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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席合規官的設立模式上,銀行機構依據自身需要,選擇了不同的聘任模式。除了專職設置,更多機構選擇由現有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常見方式包括由副行長、行長助理兼任,亦有多家銀行直接由行長擔任首席合規官。
本文首發于21金融圈未經授權 不得轉載
作者 |郭聰聰
編輯 |肖嘉
排版 |黃玥
1月5日,江蘇張家港農商行發布公告,聘任行長吳開兼任公司首席合規官,任期同本屆董事會一致。這一任命,正是銀行業落實監管要求、完善合規體系的一則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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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了《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且首席合規官應為高級管理人員,并允許行長(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該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給予行業一年過渡期。
如今期限臨近,各家銀行正加速推進相關制度建設。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從國有大行、城商行,再到地方村鎮銀行,各類銀行正在密集完成首席合規官配置,推動中國銀行業合規建設從“形式合規”向“實質合規”轉變。
多位行業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銀行機構設立首席合規官不僅是對監管規定的響應,更是公司內部治理與風險防控體系的一次深層重構。該職位進入高級管理層,有助于提升合規話語權與獨立性,推動合規要求融入業務流程與決策環節。在金融風險防控日益重要的背景下,這一制度安排將深刻影響銀行業的企業文化、經營模式和可持續發展路徑,為行業長期穩健運行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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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規官紛紛就位
合規管理部門,是指金融機構設立的、牽頭承擔合規管理職責的內設部門。隨著《辦法》設置的過渡期臨近,銀行業迎來首席合規官的集中聘任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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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近完成人事任命的張家港農商行,2025年12月,就有多家銀行完成相關人事任命:興業銀行聘任副行長孫雄鵬為首席合規官,平安銀行也聘任行長助理吳雷鳴兼任該職,江陰農商行則由行長倪慶華兼任。此前11月,寧波銀行也聘任副行長王勇杰為首席合規官,常熟銀行也宣布由新任行長陸鼎昌兼任這一職務。
可以看到,從全國性銀行到城商行、農商行,再到村鎮銀行,首席合規官制度建設已在銀行業全面啟動。
值得關注的是,不同規模、不同類型的銀行,在合規管理實踐中面臨差異化的需求與挑戰。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金融學院副院長宮迪教授就向記者表示,從歷史上的行政處罰數據維度來看,不同體量銀行的合規壓力呈現差異化:大行由于分支機構多、業務條線多,受處罰的數量和金額都更多一些。但小行由于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相對于大行而言薄弱一些,單位資產對應的處罰密度同樣處于較高水平。
“整體而言,大行的合規壓力和潛在風險更突出。”宮迪進一步分析道,“一方面,大型銀行的業務規模更大、人員結構更復雜,合規管理的難度顯著提升;另一方面,大型銀行的全球化布局,使其需要同步滿足境內外雙重監管標準;此外,在金融科技與人工智能的應用領域,大型銀行走在行業前列,也因此更迫切的面臨科技倫理、數據安全等新興領域的合規要求。”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研究員婁飛鵬也表示,不同規模銀行的合規需求存在結構性差異:全國性銀行因業務多元、跨境復雜,需建立系統化、智能化的全流程合規體系;城農商行受限于資源,更聚焦信貸、反洗錢、關聯交易等高發風險領域,強調合規嵌入業務流程的實效性;村鎮銀行則應以簡化制度、強化人員合規意識和文化培育為主,實現合規與經營的有機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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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規官選聘以專業化為導向
在首席合規官的設立模式上,銀行機構依據自身需要,選擇了不同的聘任模式。除了專職設置,更多機構選擇由現有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常見方式包括由副行長、行長助理兼任,亦有多家銀行直接由行長擔任首席合規官。
例如,江陰銀行由行長倪慶華兼任,常熟銀行由新任行長陸鼎昌兼任,江蘇銀行、無錫農商行等也采取類似模式。政策層面為這種兼任提供了便利:《辦法》明確規定,行長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兼任首席合規官。
部分銀行還嘗試市場化選聘。江西銀行、上饒銀行等發布了公開招聘首席合規官的公告,反映出銀行業對這一職位專業化、開放化選拔機制的探索。
根據《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要求,首席合規官須滿足一定的從業年限與資質條件,包括從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具備三年以上法律合規經驗,或具有八年以上法律合規工作經歷并擁有三年金融從業背景,或是從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在人才選用方面,宮迪指出,除滿足監管硬性條件外,首席合規官還需要有一定的基層經驗或者業務背景,熟悉各業務條線,了解業務開展中的合規風險點。
“這樣方便協調各業務條線,推動業務、風控、科技等部門協作落地合規要求。同時也能把基層工作痛點抓住,將合規文化有效向基層傳導。”他進一步表示,“此外,如果有金融監管部門工作經驗,也是有價值的。擁有此類背景的合規官,熟悉監管思路,方便與監管部門溝通,能有效落實監管要求。”
在資格核準方面,已有多家機構的相關申請順利獲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不完全統計,自2025年初以來,華夏銀行、吉林銀行、哈爾濱銀行、濟寧銀行、瑞穗銀行(中國)、海南農商行、龍江銀行、瑞士銀行(中國)等機構的首席合規官任職資格已相繼獲得地方監管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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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規官如何“有為”?
《辦法》要求,首席合規官應作為銀行公司治理中獨立、直接向董事會或其合規委員會匯報的高級管理者。首席合規官的設立,其意義不僅在于滿足監管要求,更在于構建真正有效的合規治理體系,推動銀行從被動應對監管轉向主動管理風險。在這一過程中,其職責定位、組織權限與文化引領能力尤為關鍵。
婁飛鵬指出,為保障其獨立性與權威性,須明確首席合規官在組織架構中的垂直匯報路徑,賦予其參與重大決策、獨立開展審計及直接對接監管機構的權力,并通過薪酬考核與履職成效緊密掛鉤,避免受到業務條線的不當干預。
在首席合規官的任職素質要求上,專業資質僅是基礎。婁飛鵬指出:“除法定資質與風控背景外,應重視候選人的溝通協調能力、組織推動力與文化塑造力。”
他進一步表示,優秀的首席合規官不僅是合規專家,更需要能將監管要求轉化為可落地的內部機制,贏得管理層與一線員工的信任,推動合規從被動遵守轉向主動擔當。同時,還需具備堅定的職業操守、敏銳的風險直覺與在壓力下堅持原則的勇氣,真正成為銀行穩健運行的基石。
隨著過渡期的臨近,首席合規官的落地節奏將愈發頻繁。對于這一崗位的未來發展,宮迪表示,認為首席合規官的發展將呈現兩大趨勢:一是體系化,合規融入全面風險管理、員工管理、企業戰略、企業文化,合規成為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有力保障。二是科技化,人工智能賦能合規業務,通過科技力量實現合規智能化,從“人防人控”轉向“智能合規”。
此外宮迪表示,首席合規官的職責與首席風險官、首席科技官等角色存在一定的交叉協同空間。具體而言,這一崗位的職能配合空間可從兩方面拓展,一方面,其職能邊界可從滿足監管要求的“被動合規”,向主動改善ESG表現、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等“主動合規”延伸;另一方面,從聚焦本土合規管理,轉向統籌全球合規,以適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差異化監管規則,逐步邁向全球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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