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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來越多涉及顯著性的復雜案件中,公眾認知正在從“背景因素”,逐步走向裁判判斷的核心位置。
作者 | 任曼曼
很多商標案件,輸得并不冤。
律師在庭審中,從商標構成、使用歷史、宣傳強度層層論證,邏輯也并不薄弱。
但裁判文書里,往往只留下了一句話:
“相關公眾尚不足以將其作為來源識別標志。”
問題并不在于“說得不夠多”,
而在于——說服的錨點錯位了。
一、“顯著性不足”,往往不是敗在法律上
在不少商標授權確權和侵權案件中,我們看到一種反復出現的情形:
當事人強調品牌投入巨大、市場覆蓋廣;
律師圍繞商標構成、使用情況、商業成功展開論證。
從商業視角看,這些判斷并不牽強。
但裁判仍然認定:
“缺乏顯著性”或“尚不足以產生區分功能”。
這并不意味著裁判否認商業成功,
而是因為在顯著性問題上,裁判必須回答一個更具體的問題:
相關公眾,在看到該標識時,是否會將其作為來源識別標志?
如果這個問題無法被清晰回答,
再完整的法律邏輯,也可能顯得懸空。
二、顯著性,本質上是一個“識別程度”的問題
從裁判視角看,顯著性至少包含兩個層面:
公眾是否認識該標識;
公眾是否通過該標識,穩定地指向特定來源。
前者解決的是“知道不知道”,
后者解決的是“認不認得”。
在實踐中,很多爭議恰恰卡在第二個層面
——公眾可能見過、聽過,甚至使用過該標識,但并不必然意味著,其已經形成了清晰、穩定的來源指向。
而這一點,單靠邏輯推演,很難完成證明。
三、為什么“說理充分”,仍然可能說服不了裁判
在顯著性問題上,裁判面臨一個現實約束:
不能以自身經驗,替代公眾認知。
即便裁判個人認為某個標識“很有名”,也必須回到案件事實本身,判斷:
相關公眾是否將其視為品牌標識;
這種識別是否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
是否足以支持法律意義上的顯著性認定。
這也是為什么,在越來越多案件中,裁判關注的重點,開始從“律師如何論證”,轉向“公眾是如何理解的”。
四、數據的價值,不在于“壓倒邏輯”,而在于“補全事實”
需要強調的是,顯著性調查并不是用數據取代法律判斷。
它真正解決的,是事實層面的空缺,例如:
在不引導、不提示的情況下,公眾的第一反應是什么;
公眾是否能夠僅憑該標識,指向特定品牌;
公眾的識別程度是否足夠。
當這些問題被呈現出來后,裁判才有條件在此基礎上展開法律評價。
從這個意義上說,數據并不是為了“贏過對方”,而是為了讓裁判有一個可以依賴的事實基礎。
五、并非所有“顯著性爭議”,都需要調查介入
同樣需要明確的是,顯著性調查并非萬能工具。
在以下情形中,其價值往往有限:
標識本身已具有明顯固有顯著性;
爭議集中于純法律適用問題;
證據結構已經能夠支持穩定認定。
但在以下場景中,調查往往具有關鍵意義:
描述性或弱顯著性標識,主張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
立體商標、包裝裝潢等非傳統標識;
行業通用元素與品牌識別之間界限模糊;
裁判在審理中,明確關注公眾識別程度問題。
在這些案件中,顯著性不再只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種需要被驗證的事實狀態。
六、當“識別程度”被呈現,論證重心會發生變化
在實際審理中,一個明顯的變化是:
當公眾是否識別、如何識別被清晰呈現后,裁判的關注點,往往會從“理論上是否成立”,轉向“在本案中是否應當認可”。
這種轉變,并不會自動決定結果,
但它會顯著降低案件論證的不確定性。
結 語
“顯著性”并不是一個可以通過反復強調而自然成立的結論。
它最終取決于一個簡單、卻無法回避的問題:
公眾,是否真的把它當作一個品牌來識別。
當這一點能夠被客觀呈現,
法律判斷,才有真正的落腳點。
這也是為什么,在越來越多涉及顯著性的復雜案件中,
公眾認知,正在從“背景因素”,逐步走向裁判判斷的核心位置。
我們近期結合多起顯著性爭議案件,
圍繞裁判關注的“公眾識別問題”,
對哪些情形適合引入調查、調查能解決哪些事實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
相關材料主要用于案件評估與論證結構判斷,是否適用,仍需結合個案具體情況。
(本文作者為知產寶市場調查團隊負責人)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AI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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