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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索探望權執行案例時,我看到了一起廣州的執行復議案件【
(2022)粵01執復113號)】。黃某某與金某某圍繞孩子探視的地點、時間及防疫報備問題,反復打官司、申請執行,最終鬧到中級法院。
案件里,不足三歲且對汽油過敏的孩子,夾在父母爭執中,多次承受路途折騰和情緒波動。
這起案子戳中了離婚家庭探望權執行的常見難題,也值得我們聊聊:探望權的核心,從來都是孩子的利益。
一
Part.1
一場探視之爭
案子的核心矛盾,其實是雙方對“配合探視”的理解和執行不到位。
2020年廣州中院已經判決,金某某每月可兩次到黃某某住處一樓接孩子探視,黃某某有配合義務。2021年6月,兩人又起沖突:金某某說進不了住處東門,黃某某則稱早已提醒對方報備防疫信息,是對方拒絕配合,自己也沒權力讓保安放行。后來海珠法院安排10月18日在法院探視,結果更糟:孩子路上因過敏嘔吐、趕路延誤,到法院后又哭鬧不止,金某某只匆匆見了3分鐘,探視就結束了,雙方對這次“執行完畢”又吵了起來。
兩級法院判決的核心思路很明確:探望權的初衷,是讓孩子能同時感受到父母的愛,好好成長。但現實里,黃某某和金某某都只想著自己的道理,忘了孩子才是關鍵。黃某某拿防疫規定當擋箭牌,不愿多協調;金某某執著于要夠探視時間,卻沒顧及孩子的身體承受力。兩人爭來爭去,最無辜的是孩子,他不該為父母的矛盾付出身心代價,安穩的親情陪伴才是最重要的。
二
Part.2
探望權不是“權力博弈”,
別讓孩子成了“夾心人”
探望權執行本來就比財產糾紛難辦,它關乎親情和情緒,沒法靠強制手段做到完美,核心只能是為孩子好。
就像這起案子,不足三歲的孩子要在早高峰忍受過敏不適,還要在陌生的法院面對父母的對立,這樣的探視不僅沒意義,還可能給孩子留下心理陰影,完全違背了當初設定探望權的初衷。
從實務經驗來看,多數探望權糾紛,根源都是父母把自己的情緒和面子放在孩子前面,陷入了“爭輸贏”的誤區。有的撫養方故意找理由不讓看孩子,有的非撫養方拿探望權賭氣,不管孩子愿不愿意、身體好不好,甚至頻繁打官司耗著對方。其實大家都該明白,探望權不是父母的“輸贏籌碼”,而是孩子的權利,脫離了孩子利益的爭執,根本站不住腳。
三
Part.3
守護孩子利益,需要
父母、法院“雙向發力”
要解決這類問題,光靠法院強制不夠,父母和法院得一起發力,得多為孩子著想。
對父母來說,別再互相對抗了,多盡點為人父母的責任。黃某某不該只說“沒權限”就不管,能協調的就多幫著溝通;金某某也得顧及孩子身體,配合必要的防疫、安全要求。最好提前把探視的時間、地點、特殊情況的處理方式交代清楚,遇事好好商量,別一點小事就鬧到法院,盡量少影響孩子。
對法院來說,執行探望權既要講規矩,也要有溫度。海珠法院把探視安排在法院,是為了避免雙方在住處再起沖突,想法是好的,但細節也許可以更加周到點。比如提前問問孩子的健康情況,避開早高峰;孩子哭鬧時,多幫忙安撫調解,而不是直接結束探視,盡量給孩子創造平和的環境,從根源上減少矛盾。
四
Part.4
親情不該有“保質期”,
更不該有“對錯”
這起案子最終駁回了雙方的復議申請,維持原判,既尊重了之前的判決結果,也在提醒兩人:各退一步,孩子才能受益。
離婚不代表親子關系結束,探望權不是用來斗氣的,而是要實實在在保障孩子的親情需求。
這類案例,其實更貼近我們的生活實際。希望每一對離婚父母都能放下恩怨,別讓孩子為大人的矛盾買單,以孩子的感受為先,靈活配合探視;也期待法院能不斷優化執行方式,讓司法既有力度,也有溫度,真正守護好每個孩子的成長。
畢竟,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屬品,而是獨立的生命個體,他們的健康成長需要父母共同的愛與責任。
每一次探望,都不應是拉鋸戰的戰場,而應成為情感聯結的橋梁。唯有將心比心、換位思考,才能讓親情跨越隔閡延續。
司法的介入終有邊界,家庭的和解卻可以無限延伸。
愿成人世界的破碎,不再吞噬孩子的晴空,讓每一份探望都回歸初心——為了看見孩子臉上的笑,而不是滿足大人心里的勝。

家事無小事
ALL FAMILY MATTER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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