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16歲少年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遭毆打致死案”二審開庭,當庭未宣判。2024年7月,未滿16歲的被害人劉某某被同監區3名罪犯連續4天毆打、體罰后死亡,一審中3人分別獲死緩、無期、16年刑罰,還需共同賠償4萬余元。一審后,被害人父親及兩名被告人均上訴,二審中兩名上訴人辯稱未打要害、量刑過重,阮某否認指使,楊某某稱被脅迫。此外,未管所相關民警因涉嫌濫用職權也被追責。本文結合案件拆解法律要點,聊聊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邏輯。
來源:紅星新聞
一、案件回顧:16歲少年在“管教所”遭遇致命暴力
咱們先把事情來龍去脈捋清楚,這事真的讓人揪心!
2024年7月19日到22日,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里,不滿16歲的劉某某剛入所,就被同監區的阮某、夏某某、楊某某盯上了。阮某當時是監區的“值班長”“監室長”,他牽頭,伙同夏某某和楊某某,打著“培訓管理新犯人”的幌子,就因為內務衛生、隊列動作這些小事,連續4天對劉某某拳打腳踢、體罰折磨,還不讓人家好好喝水、上廁所。
7月22日下午6點,劉某某被打得直接暈倒,送醫后還是沒救回來。經鑒定,孩子是因為心臟、肺部都被打傷,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的。更過分的是,這三個人不光欺負劉某某,還以同樣的理由毆打、欺凌了同監區另外10個服刑人員,簡直就是“牢頭獄霸”的做派!
2025年11月一審宣判,阮某判了死緩,夏某某無期徒刑,楊某某16年有期徒刑,三個人還得一起賠償被害人父母44932元。可一審結束后,被害人父親不服提起上訴,阮某和楊某某也覺得自己判重了,也提起了上訴,這才有了1月8日的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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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拆解:兇手的辯解站得住腳嗎?這3個知識點要記牢
很多網友可能會疑惑,兇手說沒打要害、被脅迫,這些說法能改變判決嗎?咱們用通俗的話把法律講明白:
1. 沒打“核心要害”,就不算重罪?錯!
阮某和楊某某辯稱沒打要害,覺得量刑過重,但法律根本不是這么看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核心是“傷害后果”,而不是“是否故意打要害” 。只要你的毆打行為和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就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最高能判死刑。
這起案件里,鑒定結果明確顯示,劉某某是因為胸部被打導致心臟、肺挫傷死亡,不管兇手是不是故意盯著要害打,他們的連續毆打行為就是致死的直接原因,所以一審的重罪定性完全沒問題。而且三人還同時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這個罪針對的就是監獄里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兩罪并罰,量刑其實很合理。
2. “被脅迫參與”,能從輕處罰嗎?看證據!
楊某某說自己是“被脅迫”的,這在法律上叫“脅從犯”。法律規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確實可以根據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有個關鍵前提:必須是“精神上受威逼,但沒完全喪失意志自由” 。如果只是口頭嚇唬,卻積極參與毆打,根本不算脅從犯;只有那種被暴力威脅、不參與就會遭嚴重傷害的情況,才可能被認定。
從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楊某某是“老組員”,參與了連續4天的毆打,還參與欺凌其他10人,這種積極參與的行為,想靠“被脅迫”脫罪,難度極大,除非他能拿出實打實的被脅迫證據。
3. 民警為啥被追責?濫用職權罪跑不了!
可能有人會問,兇手已經判刑了,為啥民警還要被追責?因為監獄是監管場所,民警有義務保障被監管人的人身安全。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就構成濫用職權罪,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
這起案件里,3名兇手在監區里連續4天毆打他人,還欺凌10名服刑人員,明顯是“牢頭獄霸”行為,這背后肯定有民警監管失職、濫用職權的問題。所以追究相關民警的刑責,既是給被害人一個交代,也是在維護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
三、網友熱議:4萬多元賠償夠嗎?監管漏洞該怎么補?
這起案件還有兩個點讓網友意難平:一是44932元的賠償,二是監管場所的安全問題。
先說說賠償,很多網友覺得4萬多太少,根本彌補不了失去孩子的痛苦。其實這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標準,主要賠償的是醫療費、喪葬費等直接經濟損失。如果被害人父母想要求更多賠償,比如精神損害撫慰金,其實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不過具體能支持多少,還要看證據和法院的認定。
再說說監管漏洞,未成年犯管教所本應是“教育、感化、挽救”的地方,卻變成了暴力滋生的場所,這背后的問題值得深思。如果民警能盡到監管責任,及時發現并制止毆打行為,悲劇可能就不會發生。所以網友們的憤怒,本質上是對“監管失職”的不滿,也希望這起案件能推動監管場所的管理升級,不讓類似悲劇重演。
結論:二審會改判嗎?你怎么看?
綜合來看,阮某和楊某某的辯解缺乏充分證據支撐,二審改判的可能性不大。這起案件的核心意義,不僅是給被害人討回公道,更是在明確一個底線:不管是在監獄里還是外面,暴力行為都要受到法律嚴懲;監管場所不是法外之地,民警的監管責任不能有絲毫松懈。
最后想問問大家:你覺得兇手的辯解站得住腳嗎?4萬多元的賠償是否合理?對于監管場所的安全管理,你有什么好建議?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咱們一起關注二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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