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關于發布2025年山東省農資打假典型案例的通知》。2025年以來,全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認真履職盡責,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有力維護了農業生產經營秩序、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強化辦案指導,以案示警,形成有力震懾,省廳從各市推薦的農資打假案例中篩選了10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供執法辦案時參考。
2025年山東省農資打假典型案例
一、濟南市商河縣山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過農藥生產許可范圍生產農藥案
2025年5月,商河縣農業農村局接12345政務熱線轉辦線索,反映山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超過農藥生產許可范圍生產農藥。商河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立即對該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查獲超范圍生產的36%硝?煙?莠去津可分散油懸浮劑50箱(150毫升/瓶×50瓶/箱)。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已取得的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范圍未包括可分散油懸浮劑,屬于超過農藥生產許可范圍生產農藥。至案發時,涉案農藥存放于成品庫中未銷售,貨值金額4750元,無違法所得。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商河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農藥生產許可范圍生產農藥50箱、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青島市萊西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肥料案
2025年6月,萊西市農業農村局接到12345政務熱線轉辦投訴線索,投訴人稱其于6月7日在某電商平臺店鋪購買了一款“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該產品登記的肥料登記證號為農肥(2018)準字7641號,登記作物為小油菜,但其產品包裝上卻標注適用于其他多種作物。萊西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被投訴的青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涉嫌銷售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標簽內容的肥料產品,至案發時,當事人共銷售涉案產品63瓶,共獲得違法所得1247.4元,其行為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萊西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警告、并處以罰沒2494.8元的行政處罰。
三、煙臺市付某某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案
2025年8月,煙臺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電話,稱在某電商平臺某優選店鋪購買的某梨果生長調節劑為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且店鋪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要求查處。經立案查明,涉案標稱有效成分為赤霉酸的某梨果生長調節劑,系付某某以個人身份在某電商平臺開設的店鋪,無線下實體經營店面,無營業執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和農藥登記證,共銷售涉案梨果生長調節劑20支,銷售單價21.6元/支,實際銷售收入428.88元。付某某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農藥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綜合考量本案情節,按照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的方式追責處理,煙臺市農業農村局對付某某作出了罰款人民幣5100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28.88元和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四、濰坊市壽光市某農資有限公司經營假農藥案
2025年3月,壽光市農業農村局接12345熱線承辦單,謝某某反映其在壽光市某農資有限公司購買的殺菌藥物無生產廠家信息,屬三無產品。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30%唑醚?霜脲氰可濕性粉劑25袋、390億CFU/克孢子數可濕性粉劑(斑特靈?)25袋。經查詢中國農藥信息網和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平臺,均未查到登記信息。執法人員對390億CFU/克孢子數可濕性粉劑(斑特靈?)進行了抽樣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產品含乙霉威、苯醚甲環唑等農藥成分。上述兩款農藥共購進各30袋,進貨價15元/袋,售價20元/袋,各銷售5袋,銷售額200元,貨值120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單位。其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及《山東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版)》農藥部分第11項之規定,壽光市農業農村局作出了沒收涉案農藥50袋、并處以罰沒款102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濰坊市安丘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有效成分含量與登記批準內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5年10月9日,安丘市農業農村局接清遠市清新區農業農村局《案件線索通報函》,反映濰坊某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有效成分含量與登記批準內容不符的肥料。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立案查明濰坊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登記證號農肥〔2020〕準字16896號),經檢測,微量元素(鋅、硼之和)實測0.2g/L(標準≥20g/L)、17種游離氨基酸實測5g/L(標準≥100g/L),不符合NY1429-2010標準。其行為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及《山東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濰坊市安丘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警告并處以罰沒款1499元的行政處罰。
六、濟寧市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假獸藥案
2025年3月6日,濟寧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外地移送線索對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實施執法檢查時,發現倉庫中6種天然植物飼料原料提取物產品標簽中標示有治療寵物疾病的功效,涉嫌為假獸藥。經調查,當事人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6種產品包裝標注有適用“真菌感染引起的貓蘚”“犬副流感、支氣管炎”等治療動物疾病的內容,產品貨值金額2090元,違法所得360元。另查明外地移送線索中2種生產日期分別是2021年9月23日、2022年5月6日、2023年2月4日的涉案產品同樣標示有治療寵物疾病的功效,貨值金額5800元,違法所得2000元。其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參照《山東省畜牧獸醫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版)第157項規定,濟寧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假獸藥,并作出了沒收假獸藥346瓶、沒收違法所得2360元并處以罰款15780元的行政處罰。
七、郯城縣某種業經營部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案
2025年7月,郯城縣農業農村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郯城縣某種業經營部存在銷售未經審定的玉米種行為。郯城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二中隊依法對該種業經營部開展執法檢查,發現正在銷售的“玉糯八號”玉米種12袋、“玉糯十號”玉米種15袋,以上兩種玉米種包裝標注均為邢臺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包裝,兩個品種適宜種植區域:遼寧地區,均未在山東省審定通過。經立案查明:該玉米種系2025年5月由遼寧省本溪市物流發送,共購進“美甜糯八號”30袋,進貨價12元/袋,銷售價17元/袋,售出12袋,收入204元整; “玉糯八號”50袋,進貨價12元/袋,銷售價17元/袋,售出6袋,收入102元整 ;“玉糯十號”20袋,進貨價12元/袋,銷售價17元/袋,售出5袋,收入85元整,共查實違法所得391元整。該經營部存在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臨沂市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條第12項規定,郯城縣農業農村局做出了沒收違法銷售的“玉糯八號”玉米種12袋、“玉糯十號”玉米種15袋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德州市寧津縣撒某某生產經營假劣種子案
2025年9月,寧津縣農業農村局接到山東某農業公司舉報,反映在寧津縣某某鎮某某村有涉嫌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行為。寧津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到該村周邊巡查,發現一輛拖掛車滿載無標識白皮袋小麥種,無標識白皮袋小麥種的貨款已提前收取并開具單據,周邊農戶憑票領貨,當事人撒某某在貨車上點驗無標識白皮袋數量并指揮裝卸工進行卸貨。寧津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剩余的10袋(25kg/袋)涉案種子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并進行扦樣封存送檢,出具檢驗報告,涉案的種子質量不符合GB4404.1-2008的要求,品種純度為94.5%,未達到≥99.0%的標準,銷售價格為3.2元/kg,1472袋,每袋25kg,共計3.68萬kg,涉案貨值11.776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寧津縣農業農村局于2025年9月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日公安機關已受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九、聊城市東昌府區某農資服務站經營未登記肥料產品案
2025年2月27日,聊城市東昌府區農業農村局在春季農資市場專項執法檢查中,對轄區某農資服務站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其經營的“含菌復合肥料”存在包裝標注與備案信息不符的問題。經立案查明,該農資服務站經營的“含菌復合肥料”,標稱生產商為山東某某農化集團有限公司,其備案號SDFHFL2024-03370對應的備案產品通用名稱為“復合肥料”,與實際包裝標注的“含菌復合肥料”不符;且該產品不屬于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免予登記產品,實際未取得登記證。涉案貨值金額2940元。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處以罰款1176元的行政處罰。
十、菏澤某牡丹園藝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案
2025年1月10日,菏澤市農業農村局接到舉報人韋某某的舉報信息,稱其“在某電商平臺購買的發酵純大豆肥(牡丹芍藥專用肥)是三無產品”。菏澤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到菏澤某牡丹園藝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未發現舉報人韋某某舉報的“發酵純大豆肥(牡丹芍藥專用肥)”。經查,該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牡丹芍藥種植,承包有1000多畝土地,被舉報的肥料產品共進貨3噸,主要為自用,沒有用完的就通過網絡進行銷售,總計銷售了90袋,規格為1kg/袋,牛皮紙袋包裝,無標識,應當登記未登記,貨值900元。在舉報人韋某某舉報前,當事人已將發酵純大豆肥(牡丹芍藥專用肥)全部從有關電商平臺下架,舉報人所買的肥料沒有使用,已全部退貨退款,無違法所得。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菏澤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警告并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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