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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交往日益頻繁的背景下,跨境糾紛中被告人位于國外的情形愈發常見,而判決生效后的跨國執行更是維權的關鍵環節。埃塞俄比亞作為東非重要經濟體,其獨特的法律體系(民法系為基礎,融合宗教與傳統習慣法)對涉外訴訟與判決執行有著明確規范。
一、被告人在國外的起訴路徑:依托司法協助與屬地管轄規則
當被告人位于國外時,起訴的核心在于解決“管轄依據”與“程序銜接”兩大問題。埃塞俄比亞通過國內立法與國際條約雙重規制,明確了涉外起訴的操作框架,核心法律依據包括《聯邦法院公告》(Proclamation No. 1234/2021)、《埃塞俄比亞民事訴訟法典》(Civil Procedure Code)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以下簡稱《中埃司法協助條約》)等。
(一)確定管轄法院:聯邦高等法院的專屬管轄優勢
根據《聯邦法院公告》第1234/2021號條款規定,埃塞俄比亞聯邦高等法院對涉及外國國民的民事商事案件擁有一審管轄權,尤其針對被告人在國外的涉外糾紛,明確排除了區域法院的管轄權限。此外,《埃塞俄比亞民事訴訟法典》補充規定,若糾紛與埃塞俄比亞存在“實質聯系”(如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在埃塞俄比亞境內),即使被告人身處國外,聯邦高等法院仍可依法行使管轄權。
需注意的是,若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或企業,可依據《中埃司法協助條約》第一條,直接向埃塞俄比亞聯邦高等法院提起訴訟,無需額外履行管轄權確認的前置程序,條約文本已由中國人大網官方公示,具備直接適用效力。
(二)司法文書送達:遵循條約規范與國內法要求
被告人在國外時,司法文書的有效送達是訴訟程序推進的關鍵。根據《中埃司法協助條約》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送達流程需遵循以下核心要求:
1、送達請求需通過雙方中央機關(中國為司法部,埃塞俄比亞為司法部)傳遞,書面聯系需使用本國官方文字并附英文譯文;
2、司法文書需附被請求方文字(埃塞俄比亞官方文字為阿姆哈拉語)或英文譯文,譯文需經公證機關證明無誤;
3、被請求方(埃塞俄比亞)需按本國法律規定的方式執行送達,若無法按指明地址送達,應采取必要措施核實地址,仍無法送達的需書面說明原因并退回材料;
4、常規送達費用由埃塞俄比亞負擔,但若申請人要求特殊送達方式(如加急送達、電子送達),相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若糾紛涉及非中埃兩國的第三方國家,可依據《埃塞俄比亞民事訴訟法典》第262條規定,通過官方 interpreter 完成文書翻譯與送達,確保被告人獲得充分的答辯權利。
(三)證據獲取:跨境取證的合規操作
針對被告人在國外的情形,證據獲取可依據《中埃司法協助條約》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向埃塞俄比亞法院申請跨境調查取證,包括調取書證、物證、獲取證人證言、司法勘驗等。核心要求包括:
1、取證請求需列明證據清單及與案件的關聯關系,不得調取與案件無直接聯系的材料;
2、若需邀請埃塞俄比亞境內證人赴中國出庭,需提前60天通過中央機關提交邀請文書,明確津貼與費用標準;
3、證人在出庭期間享有豁免權,不得因入境前的行為被起訴或限制人身自由,除非獲得雙方及證人本人同意。
二、在埃塞俄比亞順利執行判決:依據條約與國內法雙重保障
判決生效后,在埃塞俄比亞的執行需嚴格遵循“條約優先、國內法補充”的原則,核心法律依據包括《中埃司法協助條約》第四章“法院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埃塞俄比亞民事訴訟法典》第456、458條以及《聯邦法院公告》第1234/2021號相關條款。根據埃塞俄比亞法律信息門戶網站公示的最新內容,外國判決在埃塞俄比亞的執行需滿足嚴格的實質與程序條件,具體可分為以下步驟:
(一)明確執行依據:條約約定與互惠原則并行
1、條約依據:若判決由中埃兩國法院作出,可直接依據《中埃司法協助條約》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執行,該條約明確涵蓋民事商事案件裁決及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裁決,包括法院調解書的執行。埃塞俄比亞憲法第9(4)條規定,經該國批準的國際條約為國內法的組成部分,可直接在法院援引適用,無需另行轉化。
2、國內法依據:若判決由非條約締約國法院作出,需符合《埃塞俄比亞民事訴訟法典》第456、458條規定的五大條件:① 作出判決的國家允許執行埃塞俄比亞判決(互惠原則);② 判決由合法設立的法院作出;③ 被告人已獲得充分的出庭答辯機會;④ 判決為終局且可執行;⑤ 執行不違反埃塞俄比亞公共秩序。
(二)提交執行申請:材料要求與受理流程
根據《中埃司法協助條約》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埃塞俄比亞聯邦高等法院的實操要求,申請執行需提交以下材料:
1、經公證認證的判決副本;
2、證明判決為終局性的文件(若判決中未明確,需由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
3、證明被告人已收到判決文書的送達證明,若為缺席判決,需提供合法傳喚的證明;
4、若當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需提供已獲得適當代理的證明;
5、申請及全部材料的阿姆哈拉語或英文譯文,譯文需經官方認可的翻譯機構認證。
申請提交渠道有兩種:
1、由當事人直接向埃塞俄比亞聯邦高等法院提交;
2、通過作出判決的法院,經由雙方中央機關轉遞至聯邦高等法院。根據《聯邦法院公告》第1234/2021號規定,聯邦高等法院為外國判決執行的唯一受理法院,區域法院無管轄權。
(三)執行審查與異議處理:程序要點與救濟途徑
1、審查流程:埃塞俄比亞聯邦高等法院收到申請后,會首先審查材料的完整性與合規性,隨后通知被執行方提交異議意見,被執行方需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通常為30天)提交書面答辯材料。法院審查的核心包括:判決是否符合互惠原則、程序是否正當、是否違反公共秩序等。
2、異議救濟:若被執行方對執行申請提出異議,可依據《埃塞俄比亞民事訴訟法典》相關規定,向聯邦高等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判決存在瑕疵(如缺乏互惠基礎、程序違法等)。若對聯邦高等法院的審查結果不服,可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最終救濟途徑為聯邦最高法院的最高上訴庭。
3、特殊情形:若執行標的涉及行政合同糾紛,需注意《埃塞俄比亞仲裁與調解程序公告》的相關限制——行政合同糾紛不得通過仲裁解決,僅能通過法院執行程序處理,且任何約定仲裁解決行政合同糾紛的條款均無效。
(四)仲裁裁決的特殊執行規則
若糾紛通過仲裁解決,需額外遵循《埃塞俄比亞仲裁與調解程序公告》(Proclamation No. 1237/2021)及《紐約公約》的相關規定。埃塞俄比亞于2020年加入《紐約公約》,成為第165個締約國,其官方公示的公約適用范圍包括:商事性質的爭議、裁決作出于公約締約國境內、裁決不早于埃塞俄比亞加入公約的時間(2020年8月24日)。
對于非《紐約公約》締約國作出的仲裁裁決,需依據互惠原則及《仲裁與調解程序公告》第1237/2021號規定申請執行,核心要求與法院判決執行一致,包括仲裁協議有效、程序正當、不違反公共秩序等。
三、實操建議與風險提示
1、法律依據核查:所有申請材料均需以埃塞俄比亞政府類網站(如埃塞俄比亞司法部官網、法律信息門戶網站)公示的最新法律文本為準,尤其注意2021年修訂的《聯邦法院公告》《仲裁與調解程序公告》等最新條款的適用。
2、翻譯與公證:文書翻譯需選擇埃塞俄比亞官方認可的機構,避免因譯文瑕疵導致申請被駁回;所有公證材料需經中埃兩國相關部門認證(中國為外交部領事司,埃塞俄比亞為司法部)。
3、公共秩序風險:埃塞俄比亞法院對“公共秩序”的審查較為嚴格,涉及國家利益、宗教習俗的判決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公共秩序而不予執行,需提前評估相關風險。
4、替代爭議解決:若執行難度較大,可依據埃塞俄比亞公共采購和財產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優先通過非正式談判解決爭議,若28天內未達成合意,再啟動法院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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