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
1月7日,在柬埔寨有關部門支持配合下,中國公安部派出工作組,成功將重大跨境賭詐犯罪集團頭目陳志(中國籍)從柬埔寨金邊押解回國。根據央視1月8日最新報道,陳志犯罪集團涉嫌開設賭場、詐騙、非法經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多項犯罪。
2025年10月,美國司法部宣布對柬埔寨太子集團及其董事長陳志提起刑事指控,并沒收約127,271枚比特幣,價值高達150億美元,刷新美國司法史上單次資產沒收紀錄。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總部跨境爭議解決委員會主任、北京段和段北京辦公室副主任丁杰律師和其團隊,對太子集團案的情況進行了梳理,陸續發布《太子集團案中國受害人的跨境維權探討》系列文章,探討太子集團案追償的實際操作措施。
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丁杰律師團隊系列文章之三《陳志引渡回國后的法律程序分析》,供關注跨境追索的讀者參考。
要點
1、在陳志案件中,偵察重點可能包括對陳志的訊問、對太子集團相關賬戶的搜查,以及對涉嫌洗錢鏈條(如比特幣轉移)的追查。
2、按照常規刑事訴訟沒收程序,法院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并明確裁定追繳陳志違法所得。中國主管機關將依生效判決,根據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相關多邊公約(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向資產所在地提出返還請求。
3、由于海外資產追繳受多項因素制約,特別是在本案中主要資產所在國與我國司法協作有限的背景下,相關受害人員可考慮依據主要資產所在地的國內法律,直接在該國提起相應訴訟(如民事追償程序)以主張法律權利。
正文
柬埔寨太子集團創始人及董事長陳志,近期在美國聯邦法院因涉嫌電信詐騙和洗錢犯罪接受指控,美國司法部已申請沒收其約12萬枚比特幣。2026年1月7日,柬埔寨與中國政府分別發布公告,宣布陳志被成功引渡回國。本次遣返行動代表著中國“天網行動”在跨境追逃追贓領域取得又一重要成果,與十幾年前“江西李華波案”類似,此案的處置過程對跨境追討追贓類案件具有很強的參考價值。
在江西李華波案件中,被告人李華波涉嫌貪污公款約人民幣九千萬元,并涉及洗錢等犯罪行為。李華波犯罪后外逃至新加坡,2011年被新加坡警方逮捕。2013年,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啟動特別沒收程序,并于2015年將被告人遣返。李華波回國后迅速進入司法審理程序,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根據公開資料顯示,國家通過特別沒收程序成功追回境外資產約兩千余萬元人民幣。
本文將結合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并對標李華波案,分析和預測陳志歸案后在國內可能面臨的法律程序及進展。
法律框架概述
我國海外追贓追逃主要通過天網行動、獵狐行動推進,依托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雙邊引渡條約(如本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柬埔寨王國引渡條約》)及多邊公約實現。
嫌疑人回國后,將依照國內刑事訴訟程序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批準逮捕、直接受理偵查及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則進行審判。對于跨境犯罪涉及資產追繳問題,特別沒收程序(詳見《刑訴法》第280至283條)適用于嫌疑人逃逸或死亡時對違法所得的追繳。在特別沒收程序下,即使嫌疑人未到案,財產沒收亦可同步進行。國際層面,《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1至59條明確要求國家間合作追贓,《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12至14條則為跨境洗錢調查提供支持。
預測可能發生的法律事件
1.接收和羈押階段
以李華波案為例:2015年5月遣返回國后,李華波被江西公安機關依法拘留,并迅速轉為刑事逮捕程序。陳志于2026年1月7日到達中國,屆時將直接移交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83條,公安機關可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37天。在此期間,將實施初步訊問、進行身體檢查,并依法通知其家屬。此階段將重點整理和審查引渡過程中移交的證據材料,包括柬埔寨方面調查資料及比特幣交易記錄。國際執法協作可依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18條,共享相關初步證據。
2.偵察階段
參考李華波案,遣返后偵查工作主要圍繞貪污事實及境外資產展開,補充相關證據歷時近兩年。在陳志案件中,偵察重點可能包括對陳志的訊問、對太子集團相關賬戶的搜查,以及對涉嫌洗錢鏈條(如比特幣轉移)的追查。如證據充分,公安機關可依法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鑒于涉及跨境犯罪元素,可通過與相關國家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獲取必要的跨境證據。
3.審查起訴階段
以李華波案為例,其于2015年被歸案,至2017年正式提起公訴。在陳案中,偵查終結后,案件依法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69條)。檢察機關將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并聽取當事人陳志的意見,最終決定是否提起公訴。若證據不足時,檢察機關可退回補充偵查,退偵最高不超過兩次,每次期限為一個月。此外,依據證據情況,檢察機關亦可以追加指控罪名。《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13條規定,在該階段可適用國際證據互助機制以促進司法協作。
4.審判階段
李華波案作為參考:李華波于2017年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終身剝奪政治權利,并沒收全部財產。就陳案而言,如正式提起公訴,將移送人民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87條進行審理。一審通常在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進行,涉密部分除外。如經相關事實和證據認定構成電信詐騙及洗錢行為,量刑可參照《刑法》相關條款:詐騙罪(第266條)最高可判至無期徒刑,洗錢罪(第191條)最高刑為十年。判決后當事人有權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即為最終裁決。陳案具有類似特點,可能著重強調其在社會上的危害性,從而作出嚴厲判罰。若被告自首或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予減輕處罰。但據現有報道顯示,其被捕時并未主動投案。
5.特別沒收程序與資產海外追繳
根據公開資料,李華波案已適用特別沒收程序,即在其尚未歸案的情況下,由中國法院裁定對其資產實施沒收。在陳志案中,可能的核心問題在于是否應適用特別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80-283條),或《刑法》第64條所規定的常規刑事訴訟沒收程序。依據現有信息,由于陳志已歸案,且涉嫌罪名不滿足特別沒收的前置要求,與李華波案情不同,本案或不適用特別沒收程序,將按照常規刑事訴訟沒收程序處理。按照常規刑事訴訟沒收程序,法院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并明確裁定追繳陳志違法所得。中國主管機關將依生效判決,根據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相關多邊公約等向嫌疑人的資產所在地提出返還資產請求。資產返還后,中國將根據判決將款項上繳國庫或返還案件受害人。
6.直接啟動海外民事追償的可能
由于海外資產追繳受多項因素制約,特別是在本案中主要資產所在國與我國司法協作有限的背景下,相關受害人員可考慮依據主要資產所在國家的法律,直接在該國提起相應訴訟(如民事追償程序)以主張法律權利。中國受害人跨境維權探討(2)對上述路徑有簡要探討。
附一:太子集團案系列文章
附二:藍天格銳案系列文章
專家簡介
![]()
丁杰律師,畢業于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期間獲全額獎學金),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總部跨境爭議專業委員會主任、國際合作與交流委員會副主任、北京辦公室副主任,北京市涉外法律人才庫專家。丁律師擁有在中國香港、韓國和美國的多年海外學習、生活和工作經歷,在加入段和段前,曾服務于英國年利達律師事務所(Linklaters LLP)、美國富勵律師事務所(Stoel Rives LLP)和中倫律師事務所。丁杰律師擅長于跨境法律業務,尤其是跨境并購交易、跨境爭議解決和國際制裁業務等,是加密數字貨幣和區塊鏈行業的專家。丁律師參加了多項大型海外收購項目(如中國工商銀行收購南非標準銀行項目),處理了多項中國企業/個人海外維權項目,累計為中國當事人挽回損失達數億美元(如FTX跨境破產項目、某小股東訴某國際頂級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所案等)。
· 《亞洲法律概況》2020年度榜單中國區公司及并購領域“知名律師”
· 《亞洲法律概況》2021年度榜單中國區公司及并購領域“知名律師”
· 《商法》2021年度金融科技及區塊鏈領域領先執業團隊
· 世界著名法律媒體刊物 Who's Who Legal (WWL)2021年度中國金融科技與區塊鏈領域杰出律師
· 世界著名法律媒體刊物 Who's Who Legal (WWL)2022年度中國金融科技與區塊鏈領域杰出律師
· 世界著名法律媒體刊物 Who's Who Legal (WWL)2023年度中國金融科技與區塊鏈領域杰出律師
· Leaders in Law 2022年度中國地區公司并購專家
· 華盛頓大學領導力獎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走出去智庫立場。
延展閱讀
▌地緣政治風險:
▌出口管制與制裁:
▌跨境數據監管:
▌全球科技競爭:
▌品牌聲譽管理: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