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商品房銷售訴訟和商品房預售訴訟是兩個不同的糾紛和兩個不同的案由,二者有著性質的不同,商品房銷售是指已竣工驗收,且取得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房屋;而商品房預售,則是指還未竣工,但已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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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為了袒護天津雅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商品房還未竣工驗收,也沒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就進行銷售的違法行為,竟將天津市寶坻區牛道口鎮西四莊村李洪波,訴天津雅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僅涉嫌欺詐且違規進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偽造成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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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洪波的《民事起訴書》可以看出,其的起訴案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在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24)津0115民初378號民事判決書中第1頁也明確記載:“李洪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撤銷李洪波與雅逸公司簽署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在該判的同一頁又將李洪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偽造成“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由”。由此可見,該判不僅事實矛盾,判非所訴,而且法官涉嫌偽造。
首先說,在房屋還未竣工驗收,也沒有《銷售許可證》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涉嫌違規;而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就進行預售也涉嫌違規,而寶坻法院在明知雅逸公司房還沒建完,也沒有《銷售許可證》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明顯違規,而將案由偽造成《商品房預售合同》案由后,卻也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作為依據同樣違規的情況下,憑什么還要判雅逸公司勝訴?這不僅涉嫌事實不清判非所訴,同時也涉嫌偽造證據和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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