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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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不還,還把應收工程款偷偷轉給別人代收?”這種試圖通過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絕非“避債妙招”,而是觸碰法律紅線的犯罪行為。
司法實踐中,不少被執行人抱有僥幸心理,通過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規避生效判決義務,最終卻因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下稱“拒執罪”)付出了刑事代價。
近日,石城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就為這類心存僥幸的被執行人敲響了警鐘——李某因將應收工程款指定他人收取,隱匿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最終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本案源于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申請人賴某與被執行人李某存在借貸往來,因李某未按時償還借款,賴某遂向石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2年8月,石城縣法院經審理作出生效判決,判令李某向賴某償還借款本金137400元及相應利息。
判決生效后,李某非但沒有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反而對判決結果置之不理。無奈之下,2023年6月,賴某向石城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李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執行裁定書,明確告知其需在指定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并如實申報個人財產狀況。但李某仍拒不配合,既未向法院如實報告財產,也未支付任何款項。
為推進案件執行,石城縣法院依法將李某拘傳至法院接受調查。經查,執行期間李某的微信賬戶存在多筆遠超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資金轉賬記錄,足以證明其具備履行能力。更關鍵的是,法院還查實,李某將其本應收取的10萬元工程款,故意指定付款方轉入他人名下,通過這種“體外循環”的方式隱匿財產,以此逃避向賴某的還款義務。
鑒于李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執罪,執行法官依法固定了相關證據。隨后,申請人賴某依據收集到的證據,向石城縣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控告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石城縣法院立案審理后,經審查確認李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執罪,最終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為何本案李某必然構成拒執罪?
法院對李某作出有罪判決,核心基于“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三個核心要件的精準認定,三者缺一不可:
1. 有能力執行的認定:李某具備履行義務的經濟基礎。法院通過調查李某的微信賬戶交易記錄,發現其存在遠超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轉賬,同時還有10萬元應收工程款,這兩項證據足以證明李某并非無錢可還,而是具備償還13萬余元借款及利息的能力。若被執行人確實無收入來源、無財產可供執行,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有能力執行”。
2. 拒不執行的認定:李某存在主動規避執行的主觀故意。李某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后,既不履行還款義務,也不如實申報財產,還主動將應收工程款轉移至他人名下,這種行為并非被動無能力履行,而是主動、故意地逃避執行,主觀惡意明顯。
3. 情節嚴重的認定:李某的行為已損害司法權威。生效判決是司法權的體現,李某通過轉移財產的方式拒不履行,不僅導致賴某的合法債權無法實現,更直接挑戰了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符合拒執罪“情節嚴重”的核心要求,必須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周軍律師提醒,若遇執行相關糾紛,不知如何收集證據追責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認知偏差或操作不當遭受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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