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育懲戒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體)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育懲戒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2026年1月6日
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育懲戒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保障和規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保證中小學教育懲戒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自治區內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統稱為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細則。
前款所指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性質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不含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
本細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自身錯誤的教育行為。教育懲戒是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育人為本。應當以關愛學生為宗旨,符合教育規律,本著增強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加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規范的目的實施,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規。應當以事先公布的規則為依據,做到事實清楚、依據明確、程序正當、客觀公正,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和變相體罰。
(三)措施適當。應當綜合考慮學生的個體特征、過錯性質、悔過態度等因素,選擇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實現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
(四)保障權益。教育懲戒應當以保護學生身心健康為前提,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條?盟市、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完善教育懲戒監督、救濟等工作機制;
(二)指導學校制定完善相關校規校紀,建立嚴重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信息備案機制;
(三)指導學校處理因實施教育懲戒引發的糾紛,依法維護學校及教師的正當教育懲戒行為;
(四)建立健全教育懲戒相關投訴、舉報、復核的申請受理和處置機制,并依法進行處理;
(五)行業企業所屬的中等職業學校的辦學主管部門參照前款規定,履行支持、指導、監督由其主管的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第五條?學校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健全學校教育懲戒工作機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相關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范,及時公布并進行宣傳講解;
(二)加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相關培訓,提高教師教育管理和育人能力;
(三)支持和監督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四)健全學生申訴等校內糾紛解決機制,及時依法處理因教育懲戒引發的家校糾紛;
(五)建立家校協作機制,形成家校協同育人合力。
第六條?教師應當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將教育懲戒與鼓勵、勸導、積極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結合,注重育人效果。教師應當重視家校溝通與合作,爭取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
第七條?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子女的身心發展特點積極開展家庭教育。家長應當尊重學校、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學校、教師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家長對學校、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有異議或者認為學校、教師實施教育懲戒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通過合法渠道表達訴求,依法進行權利救濟。
第二章??教育懲戒的實施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課上或課后學習任務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第九條?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后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實施前款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教師應當向學生說明實施懲戒的原因,當場實施。在實施懲戒措施后,教師可以根據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第十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
(一)由學校負責德育工作的人員予以訓導;
(二)安排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認為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應當給予前款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學校決定實施前款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告知學生家長。
第十一條 小學中高年級(三年級到六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教師認為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應當給予前款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學校及時組織人員對學生違規違紀事實進行調查,并作出結論。學校決定實施前款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的,應當在實施教育懲戒措施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學生及其家長擬實施的教育懲戒措施、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參與訓誡的,應當提前向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所在單位提出書面邀請。學校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聽證參與人一般應當包括教育懲戒當事學生及其家長、學校調查人員、證人等相關人員。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結果,最終決定是否實施教育懲戒。
第十二條?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并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柜等進行檢查。
教師、學校對學生攜帶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并妥善保管,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屬于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學生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差異或波動而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班干部等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第十五條?學校對學生實施本細則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的,應當將教育懲戒的相關信息予以記錄和留存。 ???
實施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材料,應于每學期末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后,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提前解除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由實施教育懲戒的教師決定;提前解除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由學校決定,學校作出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決定后應及時告知學生及其家長。
第十七條?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后,應當增加對學生的關愛與幫扶,及時與學生進行談話、溝通,盡可能了解學生的身心狀態,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
教師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指導、鼓勵班級學生之間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勵同學之間通過多種方式對受到教育懲戒的學生進行幫扶。
學校可以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組建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德育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法律以及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的輔導小組,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學生心理檔案。
第三章 ?教育懲戒的保障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教育懲戒或學生紀律處分相關校規校紀。
校規校紀應當清晰明確、科學合理、易于操作,載明以下內容:
(一)學生基本行為規范要求;
(二)學生違規違紀行為的具體情形;
(三)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措施的具體類型;
(四)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的實施程序;
(五)學生申訴制度等救濟機制;
(六)法律法規或學校章程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校規校紀可以增加規定教育懲戒措施,但其程度應當與本細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措施相當。
第十九條?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成立專門起草小組,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家長、專家學者等的意見。學校可以組織召開由不同代表組成的調研會、聽證會,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起草后的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并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學校應當面向全校公開校規校紀,利用入學教育、班會、家長會等適當方式,向學生、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
第二十條?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第二十一條?教師可以在充分征求學生、家長意見的基礎上,通過民主討論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規班約,報學校備案后施行。
班規班約可以細化規定教育懲戒措施,其程度應當與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措施相當,不得規定與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程度相當的教育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將教育懲戒有關內容納入教師的入職培訓、通識培訓、每學期的常規培訓中,使教師切實掌握教育懲戒的適用情形和具體措施,明確實施教育懲戒的程序與要求,提高教師依法、規范履行教育職責的意識與能力。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支持教師依法正當實施教育懲戒,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對于沒有證據證明教師有過錯的,學校不得因教師依法正當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學校對教師作出不當處分或處理的,由主管部門約談學校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對于教師因依法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受到家長威脅、侮辱、傷害的,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情形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
第二十四條?學校發現教師有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充分發揮學校主導作用,通過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家長會、家訪等多種途徑,密切家校溝通合作,加強家長培訓,增強家長監護責任意識,使家長理解、支持學校、教師依法實施教育懲戒。
家長應切實加強家庭教育,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注重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為習慣培養,配合教師、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第二十六條?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教師依法履行職責、實施教育懲戒情況納入對學校的督導評估內容,督促、引導學校依法治校、依法辦學。
第四章 教育懲戒的救濟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法治副校長等校內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復查。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等有關方面代表組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范圍及處理程序等并向學生及家長公布。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依據本細則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后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的學生申訴委員會提起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學生的身心特征、一貫表現、過錯性質、悔過態度等因素,對學生及其家長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學生申訴委員會認為作出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的事實、依據或程序等存在不當,應當作出撤銷或變更的決定;認為作出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的事實、依據或程序等并無不當,應當作出維持的決定。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將復查結論書面告知申訴學生及其家長。
第二十九條?各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教育懲戒相關投訴、舉報、復核的申請受理和處置機制,并依法進行處置,完善追責制度,督促學校、教師依法依規、合情合理地實施教育懲戒的必要舉措。
第三十條?自學生或者家長對學校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核。復核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復核雙方當事人。
學生或家長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五章 教育懲戒的履職保護與糾錯機制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所稱履職保護與糾錯機制,是指教師嚴格遵循本細則規定實施教育懲戒,但因合理判斷偏差、緊急避險或不可抗力導致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失誤時,依法依規予以免責或減責,并督促整改的機制。該機制以保障教師正當履職權益、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教育公平為目標。
履職保護與糾錯要以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為導向,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為主線,優先考慮學生教育和成長需求,鼓勵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中主動作為、積極履職盡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懲處適當,結合具體情境全面分析教師懲戒行為,區分主觀故意與客觀失誤,研判教師懲戒實施是否程序正當、措施是否得當、是否達到教育目的,避免簡單機械“一刀切”問責。同時督促教師和學校及時糾正錯誤、完善措施,防止同類問題重復發生。
第三十二條?履職保護與糾錯工作由學校實施。學校應成立由紀檢、人事、德育部門負責人和法治副校長、學生家長代表等組成的教育懲戒履職保護與糾錯工作小組,負責調查核實是否具有履職保護與糾錯情形,提出處理建議,必要時可以邀請教育、法律領域專家參與調查,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導致學生重傷、引發社會輿情、涉及法律訴訟)需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對教師在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納入履職保護與糾錯機制:
(一)教師在緊急情況下為制止學生危險行為(如校園欺凌、攜帶管制刀具)時,采取的必要措施超出本細則規定但未造成嚴重后果,且事后及時糾正并備案的;
(二)在教育教學和學生管理中,基于幫助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維護良好教育秩序等目的,學校或教師依法依規管理學生或者實施教育懲戒,懲戒措施得當,被信訪、投訴、引發輿情炒作或造成其他負面影響的;
(三)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學校和教師認真落實教育、管理、保障責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監護人監護不到位、或者家長學生個人隱瞞疾病或特異體質、操作不當,發生意外傷害等安全事件和不可控意外,導致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引發投訴、信訪或其他負面影響的;
(四)教師因缺乏管理經驗導致懲戒方法不當,但無主觀惡意,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積極配合整改的;
(五)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教育懲戒措施未能完全按程序執行,但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六)其他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一條原則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對教師的失誤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該納入履職保護與糾錯機制的予以納入,不該納入的不予納入。
(一)考察動機態度:重點核查教師是否出于教育目的,是否存在故意刁難、體罰或侮辱學生的主觀惡意;
(二)考察客觀條件:分析事件發生時的環境、資源等客觀限制,判斷教師是否具備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的可能性;
(三)考察程序方法:審查教師是否遵循教育懲戒的基本程序,如事先告知、聽取陳述申辯等,是否存在明顯程序瑕疵;
(四)考察性質程度:評估失誤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是否對學生身心造成實質性傷害;
(五)考察后果影響:綜合考量事件對學生、學校及社會的負面影響范圍和程度,是否引發重大輿情或群體事件;
(六)考察挽回損失情況:核查教師是否主動采取措施糾正錯誤、消除影響,是否取得家長和學生的諒解,是否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
第三十五條 履職保護與糾錯工作小組應按照調查核實情況,對是否納入作出結論。納入履職保護與糾錯機制的,視情況作出從輕、減輕、免予處理或者不予追究責任的處理建議。學校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教師。對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應在處理決定中予以體現;對未納入履職保護與糾錯機制的,及時向教師說明原因。發現應當予以糾錯的,通過學校送達糾錯通知等方式,明確糾錯事項,提出懲戒糾錯要求,并限期整改。
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核。
學校應當將處理決定書面告知學生及其家長,保障其知情權。
第三十六條 對納入履職保護與糾錯機制的教師,可在以下方面免責或減責:
(一)干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及工資、績效、獎金等;
(二)學校或個人評優評先等榮譽獎勵。
教師有輕微過失且及時糾正的,免于追責;過失較重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減輕追責。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官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