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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與馬耳他公民或定居者結婚的中國公民而言,涉外離婚過程中最核心的關切之一便是財產分割。馬耳他的家庭法體系與中國存在顯著差異,尤其是離婚與財產處理的程序分離、夫妻財產制度的特殊性,都需要中國配偶提前了解。本文結合馬耳他最新家庭法規定,為大家梳理涉外離婚中的財產分割核心要點、訴訟流程及關鍵注意事項,助力中國公民高效維護自身權益。
一、先明確:在馬耳他起訴離婚,需滿足哪些管轄權條件?
想要在馬耳他處理離婚及相關財產問題,首先需確認馬耳他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根據馬耳他《民法典》規定,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
1.離婚訴訟提起時,夫妻一方已在馬耳他定居(domiciled);
2.離婚訴訟提起前,夫妻一方已在馬耳他普通居留滿 1 年。
對于中國配偶而言,若自身未在馬耳他定居或居留滿 1 年,但配偶符合上述條件,仍可在馬耳他啟動離婚相關程序。需注意,馬耳他不承認 “私人離婚”,所有離婚案件必須通過民事法院(家庭庭)審理,無法院介入的私下離婚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
二、關鍵認知:馬耳他離婚與財產分割是 “分開處理” 的
這是馬耳他家庭法最核心的特點之一,與中國 “離婚時一并處理財產分割” 的模式完全不同:
馬耳他的離婚程序僅解決 “婚姻關系解除” 問題,即判決雙方婚姻終止、恢復再婚權利;
所有財產相關事宜(包括夫妻共同財產清算與分割、房產歸屬、撫養費支付等),均需在法律分居程序中處理 —— 無論該分居是雙方合意的 “友好分居”,還是存在爭議的 “訴訟分居”。
簡單來說,中國配偶若想分割財產,需先通過分居程序明確財產歸屬,再推進離婚程序,或在分居訴訟中同步提出離婚訴求(馬耳他法院允許將分居請求轉為離婚請求)。
三、馬耳他夫妻財產制度與財產分割規則
1. 馬耳他的三種夫妻財產制度
馬耳他規定了三種合法的夫妻財產制度,財產分割方式直接取決于雙方選擇的制度(未明確約定則適用默認制度):
默認制度:婚后所得共有制(Community of Acquests):這是絕大多數夫妻的適用制度,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獲得的財產(包括工資、房產、投資收益等)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居時需依法分割;
另外兩種為約定財產制度(需通過婚前或婚后協議明確),具體分割規則以協議約定為準,但需經馬耳他法院授權方可生效。
需注意,若夫妻一方的財產為 “婚前個人財產”(如中國配偶婚前在國內購置的房產),是否屬于共同財產需結合所選財產制度判斷 —— 婚后所得共有制下,婚前個人財產通常仍歸個人所有,但婚姻期間對該財產的增值部分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2. 法院分割財產的核心考量因素
馬耳他法院在處理財產分割時,不會采用 “均等分割” 的固定原則,而是以 “子女利益優先” 為核心,結合個案情況綜合判斷,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夫妻雙方的收入水平、整體財富狀況;
子女的年齡、生活方式、撫養需求;
雙方的健康狀況、就業能力;
婚姻存續期間的家庭貢獻(包括家務勞動、育兒付出等);
財產的來源、性質(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
此外,馬耳他法律強調 “調解優先”,財產分割相關的爭議需先經過法院指定的調解員調解,調解無果后才可進入訴訟程序。調解過程是強制性的,且調解結果需經法院審核授權后,方可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四、中國配偶需重點關注的涉外財產相關要點
1. 婚前 / 婚后協議的法律效力
馬耳他認可婚前協議和婚后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外國簽訂的相關協議。若中國配偶與馬耳他配偶在結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財產約定協議,需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在馬耳他執行:
協議內容需明確財產歸屬、分割方式等核心條款;
協議需經馬耳他法院提前授權(未經法院授權的協議無效);
外國協議需符合馬耳他法律的基本原則,且不違反公共政策。
對于中國配偶而言,若在國內簽訂了財產協議,建議在馬耳他法院進行備案并獲得授權,避免后續分割時產生爭議。
2. 外國離婚判決與財產分割的認可
若中國配偶已在國內或其他國家獲得離婚判決,馬耳他法院會根據以下條件決定是否認可:
作出判決的法院需是夫妻一方定居國或國籍國的司法機構(非司法機構作出的離婚決定不被認可);
若為歐盟成員國法院的判決,馬耳他需依據《布魯塞爾 II 條例》直接認可,除非該判決違反馬耳他公共政策或與馬耳他此前生效的判決沖突;
外國判決認可后,馬耳他法院不會干涉其中的財產分割內容,即財產分割需以外國判決為準,不可在馬耳他重復主張。
3. matrimonial home(婚姻居所)的特殊規定
婚姻居所的歸屬和使用權限也在分居程序中處理,而非離婚程序。需注意:
除非法院作出明確判決,否則即使婚姻居所登記在一方名下(包括中國配偶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仍有權居住和使用,不得單方面剝奪對方的使用權;
婚姻居所的 “共同屬性” 僅在法律分居判決生效或分居協議公示后終止。
五、給中國配偶的實操建議
1.優先處理分居程序:若核心訴求是財產分割,建議先啟動分居程序,在調解或訴訟中明確財產歸屬、撫養費等問題,再推進離婚(共同申請離婚需分居滿 6 個月,單獨申請需滿 1 年);
2.準備完整財產證明:提前整理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憑證、房產合同、投資記錄等,尤其是跨境財產的證明文件,避免因證據不足影響分割結果;
3.重視調解程序:馬耳他的調解是強制性且高效的,建議在調解前咨詢熟悉中馬法律的律師,明確自身權益邊界,爭取在調解中達成公平協議;
4.關注子女撫養與財產的關聯:若有未成年子女,法院會優先保障子女的生活需求,財產分割可能會向撫養子女的一方傾斜,需提前規劃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方式(馬耳他法院通常支持按月支付,特殊情況可要求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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