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是指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家許可從事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無依法批準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或零售經營者,在轄區范圍內所有的生產、銷售、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均屬于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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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的危害性:
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危害性極大,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災難性后果。從事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活動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產活動,同時也對社會公共安全具有潛在的、間接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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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銷售的危害性:
非法購銷的煙花爆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審查或未辦理購銷等手續而直接進入市場,在經營成本上較為低廉且缺乏嚴格的管理,質量無法得到保證,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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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儲存的危害性:
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窩點周圍環境、人員等較為復雜,大量煙花爆竹堆放在狹小空間里,對周邊的居民構成極大的威脅,一旦遇到火星將造成極其嚴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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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些行為存在安全隱患
一定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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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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