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0月12日傍晚,京西的天空飄著灰藍色的云層,秦城監獄外的梧桐葉簌簌作響。剛剛被臨時通知前來會見江青的兩位律師——朱華榮和張思之——被警車匆匆送到監區;他們身上還帶著在招待所草草翻閱卷宗留下的紙屑味道。沒有人料到,這場會見會因為一個名字——李敏——出現意想不到的波折。
走進會客室前,管理人員按照規定先領二人看了當事人的生活環境:一條近二十米長的走廊,盡頭只有一間門窗加裝鋼板的小屋,燈光通宵不滅。如此孤獨的場所,連見慣風浪的張思之也忍不住低聲嘀咕:“氣氛夠壓抑。”話音剛落,門那邊傳來鎖鏈輕響,江青被帶進來。
坐下后,張思之做了開場陳述,語速不快:“特別法庭已經指派我們為您進行辯護,請您明確表示是否接受。”江青用指尖輕敲桌面,目光飄忽,半晌才擠出一句:“我另有人選,你們也知道——史良、周建人、劉大杰。”這三位的名字他們在卷宗里早已看到,但他們都清楚:一個八旬多病,一個九十高齡,一個早于三年前去世,不可能登場。
“其中一位已故。”朱華榮小心提醒。江青挑了挑眉:“那我找家屬可以吧?李敏。”她故意把“李敏”兩個字拖得很長,似乎想看看對面會發生什么反應。驟然冒出的名字讓律師愣住。李敏,毛主席長女,彼時已在總政文化部工作,既非律師亦無訴訟資格。江青卻繼續自說自話:“李訥身體不好,女兒來不了,找侄女總行?”
場面一度僵住。依照刑事訴訟法,被告可以委托律師或近親屬,但近親屬也得符合法定條件。李敏連法律常識都未必具備,更別說曾經卷入政治漩渦。張思之只好循規勸導:“家屬如果不具備律師資格,只能在旁聽席坐下,無法替您發言。”江青卻把手放到耳后裝聽不見,逼著對方提高音量。氣氛詭異而沉悶,連墻角的時鐘“噠噠”聲都變得刺耳。
李敏這個選擇,并非江青一時興起。回望1949年春天,小女孩剛到北平,江青主動抱過她,買裙子哄她開心。然而不過十多年,這份“親熱”便風化。1963年江青建議讓李敏夫婦搬離中南海,理由是“鍛煉獨立”。結果是女兒想見父親都要提前打報告。江青心里清楚,這段若即若離的親情恰好可以用來博取同情,也可能是她唯一能抓住的“內線”。
律師當晚離開監區時,秋風已經刮得更猛。剛上車,張思之開口:“她根本不懂辯護和代理的區別,只想找個人替自己撐場。”朱華榮點頭:“更像是在用情感牌,給法庭制造難題。”兩人回到招待所后連夜寫情況匯報,坦言江青拒絕接受指派,提出非法定人選,不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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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特別法庭緊急磋商,決定增補北京律師協會秘書長傅志人。傅志人到秦城,只用一句話就切入核心:“刑事訴訟里沒有代言人,只有辯護人,規則不因任何人改變。”江青略顯惱火,卻又無可奈何:“那就暫時這樣吧。”話雖如此,她旋即提出“對證據逐條質證時要由律師朗讀我的意見”。這顯然仍舊想把律師當擴音器。傅志人保持冷靜:“辯護人可以代為陳述意見,但最終發言應當由你本人完成,否則法庭可能認定你放棄答辯權。”江青沉默數秒,低聲說了句“知道了”。
10月下旬,特別法庭正式開庭。江青在席上時而反駁,時而沉默,她最終選擇“自行辯護”。按照法庭記錄,李敏從頭到尾沒有出現。江青曾經精心策劃的“親屬牌”就此作罷。公眾視線集中在“是否認罪”與“罪行輕重”,而不是她設想的“情感糾葛”。
事實上,當年參與此案的多位律師都正面迎擊輿論壓力乃至內心沖突。韓學章、張中面對姚文元“變有罪為無罪”的老謀深算,仍堅持逐項證據審查;張思之一邊做思想斗爭,一邊翻閱上百萬字卷宗。那是中國律師制度恢復不久的年代,法律條文經常“寫在紙上,卻沒有實踐范例”。律師們的每一步都像趟在薄冰上,但他們倔強地維護程序正當,為后來司法走向成熟打樁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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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經過這場審判,“委托律師”四個字在社會大眾眼中不再附帶道德色彩,而被視為被告人的當然權利。即便連“文革”親歷者都能獲得辯護空間,普通公民就更無需自慚形穢。律師的角色也從“政治裝飾”轉向“程序保障”,這比庭外任何口號來得更有說服力。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作出終審判決,江青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宣判現場,她沒有再提李敏,也沒有再提任何律師。燈光打在被告席,她的背影在墻面拉出一條僵直的灰影,像極了一段時代塵埃落定后的剪影。幾個月后,國家司法部開始草擬新的律師管理條例,審判所折射出的制度缺口成為重要修訂依據。風吹過舊檔案的紙頁聲,與那年深秋的梧桐葉聲,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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