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
《關于調整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規〔2025〕3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蘇州市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均執行江蘇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2490元/月調整為2660元/月。
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蘇州市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均執行江蘇省一類地區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24元/小時調整為25元/小時。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加班加點的工資;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關于調整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的政策解讀
一、通知出臺背景
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經省政府同意,從2026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根據省通知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從2026年1月1日起,同步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蘇州市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均執行省一類地區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2490元/月調整為26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24元/小時調整為25元/小時。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范圍
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遵循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
三、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
最低工資標準是法定勞動基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和強制性的特點,是政府調控勞動力市場工資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人力資源市場化配置的重要參考標準,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勞動者保障的國際慣例。
四、最低工資標準的概念
最低工資標準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婚喪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五、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以下項目不作為我市最低工資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七、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來源: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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