等關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規定,以及《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等關于商標侵權的規定。具體處罰時,遵循“一事不再罰”原則,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后果、違法經營額等因素,從一重處或合并處罰。例如,對于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同時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的企業,市場監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及違法所得,銷毀侵權標志和相關包裝,根據違法經營額處以相應倍數的罰款。若情節嚴重,如多次實施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市場混淆等,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三)案例
某企業生產的茶葉產品,該茶葉既是地理標志產品也是以地理標志注冊的證明商標。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在茶葉包裝上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且該產品商標標志與以地理標志注冊的證明商標近似,且并未取得授權使用,同時產品經檢測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標準及證明商標所要求的品質規范。市場監管部門綜合判斷后,依據《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責令該企業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產品及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10萬元,同時要求其立即整改,規范產品生產和標志使用。
五、執法程序要點
嚴格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執行。
六、附則
本指引所引用的法律、法規及文件如有修訂,以修訂后的版本為準。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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