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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看到一則疑似女性的表述:
我前男友本來都要結婚了,結婚不想給彩禮,我是先啥都同意他,他說什么都同意,他讓我跟他睡就跟他睡,第二天中午我提著他內褲去報警然后去的鑒定中心,律師等,最后25萬調解了,但是強奸是刑事案件,就算調解了他依然被判了,這個風險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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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述真的,那還是有大風險的。
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五十九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一則未成年女子李某某伙同他人誣告陷害、敲詐勒索偵查監督案。
受害人孫某某,男,1997年出生,無業。
2021年10月30日,孫某某與李某某(女,2004年出生,案發時李某某未滿18周歲)通過交友軟件認識并見面,共同就餐飲酒后,在某洗浴中心發生性關系。
31日凌晨3時許,李某某電話報警稱因醉酒被孫某某強奸。
河南省安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處警時發現,孫某某身上有疑似被李某某反抗所形成抓痕,結合李某某陳述,認為孫某某有實施強奸犯罪嫌疑,遂于當日立案并對孫某某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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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日,孫某某家屬向公安機關提出雙方已達成和解,并向公安機關提供了李某某的自書材料。
公安機關審查后發現,自書材料中所稱雙方系自愿發生性關系,“本人(李某某)是報假案”的內容與李某某報案時和立案后的陳述存在明顯矛盾,直接影響案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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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區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機關分析發現以下問題線索:
一是案發后有自稱李某某“姑姑”“姑父”的二人以撤銷報案為條件向孫某某家屬索要3萬元賠償款,并在收到賠償款后出具了李某某的自書材料,但在公安機關進一步核實情況時,未再接聽公安機關電話。
二是經審查李某某陳述及同步錄音錄像,發現作為合適成年人在場的“姑姑”系李某某電話聯系到場,但外貌年紀明顯較小,似與“姑姑”身份不匹配,公安機關也未核實其身份,二人親屬關系存疑。
三是經審查案發洗浴中心監控視頻,發現李某某與孫某某進入洗浴中心時行動自如、舉止親密,李某某關于醉酒后被孫某某強奸的陳述真實性存疑,存在報假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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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核查李某某及其“姑姑”“姑父”三人戶籍信息、通信信息、住宿信息及出行信息,查明:
一是自稱李某某“姑姑”“姑父”的二人身份為編造,真實姓名為王某甲、王某乙,年齡剛滿18周歲,與李某某無親屬關系;
二是案發當日三人共同從住宿酒店出發至案發洗浴中心,并在案發后頻繁電話聯系,存在串通實施誣告陷害犯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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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查明李某某等三人于2021年6月至11月間,在河南、四川等5省8地以相同手段實施誣告陷害8起,其中4起向被誣告人或其家屬敲詐勒索共計23.7萬元。
同時,根據誣告陷害案偵查進展情況,孫某某涉嫌強奸一案被依法撤銷。
2023年1月17日,文峰區人民法院以犯誣告陷害罪、敲詐勒索罪,對李某某等三人分別判處六年六個月到七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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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追究李某某等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分別向另外7起誣告陷害犯罪事實發生地的司法機關通報了李某某等人涉嫌誣告陷害、敲詐勒索案的偵查、起訴情況,移送了監督線索和證據材料。
當地司法機關對1名已被錯誤立案偵查的被害人依法撤銷案件、對1名已被錯誤移送審查起訴的被害人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有效避免冤錯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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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發生個性關系都讓人提心吊膽,真是世風日下。
所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這個案例值得廣泛宣傳才行。
2026年1月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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