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施行,其中最受關注的亮點之一,是首次將國家考試作弊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明確建立替考者與雇傭作弊者“雙向追責”機制,以罰款、拘留等剛性處罰劃定考試誠信紅線,為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筑牢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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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考試作弊一直是社會治理的痛點。此前,刑法僅規制高考、公務員考試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情節嚴重的作弊行為,教育法多以取消成績、停考等資格罰為主,而大量行政法規規定的職業資格考試,以及不構成犯罪的中輕度作弊行為,缺乏有效的懲戒依據。從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到注冊建筑師考試,這些關乎行業規范與公共利益的考試中,作弊行為不僅破壞競爭公平,更可能埋下公共安全隱患,亟待法律層面的全面規制。
此次新規的落地,實現了考試作弊懲戒體系的關鍵補位。根據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出售試題答案、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等四類行為,均將面臨治安處罰。處罰標準清晰明確:有違法所得的,處1至5倍罰款;無違法所得或不足一千元的,處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情節較重的,可處五日至十五日拘留。這一規定既填補了“無違法所得則缺乏罰款懲戒”的漏洞,更通過“雙向追責”打破了以往側重懲處“槍手”的局限,讓雇傭作弊者付出同等法律代價,形成全鏈條打擊態勢。
新規的核心價值,在于構建“刑事-行政-行業”無縫銜接的懲戒體系。對于情節嚴重的作弊行為,仍由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中輕度作弊行為,則以治安處罰形成有力震懾;再配合行業資格取消、誠信檔案記錄等措施,層層遞進的懲戒機制讓作弊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湖南女子找人替考駕照被判刑的案例早已警示,考試作弊絕非“小事”,而新規的實施的,更讓每一位考生清晰知曉:作弊不僅是道德污點,更是需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考試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石,法治是維護公平的根本保障。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考試作弊納入規制,既是對群眾“執法更公、正氣更盛”的民意回應,也是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舉措。隨著新規的落地執行,必將有效遏制考試作弊亂象,引導考生樹立“誠信應考”的正確觀念。唯有堅守誠信底線、敬畏法律紅線,才能讓每一場考試都成為公平競爭的平臺,讓真才實學成為社會通行的“硬通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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