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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孩子被分居丈夫偷偷接走
2025年7月的一個悶熱午后,我接到小蘭的電話。電話那頭的聲音帶著哭腔:“鞠律師,我的孩子被接走了,幼兒園老師說是他爸爸接的。已經三天了,他不接電話,也不讓我見孩子……”
小蘭與志強結婚7年,6歲的兒子睿睿一直是家庭的中心。半年前,兩人因感情破裂開始分居,睿睿暫時隨小蘭生活。沒想到,一場突如其來的“搶娃大戰”正悄然上演。
三天前的下午,志強在沒有提前告知的情況下,直接從幼兒園接走了睿睿。之后幾天,他不僅拒絕將孩子送回,還多次阻撓小蘭來看望孩子。后來,志強甚至拉黑了小蘭的微信,拒接她的電話。小蘭幾近崩潰,甚至沖動地想要“搶回”孩子。
我耐心安撫小蘭的情緒,提醒她:“千萬不要采取過激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其中第13條明確規定,夫妻分居期間搶奪、藏匿子女,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暫時確定撫養事宜。這說明法律不鼓勵‘誰搶到誰占優’的做法。”
然而,我也清楚,一旦走上訴訟,不僅程序漫長、成本高昂,還可能激化矛盾,讓孩子成為父母離婚拉鋸戰中最無辜的受害者。于是,我主動聯系了志強的代理律師李律師,提出嘗試以協商方式化解糾紛,并重點建議雙方簽署一份特殊的協議——《訴中撫養協議》。
志強起初不愿意配合,情緒激動地說:“孩子跟我在一起更好!”但李律師也很清楚,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一旦進入訴訟,法院很可能會對志強搶奪孩子的行為作出負面評價。經過幾次坦誠的溝通,志強終于同意坐下來談談。
第一次協商時,氣氛相當緊張。小蘭堅持要求志強每周只能探視孩子一次,且必須有第三方在場。她哽咽著說:“他突然把孩子帶走,我真的害怕以后再也見不到孩子了。”而志強則要求每周探視三次,并且周末可以單獨帶孩子外出。“我是孩子的父親,憑什么見孩子還要被人監視?”兩人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我和李律師決定采取“背對背”的調解方式,分別與自己的當事人溝通。我向小蘭分析了訴訟風險:“雖然法律不支持搶孩子行為,但法院判決也需要時間,這期間孩子可能會一直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李律師則提醒志強:“如果堅持不妥協,法院可能會認為您不配合協商,從而在最終判決時對您不利。”
在第二輪協商中,我們聚焦于具體條款的磋商。小蘭最初堅持探視必須在幼兒園或培訓機構等公共場所進行,避免與志強直接接觸。但志強認為這會讓孩子在老師和同學面前感到尷尬。
經過協商,最終約定在小區旁邊的連鎖咖啡館完成探視交接,這里不僅有公共監控設備可以記錄交接過程,其開放明亮的環境也能給雙方帶來安全感。咖啡館內相對獨立的卡座又能保護隱私,減少給孩子帶來的心理壓力。
關于探視時間,小蘭起初只同意每周三晚上探視兩個小時,周末探視必須在她的陪同下進行。志強則要求周五晚上到周日晚上全天陪伴孩子。我和李律師提出了折中方案:每周三晚上由志強接孩子共進晚餐,單周的周六全天可以單獨帶孩子外出,但需要提前告知行程安排,周日晚上7點前必須送回。小蘭和志強都認可這樣的安排。
睿睿馬上就要上小學了,最棘手的是寒暑假,小蘭希望假期以她為主,志強只能探視不能帶孩子過夜。志強則要求寒暑假應有一半的時間由他陪伴孩子。李律師提出了一個方案:寒假因為包含春節,采用“輪換制”,單數年份由父親陪伴過年,雙數年份由母親陪伴過年;暑假則分為兩個階段,前半段由父親照顧,后半段由母親照顧。
這個方案起初遭到小蘭的強烈反對:“春節一直都是和我家人一起過的,怎么能分開?”我提醒她,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最看重的是如何保障孩子與父母雙方的親情聯結,充分保障孩子利益,而不是簡單地將孩子判給其中一方。最終,小蘭同意嘗試這個方案,但我也提出加上補充條款,如果一方計劃帶孩子離開本市,必須提前三天告知對方具體行程和住宿信息。
簽署協議那天,志強提前到了咖啡館,還帶來了睿睿最喜歡的玩具車。小蘭看到這個細節,態度明顯緩和了許多。當睿睿一手拉著媽媽,一手拉著爸爸,小聲問:“你們能不能不要再吵架了?”兩個大人的眼眶都紅了。
志強主動表示:“我知道之前的方式不對,但我真的是太想孩子了。”小蘭也輕聲說:“只要你按時送孩子回來,我不會阻攔你們見面。”這一刻,律師團隊松了一口氣,努力多時的《訴中撫養協議》終于圓滿簽署。
協議生效后,志強和小蘭的關系緩和了許多,都可以情緒穩定地按照約定進行探視。睿睿的情緒狀態明顯穩定了許多,甚至開始在視頻里同時給爸爸媽媽看自己新畫的畫。一場一觸即發的奪子風波,終于在這份特殊的協議下平穩化解。
02
律師說法
- 搶奪和藏匿孩子不可取,法律明確支持臨時撫養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13條的規定,徹底打破了“誰搶到孩子誰占優勢”的錯誤觀念,為律師調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也促使父母放下對立,理性協商分居期間的孩子撫養安排。
- 《訴中撫養協議》可在律師協助下完成,具備法律效力
《訴中撫養協議》雖多在法院組織下簽署,但在專業律師協助下,雙方同樣可自行達成一致協議。這類協議核心內容包括:明確具體的探視時間和方式(如平時探視、周末共處、寒暑假安排)、具體交接地點和人員安排(如約定在公共場所交接)、孩子日常生活和學習事項的協商機制等。通過律師參與制定的協議,既能保障雙方權益,又能避免孩子在父母拉扯中受到傷害。
- 協議的核心在于保障孩子的權益,維護家庭關系穩定
《訴中撫養協議》的核心價值在于,它是以法律規定為依托,充分保障孩子的利益最大化為中心,以父母簽署書面協議的形式,避免未成年人在父母離婚糾紛中受到二次傷害。在實際操作中,建議確保協議條款約定明確、具體,保障協議的履行具有可操作性。只有這樣,法律的溫度才能真正落到孩子的健康成長之上。
本文摘自《婚姻與家庭》雜志 2025年11月下
原標題:一紙特殊協議,化解父母搶娃危機
作者:鞠娟、苑寶丹,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
一審:王云峰
二審:李津
三審:趙海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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