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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1994年,趙文博(已婚)與林雪梅建立戀愛關系,并開始共同生活。1999年11月,林雪梅以自己名義與甲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均為外銷商品房),總價約30萬美元,采用按揭方式付款。
趙文博主張:
因自己是乙建設公司高管,若以本人名義購房將失去單位福利分房資格,故借用林雪梅名義;
首付款80萬元由其向公司項目部借款支付;
每月房貸及2004年最后一筆24萬元結清款均由其現金交付司機存入林雪梅還貸賬戶;
房屋交付后,雙方共同居住至2014年分手;
分手后要求返還房屋遭拒,遂起訴要求確認兩套房屋歸其個人所有。
林雪梅辯稱:
房屋系其個人出資購買;
雙方僅為戀愛關系,非法律認可的“同居關系”;
趙文博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交往,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本案屬重復起訴,且已超訴訟時效。
另查明:
趙文博與前妻周玉蘭于1977年結婚,2008年離婚;
2021年,趙文博曾以“借名買房”為由起訴要求過戶,法院生效判決駁回其請求,但確認其存在出資事實;
周玉蘭也曾起訴要求確認“贈與無效”,亦被法院駁回,理由是“無證據證明贈與關系成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趙文博的全部訴訟請求。
即:即使能證明出資,因雙方關系違法且不構成合法同居,法院不支持確權或分割。
三、法院說理要點
趙文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林雪梅共同生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該行為被《婚姻法》第3條及《民法典》第1042條明令禁止;
不受法律保護,不能產生類似夫妻的財產共有權利。
本案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合法同居需雙方均無配偶,且具備長期、穩定、公開共同生活的特征;
趙文博隱瞞婚姻狀況,關系具有隱蔽性和違法性,不具備受法律調整的基礎。
雖有出資事實,但無法轉化為物權請求權;
出資可能構成債權(如借款、贈與),但不能直接主張房屋所有權;
此前生效判決已否定“借名買房”關系,本次又否定“同居析產”基礎。
重復起訴與訴訟時效問題雖未成為主因,但進一步削弱原告立場;
2014年分手時即應知權利受損,至2023年起訴已遠超3年訴訟時效。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有配偶者與他人共同購房,風險極高!即使全額出資,法院也可能因行為違法而拒絕確權;
“借名買房”需排除身份障礙:若因規避單位政策而借名,務必確保自身婚姻狀態合法;
出資≠產權!在非法關系中,出資可能被推定為贈與或情感投入,難以追回;
此前敗訴記錄會形成“既判力”,再次起訴需有新證據或新法律關系,否則極易被駁回。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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