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力養育子女遂將其“送”人,并以“感謝費”為名收取錢財,這屬于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還是民間送養行為?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案例《潘某、熊某榮拐賣兒童、曾某英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宣告無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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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5日,陜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潘某、熊某榮犯拐賣兒童罪,被告人曾某英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均被判刑。2020年6月22日,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改判潘某、曾某英、熊某榮無罪。
嬰兒生父涉嫌犯罪被羈押
生母無力撫養孩子
2014年,被告人潘某在網上結識岳某某后,確定戀愛關系并同居。 2017年2月潘某懷孕,同年9月岳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潘某因未婚先孕而不敢向家人透露此事,同時由于自己沒有經濟來源、無撫養能力,欲在嬰兒出生后送給他人撫養。
被告人熊某榮系潘某的朋友,其了解到這一情況后,告知其朋友被告人曾某英。曾某英在北京工作,婚后多年無子,家庭經濟狀況好,想領養孩子。曾某英在熊某榮的介紹下,與潘某取得聯系,主動表示愿意收養潘某將來所生嬰兒,并可以支付人民幣六七萬元的“感謝費”。
潘某經了解得知,曾某英夫婦結婚十余年未育,曾做過兩次體外受精胚胎移植項目但均未成功,收養孩子的愿望強烈。
曾某英夫婦結婚多年未育
收養并付嬰兒生母“感謝費”
2017年12月25日,潘某產下一名女嬰,曾某英前來照顧潘某母女,并為潘某墊付醫藥費5000元(后被當作“感謝費”)。潘某經反復猶豫,最終決定將孩子送養。
2018年1月2日,潘某與曾某英在某律師事務所簽訂送養領養協議,約定潘某因家庭困難無力撫養將嬰兒送養,曾某英自愿領養,潘某有探望的權利,但是不得以任何理由要回嬰兒。同日,曾某英夫婦向潘某支付43000元、向熊某榮支付2000元,將嬰兒帶走撫養至案發。
法院終審:
嬰兒生母及其朋友、收養人無罪
2019年12月5日,陜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潘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熊某榮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曾某英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曾某英提出上訴。
2020年6月22日,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陜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潘某、曾某英、熊某榮無罪。
買賣還是民間送養?
關鍵在行為人是否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潘某的行為,屬于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還是民間送養行為。
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判決稱,本案中,被告人潘某的行為應屬民間送養行為,而非拐賣兒童犯罪。
第一,被告人潘某系因無力撫養而將親生子女送人,而不是為非法獲利。潘某懷孕后,岳某某因刑事犯罪被羈押。因系未婚先孕,潘某不敢將此事告知父母,在懷孕待產和生產過程中均未得到雙方家人的實質幫助。基于自己的經濟條件和家庭情況,潘某才產生送養孩子的想法。潘某在生產前后兩次前往看守所征求岳某某的意見,其間曾改變主意放棄送養之念,最終還是認為自己和岳某某的家人均無力撫養孩子,決定送養。根據查明的事實,潘某在是否送養問題上作了慎重考慮,且有思想反復,并非將出賣子女作為非法獲利的手段。
第二,被告人潘某充分考察并確認被告人曾某英具有撫養目的和能力。潘某產生送養小孩的想法后,深入了解了收養人曾某英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和意愿等情況。雙方到律師事務所簽訂送養領養協議,明確約定潘某對送養嬰兒有權探望。以上事實表明潘某考察了收養方的收養目的和基本情況,關注孩子被送養后的生活、成長環境,不屬于完全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和能力,為收取錢財將子女出賣給他人的情形。
第三,被告人潘某并未主動索取錢財,亦無討價還價行為,收取的錢財 系收養方主動給予的感謝及補償費用。潘某、曾某英均證實,曾某英自 始就主動提出給潘某錢款,從最開始提出六七萬元到最后實際支付 48000元。在整個過程中,潘某并未積極索取、討價還價,并稱“錢多錢少無所謂,只要她對孩子好”。并且,曾某英作為收養人,曾做過兩次試管嬰兒,為此支出的費用數額巨大,加之其經濟狀況較好,對其來說48000元不屬于巨額錢財。故案涉財物不屬于《意見》規定的明顯不屬于 “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
綜上,結合被告人潘某將孩子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收取錢財的態度、考 察收養人的撫養目的和能力等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潘某系迫于無力撫養 而送養親生子女,雖然收取了一定數額的錢財,但其主觀上沒有非法獲 利目的,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基于此,被告人熊某榮介紹、幫助潘某送養,亦不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曾某英因不能生育,以撫養為目的收養潘某的子女,不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來源:北京日報 編 輯: 燕子 審核: 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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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陜西眾致(漢中)律師事務所 周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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