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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導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守法經營,鞏固完善“共管、共治、共贏”的長效監管機制,近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在總結《東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下稱《原辦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受理范圍,新增激勵機制,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并印發《東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下稱《新辦法》)。《新辦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與《原辦法》相比較,《新辦法》主要有三大亮點。
一是受理范圍更廣泛。《新辦法》將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零散工業廢水納入受理范圍,健全完善我市零散工業廢水的監管機制,獎勵金額設定為0.5萬元;將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造假行為納入受理范圍,助力整治行業檢測造假亂象,獎勵金額設定為2.5萬元。
二是受理情形更精細。結合多年實踐經驗,《新辦法》按照環境違法行為主觀惡意性、危害程度等將受理情形具體分為兩大類十三種,并新增電鑄工序納入非法設置重污染工序的受理情形,持續嚴厲打擊違法排放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黑作坊,獎勵金額設定為0.5萬元;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情形,進一步明晰了以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管重點企業、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以及第三方運維單位等作為打擊對象,更具實操性,獎勵金額設定為2.5萬元;明確了未辦理輻射安全許可違法經營的行為屬于違反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管理的情形,便于公眾理解和發掘相關舉報線索,獎勵金額設定為1萬元。
三是獎勵機制更完善。為進一步激勵排污單位內部員工監督,促進企業自律,《新辦法》將舉報人屬內部人員的舉報獎勵標準較一般舉報人提高1倍,通過階梯式的獎勵設置,大力鼓勵排污單位內部知情人員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新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強化有獎舉報制度創新,將有效鼓勵引導全社會參與環境監管,全面凝聚力量,突破弱點、攻堅難點、打通堵點,助力全市生態環境執法監管工作局面實現有效突破,凝聚全社會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合力,為我市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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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東莞生態環境
編輯:鄧佩珊
編審:香雅怡
出品:橋頭鎮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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