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扎實推進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嚴厲打擊工貿行業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公布一批工貿行業違法行為典型執法案例,進一步警示各生產經營單位強化安全法治意識,嚴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筑牢安全生產底線。
案例1:南寧市橫州市某金屬制品加工廠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案
2025年9月15日,南寧市橫州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南寧市橫州市某金屬制品廠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廠工人林某某、覃某某未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使用氬弧焊設備進行熔化焊接作業。
該廠以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及《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26項的規定,南寧市橫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廠作出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的行政處罰。
案例2:梧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5年7月17日,梧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未見企業安全設施三同時資料,且檢查時2號鑄造機正在進行深井鑄造生產;二是2024年12月29日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未明確甲方的安全職責;三是結晶器冷卻水系統未設置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緊急排放閥、流槽斷開裝置聯鎖;四是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澆鑄爐鋁液出口流槽、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液位監測報警裝置;五是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緊急排放閥聯鎖;六是未落實鋼絲繩定期檢查、更換制度。
梧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立即停止熔鑄車間所有設施設備運行的現場處理決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對該公司開展立案查處。
案例3:廣西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案
2024年10月24日,防城港市防城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廣西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下列行為:綜合庫房19—21號倉庫儲存有三甲苯31桶(26350公斤)、乙二醇丁醚25桶(4500公斤)、正丁醇24桶(3840公斤)、環已酮26桶(4940公斤)、二甲苯4桶(680公斤),以上危險品均屬于危險化學品。
該公司以上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51項的規定,防城港市防城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調查中還發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宋某存在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違法行為。防城港市防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項的規定,對宋某作出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4:百色某木業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隱患案
2025年5月16日,百色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百色某木業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下列行為:一是一車間砂光機與成品車間鋸邊機在不同防火分區,存在共用一臺除塵器、除塵器系統互聯互通;二是公司機修員工趙某某在機修車間門口無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證進行焊接作業。
該公司以上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46、26項的規定,百色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合并處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5:廣西某林業有限責任公司粉塵防爆安全設備未正常運行等案
2025年7月16日,河池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廣西某林業有限責任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下列行為:一是粉塵防爆安全設備(火花探測消除設施設備)未正常運行;二是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生產車間內的收塵器、鋸邊機、電動機電器設備作業區域作業現場積塵嚴重,未采取措施消除;三是未對涉及粉塵防爆的粉塵作業崗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該公司以上行為分別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211項、第46項、第16項的規定,河池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合并處人民幣肆萬伍仟元整(¥45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專職安全管理員潘某某作出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廣西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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