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我們在談戀愛”,就能無視法律底線?最近宣判的一起案子,徹底撕開了這種荒唐說法的遮羞布。19歲的張某,跟13歲的女孩處對象,還多次把人帶回自己家發生關系,最后被法院以強奸罪判刑。這事看著像是青春期的懵懂早戀,實則是明明白白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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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經過其實不復雜。剛成年的張某偶然認識了那個13歲的女孩,兩人聊了沒多久,就以男女朋友相稱。一來二去熟絡之后,張某就好幾次把女孩帶回自己的住處,發生了性關系。在張某自己看來,這可能就是情侶之間的正常親密舉動,可他偏偏忽略了最關鍵的一點——法律早就給未成年人劃好了一條碰不得的保護紅線。
我國法律有個硬性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根本不具備性同意能力。這話翻譯過來很直白,不管女孩嘴上說愿不愿意,不管倆人是不是天天喊著“戀愛”的名頭,只要跟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就直接構成強奸罪,而且必須從重處罰。最高法也早就三令五申,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就是要零容忍,誰碰了這條線,誰就得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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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的孩子,心智還沒發育成熟呢,對“戀愛”到底是什么、親密行為意味著什么,根本拎不清,哪能做出真正的自主選擇?可張某已經19歲了,是個完全能為自己行為負責的成年人,他但凡有點法律常識,也不該做出這種糊涂事。更讓人揪心的是,他還把人帶回自己家,這種隱蔽的環境,更容易讓未成年人放下戒心,也更容易讓侵害行為反復發生,這在法律上也屬于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最后法院依法對張某作出了有罪判決,這不僅僅是懲罰他一個人,更是給所有心存僥幸的人敲響警鐘:別拿“戀愛”當擋箭牌,只要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絕對不會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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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類似的事情其實不算少見。有些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容易被所謂的“愛情”沖昏頭腦;還有些成年人揣著明白裝糊涂,覺得能鉆法律的空子。這就提醒家長們,平時一定要多跟孩子嘮嘮嗑,不光要教他們怎么保護自己的身體,更要讓他們知道什么才是健康的親密關系。學校也得多上點心,多搞些防性侵的普法教育,別等出了事才追悔莫及。
說到底,未成年人的成長需要全社會一起守護,法律劃下的紅線,誰都不能碰,也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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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家長和學校該怎么做好未成年人的保護教育?對于這種打著戀愛旗號的犯罪,還該有哪些約束辦法?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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