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公安機關了解一宗案件取保候審的問題,辦案人員明確答復不予取保。
這一結果我早已預料到。
此前,會見被批捕的當事人時他告訴我們,他在簽逮捕時曾問辦案人員能否取保,對方表示可以讓辯護律師來找他談,可以取保。
具有刑事案件辦理經驗的人都知道,逮捕后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極低。
試想,既然之后可能釋放,又何必先讓嫌疑人簽下逮捕?純屬多此一舉。
盡管我已向嫌疑人耐心解釋逮捕后難以取保的原因,我推測辦案人員當時可能只是隨口一說。
嫌疑人仍堅持要求我們去核實。若不去,恐怕當事人和家屬會有怨言,難堵悠悠眾口。既如此,還是走一趟吧。
今天見到了辦案人員,他否認曾作此類表示,明確答復不可能取保,甚至略帶譏諷地反問:“你們應該知道逮捕之后是不能取保的吧?”
我們當然知道,不怪他難以理解我們的工作。
我們必須對自己的工作負責。既然當事人提出,即使只有百分之一的可能性,也要核實清楚。
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若因遺漏出現問題,那就是辯護律師的失職。
借此案例,簡要談談為什么逮捕后很難取保。我總結原因如下:
第一,逮捕的案件通常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逮捕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 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
社會危險性包括: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作證或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企圖自殺或逃跑。
因此,一旦符合逮捕條件,往往就不再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申請取保通常沒有意義。
第二,公安機關已獲得檢察院“繼續羈押”的背書。
實際上,在報請逮捕前,公安機關主動采納取保意見、直接放人的情況就很少,更別說檢察院背書的案件。
第三,逮捕后隨意變更為取保候審,辦案人員可能需承擔責任。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錯捕或錯不捕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或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雖有權決定取保,但案件畢竟已經檢察院批準逮捕,變更強制措施前通常會與檢察院溝通,阻力很大。
此外,我們雖可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但在事實、證據、情節均無變化的情況下,取保的可能性依然很低。
當然也有例外,如逮捕后查明無犯罪事實、證據或情節發生變化、社會危險性降低等,符合條件的仍可能取保,此處不再展開。
家屬接著問:“同樣的案件,為什么有的人能取保,有的人卻被逮捕?”
實際上,家屬所說的“同樣案件”往往并不相同。
所謂“同樣案件”,應指犯罪事實、罪名、量刑情節、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都基本一致。
只要其中任一條件不同,就不能視為完全相同的案件。
例如,兩起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二級的案件,犯罪事實和社會危害性可能相同,但一方有前科,另一方是初犯,兩者人身危險性不同,處理結果肯定不同。
初犯可能判緩刑,有前科的則可能判實刑。
實踐中,即便案情完全相同,在不同地區的處理結果也可能大相徑庭。
比如,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在貴州和江蘇各發生一起,情節完全一致。但江蘇可能有地方政策規定,即便賠償并取得諒解,仍必須判刑,這就會導致同案不同判。
我反問:“你了解的那個取保的案件,具體情況清楚嗎?”
他們回答:“只知道罪名一樣,涉案金額更低,其他不清楚。”
答案很明顯,無法證明是相同案件。
面對這類家屬,律師不能示弱,該澄清時必須澄清。一旦律師顯得理虧,家屬對你的信任就可能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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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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