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辯業務中,對于二審、申訴類案件,我們秉持能推則推、盡量不接的原則,只在案件具有辯護空間時才會承接。
這并非律師推諉責任,而是由刑事司法實踐的客觀規律所決定的。
我始終反復強調一個核心觀點,如果你的案件確屬冤錯,請務必把好鋼用在刀刃上,在一審階段就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即便以牛刀殺雞,也要拼盡全力。
但現實中,不少當事人及家屬常犯一個致命錯誤,主觀認為案件情節不嚴重,輕信公檢法機關會主動查清全部事實、實現絕對公平,因而對一審程序極度輕視。
直到一審判決結果遠超預期、極為不利時,才匆忙尋找知名刑辯律師,此時往往已是相見恨晚,當事人的處境愈發被動,最終不得不踏上漫長且艱難的申訴、信訪之路。
這也是我們更傾向于承接一審刑事案件的核心原因。一審擁有完整且規范的刑事訴訟全流程,涵蓋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大核心階段,每個環節均有數月周期,整體流程耗時往往長達一年。
這個充足的時間周期,為刑辯律師提供了關鍵的辯護空間,有充分的時間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辦案人員溝通案件細節,有充足的余地制定并實施積極辯護策略,盡全力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最大化——撤案、不起訴、緩刑、定罪免刑等理想結果,都有可能在一審階段實現,辯護思路與策略也能在此階段充分施展。
由此可見,刑事案件律師介入的時機,如同疾病救治:越早介入,救治成功率越高,挽回余地越大。
而進入二審程序,這樣的辯護機會便會大幅縮減。一審判決作出后,即便當事人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生效,該結果也已成為司法機關的既定結論。尤其是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一審法院通常會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一審判決結果往往已體現二審法院的傾向性意見。
這類案件進入二審后,開庭審理的概率極低,書面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概率極高。從司法實踐數據來看,我國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不足20%;涉黑類案件的二審不開庭率更是近乎100%,幾乎無法指望二審開庭審理。此類案件中,上級法院實則在一審階段就已提前介入。
刑事申訴的難度,則遠勝于二審。二審程序尚且有近20%的開庭率,部分案件還能通過二審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獲得改判機會,但刑事申訴,完全是另一重困境。
刑事申訴的成功概率,堪比買彩票中大獎。我國刑事申訴程序并非遵循訴訟對抗邏輯,而是更貼近行政審批邏輯:沒有控辯對抗、沒有公開庭審、沒有透明的審理程序,當事人只能被動等待“小概率翻盤”,如同碰運氣。
刑事申訴有嚴格的程序限制,第一步必須向原終審法院提出申訴,無法像民事訴訟那樣直接向上級法院申訴。讓原終審法院推翻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自我糾錯的概率幾乎為零,因此第一輪申訴被駁回是大概率事件,即便如此,仍需走完少則三個月、多則六個月的法定程序。而沒有原終審法院的駁回通知,就無法向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這一程序環節根本無法繞開。即便進入各省高院申訴環節,成功率依舊極低,絕大多數申訴案件,只有在輿論與媒體的關注推動下,才有可能獲得重新審查的機會。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的難度則更甚,全國各地申訴未果的案件均匯集于此,即便最高法設立了多個巡回法庭,依舊面臨案多人少、案件積壓的困境,翻盤希望更為渺茫。
事實上,刑辯律師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并非無所作為,一審程序就是律師發揮作用、防范冤假錯案發生的黃金階段。
務必高度重視一審程序,把所有優質資源、全部精力都投入到一審中,抓住唯一的黃金辯護時機,才是對當事人權益最負責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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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省市律協刑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件,15599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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