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6看到瀟湘晨報轉了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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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全國多地法院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司法文書,其中審判員姓名被隱名處理為“XXX”,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身份同樣被隱去,甚至部分法院的文書的案號也被模糊處理。
這一現象集中在2024年和2025年,分布在四川、內蒙古、河北三地居多,浙江、山東、河南、天津、北京等地法院也出現了類似情況。
與此同時,最高法在2024年12月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明確提出要“完善上網文書隱名規則”。
說起來,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制度自2013年實施以來,中國裁判文書網已經成為了全球最大的裁判文書公開平臺。僅僅到2016年8月,該網站公開的裁判文書就超過2000萬篇,網站訪問量突破20億次。
按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司法文書的公開應遵循“依法、全面、及時、規范”的原則。規定明確要求對特定人群進行隱名處理,主要包括: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而當前隱去法官姓名和案號的做法,顯然超出了原有規定的范圍。報道中有不同地域的多位法官了表達了詫異,猜測可能是上傳文書的操作人員對隱名處理要求的理解存在偏差。
關于裁判文書對外發布流程,一位法院系統人士介紹,文書往往交由法官助理或書記員隱名處理后,再提交至發布系統。該人士稱,其在發布裁判文書前,并不會隱去審判組織成員的姓名。 公眾號:瀟湘晨報
要跟大家強調的是,法官姓名和案號是司法文書的基本要素,不是所謂的個人隱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收案、立案信息,結案信息”和“審判組織信息”等程序性信息,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公開。
當這些基礎信息被隱去,司法文書的真實性和可信度將大打折扣。正如法院系統人士所言,“如果這樣隱名,那案例的真實性只有發布者能保證了”。
司法透明可不僅要求結果公開,更要求審判過程的各個要素可追溯、可驗證。匿名判決書如同匿名政府文件,很難好好鞏固公信力。
此外,司法責任制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我國實行“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責任制,法官對所經手的案件質量要終身負責。
如果隱去法官姓名,便是在形式上弱化了個人責任,極大可能影響法官對判決質量的個人榮譽感和責任心。雖然法院內部系統仍可追溯具體承辦人員,但外部監督卻因此受阻。公眾和媒體很難再通過大數據分析特定法官的辦案傾向或歷史表現,外部監督效能就被實質性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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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就是,裁判文書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研討法律適用、統一裁判尺度的重要資源,完整的裁判文書信息對于法學研究和法律教育至關重要。
律師在代理案件時,需要了解類似案件的裁判思路;學者在研究法律適用時,需要分析裁判文書的邏輯脈絡。一旦法官姓名和案號被隱去,這些法律職業活動的開展就會面臨一些不必要的障礙。
法律推理的連續性和一致性需要建立在可追溯的裁判文書基礎上,匿名化處理無疑將極大損害法律知識的積累與傳承。
誠然,最高法正在建設的人民法院案例庫,被視為裁判文書網的“升級版”。案例庫收錄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并經最高法審核認可的權威案例,注重質量而非數量。
然而,案例庫并不能完全替代裁判文書網的功能。二者應當是“互為補充、相得益彰”的關系,沒辦法完全做到“以庫代網、此開彼關”。裁判文書網重在“文書”,旨在促進司法公開;案例庫重在“案例”,旨在統一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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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細節的調整背后,往往蘊含著制度理念的微妙變化。這兩年法官姓名和案號的隱去,表面上好像是在對標個人信息保護政策,但深層次可能反映了司法管理系統對風險規避的偏好。
司法改革的方向應當是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而不是悄然退縮。只有通過更加透明、更加負責任的司法,才能去贏得公眾的信任和尊重。
畢竟司法公開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合訂本當然是要經常翻閱的,如果都不敢公開讓大家方便隨時查看,那誰知道這些案例里面有多少真有多少假?又有多少是AI編造的呢?奉勸多地法院,勿復南博舊事。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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