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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字論文深度解析:《巴黎協定》10年,全球氣候治理的危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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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美國再次簽署備忘錄,宣布退出包括多個聯合國機構在內的66個國際組織,為本已緊迫的全球氣候合作蒙上了新的陰影。近日,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院長、全球領導力學院院長王文與副研究員劉錦濤在《東南學術》2025年第6期發表署名文章《 <巴黎協定> 十年:全球氣候治理的成效檢視與未來路徑》,系統梳理協定實施成效并表示,在主流評估體系中,中國作為全球能源轉型與減排行動的關鍵貢獻者,其努力長期遭遇系統性“邊緣化”。面對日益嚴峻的氣候危機,國際社會亟需構建更具約束力、更公平的治理新框架。現將全文發布如下: (全文約12000字,預計閱讀時間31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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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氣候治理是21世紀全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21世紀全球氣候治理的核心制度框架,十年來《巴黎協定》在廣泛參與、機制創新和綠色轉型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推動氣候治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規則化,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自主貢獻目標覆蓋全球主要經濟體,全球盤點機制帶動了氣候行動的動態強化,資金與技術機制為南北合作提供了制度支撐,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成為治理成效的重要體現。

      然而,《巴黎協定》制度設計與實踐效果之間的差距也日益凸顯,約束力不足、責任分配不均與國家角色分化等問題使全球溫控目標面臨嚴峻挑戰,治理信心出現系統性動搖。在此過程中,中國在能源轉型、降低碳強度、綠色金融與技術擴散等方面作出了結構性貢獻,但在主流國際評估體系中卻長期遭遇邊緣化,反映出全球氣候治理中的話語失衡與公平性缺陷。《巴黎協定》十年實踐表明,未來亟須推動相關制度升級與重構,重視發展中國家的多樣化路徑,構建更加公平、有效和具有韌性的全球氣候治理新框架。

      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及其對人類生產生活造成的多方位影響,20世紀70年代,國際社會開始通過氣候大會、氣候協議等方式探討氣候治理的責任分配和路徑選擇問題。2015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1次締約方會議(COP 21)在法國舉行,會上通過了《巴黎協定》,以取代此前的《京都議定書》。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以《巴黎協定》為核心框架開展氣候治理。2025年正值《巴黎協定》達成十周年,全球氣候治理形勢依舊處于緊張、嚴峻的態勢。世界氣象組織(WMO)據六個國際數據集確認,2015—2024年是人類有氣溫記錄以來最暖的十年,其中2024年是最熱的一年,且預計2021—2040年間全球溫升達到或超過1.5°C的可能性超過50%。

      《巴黎協定》第十年不僅是各國應當提交國家自主貢獻(NDCs)的時間點,也是全球氣候問題迅速積累并可能進入臨界點的階段,其未來進一步的實施計劃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因此,主要國家應當重新審視和判斷全球氣候治理的形勢與路徑,并對《巴黎協定》十年進展進行盤點與評估,以完善新階段的氣候行動路徑。

      締約方在“碳中和”目標的確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等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但全球氣候治理行動的實施力度、實現方式和達成效果尚未達到預期,給《巴黎協定》的可持續性帶來不確定性。而國際輿論和主流評估報告對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在減排行動、綠色技術創新和制度建設方面的積極貢獻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視,中國在氣候治理領域的話語權與行動力并不匹配。

      總體而言,全球氣候治理的共識性框架基礎尚未發生根本性的動搖,但《巴黎協定》十年進展情況反映出21世紀氣候治理的國家角色與地位正在發生轉變,而應對氣候變化所依靠的國際關系、合作方式、實現路徑則已進入需要調整的階段。本文通過對《巴黎協定》的系統性、結構性、多維度的總結和評估,為未來全球氣候治理提供科學依據與制度基礎。

      01

      《巴黎協定》的實踐進展與制度創新

      回顧《巴黎協定》達成后十年的全球減排進程,世界各國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理論與實踐認知進入了更為成熟、更為明確的階段。

      (一)從共識到規則:《巴黎協定》的制度貢獻與成效

      《巴黎協定》是目前少有的將經濟、政治、貿易、技術等多個領域議題納入同一個框架中進行磋商的全球性平臺,首次實現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同一制度下的自主減排承諾,推動各國將氣候目標納入國家發展戰略,激發了綠色能源投資、碳市場建設與氣候金融機制的快速發展,提升了全球公眾與企業對氣候變化的關注與參與。

      《巴黎協定》對全球氣候治理的制度貢獻在于明確了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目標框架,體現了全球氣候治理模式向“各盡所能、合作共贏”的轉變,推動氣候治理加速走向制度化、規則化,逐漸融入并重塑當代國際秩序。從實際效果來看,《巴黎協定》對于21世紀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增長產生了“急剎車”效應。

      自《巴黎協定》通過后,締約方的自主貢獻目標覆蓋了全球約88%以上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和90%的GDP,取得了積極成效。例如,2014—2023年,全球前十大二氧化碳排放國有5個實現了凈下降;在排放占比最大的電力行業領域,全球風電與光伏裝機容量高速增長,國際可再生能源署(IRENA)公布的數據顯示,電力成本大幅下降,太陽能電池系統、陸上風及海上風成本同比分別下降60%到90%不等;2024年全球新增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創歷史新高,達到585吉瓦,同比增長15.1%,是2015年(152吉瓦)的近4倍,同年中國新增容量(全球占比近60%)超過世界其他國家總和;2023年,第28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 28)根據《巴黎協定》對世界應對氣候變化努力進行了首次“全球盤點”,達成了包括三倍可再生能源目標、損失與損害基金啟動、碳融資機制升級等關鍵成果。這些積極成效的背后折射出《巴黎協定》所確立的制度框架已經逐漸成為全球治理的一項“公共品”,其影響遠超單一的能源領域。

      其一,從治理邏輯看,《巴黎協定》將自主貢獻目標與全球盤點機制相結合,使氣候治理不再依賴于單次的政治妥協,而是逐步演變為一個動態強化、持續迭代的制度進程,形成“滾動式承諾”模式,并在過去十年間不斷釋放制度韌性,在保障治理目標長期性的同時,增強了核心締約方在全球舞臺上的信譽壓力,并推動氣候議題從國際談判層面下沉到國家政策乃至企業戰略的層面。

      其二,《巴黎協定》在推動全球低碳轉型的過程中,也逐步實現了氣候治理與經濟發展的深度耦合。過去十年,綠色投資與產業鏈重構成為全球經濟增長的新引擎,中國的能源轉型進程成為其代表性案例。國際能源署的數據和報告多次強調,可再生能源相關產業已成為吸納就業最快的領域之一,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新的增長機會。在此過程中,中國、印度、巴西等新興經濟體憑借規模效應和政策驅動,在綠色制造、清潔能源裝備和新能源交通工具等方面迅速崛起,改變了以往全球氣候治理主要由歐美主導的局面。

      其三,《巴黎協定》的制度創新對國際金融體系產生了深遠外溢效應。氣候資金與碳市場機制的推廣使得綠色金融逐漸從邊緣走向主流,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綠色債券、可持續投資基金、環境掛鉤證券以及碳交易的快速發展,推動了資本流向清潔能源、綠色交通和生態修復等領域。發展中國家借此逐步突破單純依賴援助的局限,以碳市場、綠色金融市場等為切入點主動融入全球治理。

      《巴黎協定》允許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提出差異化目標,為重塑全球氣候治理公平性與正義性提供了平臺。雖然該制度安排在執行層面存在履約差異以及“排放差距”的問題,但在政治上實現了全球范圍內的共同承諾,為未來全球治理走向包容性建立了基礎。

      從全球治理體系演進的角度來看,《巴黎協定》所取得的這些積極成效,凸顯了制度創新在推動國際合作中的關鍵作用。雖然當前全球溫控目標的實現仍面臨巨大挑戰,但十年來在能源轉型、金融創新、制度建設和共識凝聚等方面的成就,已經深刻改變了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思維體系和方法路徑,使氣候治理成為國際關系中的核心議題之一,促使各國將產業脫碳、綠色發展嵌入國家戰略。制度化路徑雖不能消除所有分歧,但可以在不確定性中構建合作的穩定預期,從而不斷激發集體行動的可能性。

      (二)氣候協議的進步與創新:《巴黎協定》五大機制的歷史性突破

      與《京都議定書》以及《哥本哈根協議》相比,《巴黎協定》采用了更為靈活和包容的機制,強調全球協作和各國自主性,力求通過自主貢獻目標推動全球溫控目標實現。《巴黎協定》反映了2020年后全球以及參與的國家行為體、非國家行為體和次國家行為體等多層面、多維度和多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的總體制度安排,其中,第四條首次提出“在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源與匯之間的平衡”,即“凈零排放”,為全球到21世紀中葉實現碳中和目標奠定了制度基礎。

      《巴黎協定》所包含的國家自主貢獻制度、全球盤點機制、資金援助機制、技術機制和透明度機制等五大機制相輔相成,在維護全球氣候治理體系、激勵國家行動、推動綠色轉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實現全球溫控與碳中和目標的制度保障。

      一是國家自主貢獻機制保障了各國根據自身能力設定目標,體現靈活性與包容性,其將幾乎所有國家都納入全球減排行動的框架之中,推動氣候治理從少數國家的責任轉變為全人類的共同行動。

      二是全球盤點機制推動階段性評估與目標強化,形成“棘輪效應”,使氣候治理具備了自我修正與持續升級的能力,為實現長期碳中和目標提供了韌性保障。

      三是氣候資金援助機制有助于縮小“南北”差距,支持發展中國家綠色轉型,盡管這一機制所包含的資金兌現率仍存在爭議,但這一制度安排在原則上確立了“資金轉移與共同責任”框架,為“南北”合作提供了重要紐帶。

      四是技術與能力建設機制促進了低碳技術擴散與制度能力的提升,使應對氣候變化從單純的政策目標或公共品逐步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五是透明度機制確保各國減排行為可追蹤、可監督,增強了協定的公信力。

      與“京都時代”以及“哥本哈根時代”零散、分層的治理安排相比,《巴黎協定》五大機制首次在同一框架下將目標設定、進展評估、資金與技術支持以及監督執行有機聯動,構建出兼具普遍性與操作性的完整體系。五大制度安排為各國提供了差異化行動空間,并確保整體進程的可追蹤性和可持續性,使氣候治理從以往的政治承諾逐步邁向制度化、可執行的全球行動網絡。可以說,這五大機制的確立標志著全球氣候治理從臨時協議走向穩定架構,在全球治理碎片化的時代背景下,彰顯出難得的制度凝聚力與歷史性價值。

      02

      全球氣候治理進程的現實困境與不足

      《巴黎協定》在制度設計上體現出充分的靈活性與包容性,但在達成十年后,其實際成效與最初設想之間呈現出明顯的差距,全球氣候治理進程面臨新的現實困境。

      (一)全球缺乏應對氣候變化的硬約束機制

      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全球氣候治理的約束力和強制力顯著減弱,其內在因素反映在四個層面:

      其一,聯合國或任何組織都沒有統領氣候治理的絕對話語權和懲罰機制。盡管近年來各國減排承諾不斷增強,但全球溫室氣體(GHG)排放仍在2023年創紀錄地達到57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相比2022年上升1.3%,使得氣溫控制目標越發遙遠。《巴黎協定》的執行機制并非強制性約束,只約定了目標,缺少強制性的執行措施,對于未能履行承諾的國家缺乏懲罰機制(氣候制裁)。與此同時,在全球氣候治理中各國普遍具有維護自身國家主權的客觀需求,氣候變化的應對措施常常涉及國家經濟結構的調整,特別是占據超過40%碳排放的能源密集型行業,這些行業在許多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中占據重要地位。

      其二,氣候災害等氣候問題會造成全球范圍內的隨機無差別損失,因此部分國家在面對氣候問題時表現出“旁觀者效應”。由氣候變化引發的極端天氣災害的特點決定了氣候問題具有廣泛的全球性和不可預測性,導致部分國家在面對氣候問題時不愿主動采取行動,甚至存在“成本外部化”的心理,一些國家的決策者傾向于認為氣候變化是一個長期問題,而短期內氣候災害的直接影響尚未達到災難性的程度,因此不愿意在短期內加大國內政策的轉型力度。

      三,面向氣候變化的國家行為與后果之間沒有嚴格的一一對應關系,氣候治理存在“責任分散”現象。以二氧化碳為主的溫室氣體排放是由多個國家的經濟活動、能源消費和生產方式所決定的,通常單個國家的排放行為與其受到的氣候問題以及由氣候問題引發的社會經濟問題并不是完全對應的,這也使得碳中和目標的質量參差不齊。氣候行動追蹤者(CAT)提供的分析表明,截至2023年11月,覆蓋近90%排放量的碳中和承諾中,約75%排放對應國家存在設計不完善的目標,僅有少數國家符合“良好實踐”設計標準。在不同發展階段、經濟能力和技術條件下的國家之間,碳排放責任的界定較為復雜且不夠清晰,主要體現在歷史排放與當前責任不對等、減排責任與氣候損失脫節、經濟利益與氣候行動存在沖突等方面,這導致了全球氣候適應行動的不平衡性與低效性。

      其四,氣候治理曾經的核心推動者美國,近年來受到政府換屆的影響,其氣候政策存在不連貫性。這種特性顯著減弱了全球氣候治理體系的穩定性,暴露出美國氣候政策的脆弱性,使一些國家在制定氣候行動計劃時不得不顧慮美國氣候政策的動向。

      (二)氣候治理的成本-收益失衡引發責任分配矛盾

      進入21世紀后,在缺乏約束機制的背景下,即便是20世紀《京都議定書》時期較為積極且活躍的歐美國家,自身承諾的行動力與落實力也有所減弱。相關數據顯示,2023年全球碳強度僅下降約1.02%,為2011年以來最低下降率,沒有國家年度脫碳率超過11.5%,遠低于《巴黎協定》所要求的每年約7%的脫碳速度。《巴黎協定》十年間,80%國家未能達成自主貢獻目標,這種全球性的減排乏力將會加劇氣候治理成本與收益之間的失衡。

      從收益的角度看,氣候治理的“責任分散”現象使得單一國家難以從當前的氣候行動中即時獲益以及公平獲益,按照《巴黎協定》所設定的長期時間框架來看,當前氣候治理體系缺少短期激勵,而前期恰是鞏固氣候治理框架、技術研發、金融創新基礎的關鍵時期,如果投入不足,將會大大增加未來氣候治理的難度,使得未來的氣候行動傾向于彌補前期的缺陷而缺少長期潛在收益。

      從成本的角度看,受限于“排放差距”,不同國家的氣候治理成本存在顯著差異,而面對氣候變化這一長期外部性問題,目前還未能建立受到廣泛認可的外部性內部化的有效路徑,從而限制了部分國家當前承擔成本的積極性。

      (三)國家角色差異引發利益沖突

      受限于經濟發展水平、排放責任、技術和資金等領域的差距,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欠發達與氣候脆弱國家及地區在《巴黎協定》主導的全球氣候治理框架下存在角色差異,這會進一步加劇不同陣營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目標對立。

      例如從優先目標而言,以美國、加拿大等G7國家為首的發達國家傾向于維持國際地位與話語權,以及在氣候相關領域的國際影響力;以能源密集型經濟體為主的發展中國家則傾向于平衡經濟發展與氣候治理之間的矛盾;欠發達與氣候脆弱國家及地區則不得不在最大程度上減少氣候問題帶來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從歷史溯源的角度,歐美發達國家是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國,發展中國家和欠發達國家及地區在工業化時期沒有造成大量排放,卻需要在21世紀承擔減排行動和壓力。在發展中國家看來,歐美發達國家理應為他們提供更多的減排技術援助與資金支持。以中國、印度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人均碳排放量均低于北美,但卻承擔了因承接發達國家工業轉移、制造多數發達國家消費品的“隱含碳”。未來替消費國承擔了潛在的碳排放這一角色會隨著經濟發展規律轉移到當前的欠發達國家及地區,全球氣候治理體系中存在碳減排話語權的博弈。

      當前距離21世紀末仍有四分之三的時間,如果將《巴黎協定》維持為長期框架,敦促各國加大氣候投入、提高氣候雄心,則其未來仍有扭轉最壞結局的可能性。受限于工業化進程的持續推進、化石能源的廣泛使用以及新興經濟體的排放增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仍呈持續上升趨勢。但《巴黎協定》作為全球氣候治理的最大共識和平臺,設定了清晰的氣候行動目標,在保持了這一目標完整性的同時也保持了激勵全球各國采取行動的延續性,推動國際社會繼續朝著減緩氣候變化的方向努力,并彌補“排放赤字”。

      03

      中國的氣候行動貢獻與國際評估偏差

      《巴黎協定》成為全球氣候治理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后,聯合國要求各國每五年提交一次自主貢獻目標(如2020年、2025年),并根據各國提交的自主貢獻目標以及不同國家的環境信息統計核算,發布《排放差距報告》(Emissions Gap Report)[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發布]和《評估報告》(Assessment Reports)[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發布]。

      然而這些權威評估以及以此為依據和基礎的其他分析報告,普遍以全球橫向視角審視氣候問題,而中國這一全球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也是全球能源轉型與低碳技術最積極的推動者,其氣候治理的貢獻在這些關鍵評估報告中往往被邊緣化。氣候治理的評估偏差問題削弱了全球對中國減排行動成效的客觀理解,并可能在無形中放大對發展中國家的制度性壓力,進而影響全球氣候治理的公平性。

      重視并糾正這種偏差的意義在于,為中國爭取合理的制度話語權,并使全球氣候治理能夠全面呈現各國的真實努力及成效,避免因敘事不對稱而導致責任分配和合作機制進一步扭曲。在此背景下,對中國氣候治理貢獻的系統性梳理與客觀評價,既是對全球氣候治理現實困境分析的邏輯延伸,也是探索未來全球治理新格局的重要前提。

      (一)中國氣候治理的實踐經驗

      作為少數提前甚至超額完成自主貢獻目標的經濟體,中國在氣候治理領域的結構性貢獻對如何提升全球氣候治理成效具有重要參考,既包括可量化的成果(如綠色能源規模提升、碳強度下降),也涵蓋制度創新(如碳市場建設)、技術擴散(如清潔能源技術國際轉移)及氣候金融機制創新等質性進展。

      首先,依靠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中的較高可塑性,相比于發達國家,中國能有效控制“轉型慣性”,降低氣候治理行動對傳統行業帶來的成本。例如,提前制定可持續性的產業發展模式以及前瞻性的政策規劃,在較早階段制定和實施可持續發展的產業發展模式,降低轉型的試錯成本。在當前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進程中,中國注重激發多元化的經濟增長點,在增量中擴大綠色經濟和產業的占比,并逐步置換高碳經濟的存量。

      其次,通過制定和調整氣候貢獻目標,中國將氣候治理的部分目標實現路徑內化,推動氣候目標與國家發展有機融合。《中國落實國家自主貢獻目標進展報告(2022)》指出,中國以“雙碳”目標為引領,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通過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動減排、減污、擴綠、增長協同推進;在能源轉型層面,側重于提升風電、光伏發電裝機量,有效控制煤炭消費的總量并提升煤炭清潔利用水平,在能源清潔化進程中實現對能源安全的有機保障(光伏制造涉及硅料、硅片、電池、組件等各環節的產能占比超過全球80%份額);實施適應氣候變化的戰略,加強重點領域和區域的適應能力,推動城市、農業等領域的氣候適應性建設,將綠色轉型充分嵌入城市化進程中。借助制定氣候目標激活國內經濟發展新動能,建立了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增長的路徑。

      最后,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中國堅持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核心理念,與部分發達國家以“氣候產業化”為主要路徑、側重氣候議題的經濟回報和產業競爭優勢形成鮮明對比。中國的氣候政策并非完全以短期經濟收益為首要目標,而是將滿足人民群眾對優良生態環境的需求置于優先地位,將生態文明建設確立為國家戰略,在全球氣候治理中呈現出不同的發展邏輯與價值導向。

      (二)中國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的貢獻缺位與評估偏差

      2014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發布了《第五次評估報告》(AR5),在2015年至2023年的評估周期中發布了《第六次評估報告》(AR6),詳細闡述了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不斷上升造成的全球變暖所導致的后果,并分析當下可以立即采取并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例如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擴大碳移除規模、提高氣候韌性等行動。

      AR5和AR6肯定了氣候變化的科學基礎,并明確了氣候變化的緊迫性和深遠影響。盡管AR6在方法論上更加強調全球南方國家的發展階段差異與脆弱性,指出“公正轉型”“適應能力”與“責任共享”的重要性,但對中國案例的引用與討論較為有限。例如,在AR6第三工作組的減緩報告中,雖提及中國能源結構中煤炭仍占比高、排放總量大等問題,但對中國碳市場的高效起步發展、綠色金融市場和體制的躍遷、清潔能源規模化發展等關鍵成果的分析較為簡略,未能給予對等的肯定性闡述。

      AR5和AR6對中國氣候治理貢獻存在低估和缺位,主要表現在兩個層面:

      一方面,中國與部分發達國家處于工業化以及減排的不同階段,經濟發展水平和碳排放情況存在顯著差異,導致國際社會忽視了中國在氣候治理方面存在的兩項客觀事實:

      一是中國雖然碳排放總量位于首位,但人均碳排放(7.45噸,2023年)顯著低于美國、加拿大等G7國家以及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二是中國實現了較高的邊際減排貢獻,有效控制了碳排放增量,減緩了全球溫升速度。《巴黎協定》達成至今,中國將排放增長控制在了合理的范圍內,以增量為評估對象,相比不采取任何減排措施而言,中國減少了潛在增量,避免全球溫室氣體進入爆發式增速。

      與之對比,在主要國家和經濟體中,歐盟承諾到2030年減少至少55%的溫室氣體排放(相對于1990年水平),在20世紀末表現出較強的氣候領導力,并于1990年實現了碳排放達峰,但進入21世紀后,整體減排進程放緩。美國在拜登政府任期(2020年至2024年)內,承諾到2030年減少50%~52%的排放(相對于2005年水平),但實施效果和政策連貫性不足,拜登時期的“綠色新政”未達市場預期,特朗普第二任期上臺后迅速再次退出《巴黎協定》。除了國際權力結構變化的外部動因,美國內部的政治極化亦深刻影響其氣候政策走向。

      另一方面,從敘事方式的角度看,中國作為全球氣候治理的重要參與者,其實際貢獻在全球性報告與媒體敘事中存在“弱化”現象。部分國際機構在強調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未見下降、各國自主貢獻目標未能實現時,主要聚焦于排放量絕對值,而忽視了減排成效的結構性差異。

      盡管中國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居全球首位,但單位GDP碳排放自2005年以來已累計下降超過48%,提前完成自主貢獻目標承諾中的強度減排目標,而單位GDP碳排放在氣候評估中并未占據顯著的目標地位。在可再生能源領域,中國不僅是全球最大的光伏、風電裝機國,也是新能源汽車最大市場國,中國企業在2023年全球光伏組件出貨量中占據近80%的份額。

      這些轉型成效在UNEP、IEA等機構發布的年度氣候報告中僅存在簡短的文字敘述,尚未獲得與自身貢獻相匹配的正面評價。在關于“全球氣候治理引領者”或“氣候治理范式國家”的敘述中,中國較少被納入分析范疇,相關角色更多由歐盟或北歐國家占據,但后者在《巴黎協定》十年間的氣候貢獻有限。該類削弱性評價不僅不利于國際社會準確理解中國氣候行動路徑,還會導致國際輿論對中國減排責任的放大與誤判。

      (三)中國氣候評估偏差的成因

      中國氣候評估偏差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方面,聯合國系統內主要評估框架的專家組構成、案例選取與模型構建方法存在一定的慣性,在IPCC等核心評估機構中,作者和評審專家的地域分布長期集中于歐美等國家或地區,導致研究議題、案例選取與方法框架在很大程度反映的是西方學術傳統與政策優先序。在21世紀氣候問題以及由此引發的政治經濟問題復雜多變的背景下,這一評估框架難以充分體現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在不同體制機制下實現減排目標的多樣性路徑。

      另一方面,中國相關研究成果的國際可見度有待提升,盡管國內大量高校、研究院所和行業機構已持續發布了許多高質量的氣候政策研究成果,但其在國際主流報告中被引用的比例仍偏低。同時,全球主流數據庫和文獻引用體系中,非英文成果及發展中國家自主統計數據的可獲得性較低,難以充分反映新興經濟體的貢獻。

      中國的評估缺位也會對《巴黎協定》的推進以及全球氣候治理進程帶來負面影響,一是扭曲國際社會對減排成效的整體認知,產生對氣候行動的悲觀預期;二是忽視中國的成功經驗,從而限制合作機制的動力與資源配置效率;三是削弱中國在制度供給以及提供公共品過程中的引領作用。

      近年來已有部分中國學者針對這一問題開始展開研究。唐偉奇和吳禮波聚焦評估報告,從中總結中國經驗,論述了中國在多層級氣候政策協同、碳市場機制演進、區域性能源結構調整等方面形成的獨具特色的路徑。在全球缺乏硬性約束機制的背景下,中國將氣候目標“路徑內化”為國家發展戰略,實現了自主性與制度性兼顧的減排實踐,這種模式值得全球特別是南方國家借鑒,而將氣候目標與國家發展路徑相結合的氣候治理經驗恰是目前全球范圍內氣候評估和行動方案中極為缺乏的。袁佳雙和邱爽聚焦中國被低估的減排潛力,明確了中國在農業、垃圾處理等發達國家較為忽視的領域內的減排潛力。可以預見,隨著“雙碳”戰略的全面實施、新質生產力體系構建的持續推進,未來中國將在綠色能源、零碳城市、氣候金融等多個維度釋放更大潛能,這也將成為《巴黎協定》下一階段有效推進、尋求溫室氣體減排新增量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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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與展望

      《巴黎協定》達成十年來,盡管在制度設計上實現了全球史無前例的廣泛參與與政治共識,但其在落實與執行方面的差距,使得當前全球氣候治理面臨制度疲軟、路徑迷失與信任危機等多重挑戰。面對當前全球氣候治理體系中種種難以解決的復雜矛盾,國際社會應從國際合作可持續性角度出發,系統構筑一個更加聚焦于當前應對氣候變化的實際利益、強化面對減排承諾和行動的監督機制的新框架。

      首先,《巴黎協定》的最大瓶頸在于無約束的政治承諾難以轉化為可衡量的實際行動。國家自主貢獻制度強調對主權和發展權的尊重,但缺乏統一標準、懲戒機制與履約激勵,導致絕大多數締約方在實踐中表現出履約意愿不足、減排路徑模糊甚至反復下調承諾的現象。為此,未來建立氣候治理新框架應在維持協商基礎和國家主導性的同時,引入具備更高制度剛性的履約機制,例如建立氣候透明度指數、國家履行積分系統與國際碳排放責任核算平臺等,以公開、可核查的數據為基礎,覆蓋歷史排放、當前減排行動、資金與技術援助履約、適應能力建設等多個維度。

      其次,未來應當更加聚焦結構性氣候不公平的緩解機制,彌補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貢獻評估方面的缺位。發展中國家在過去十年中承擔了世界經濟增長引擎與碳排放增量約束的雙重任務,但長期面臨技術壁壘、氣候融資承諾兌現不到位以及在氣候評價體系中缺位的困境。未來全球氣候治理應當將“南方正義”納入制度設計的議題之中,建立更加公正、差異化的權責體系。在此基礎上,探索設立全球氣候“南南”氣候合作論壇、面向最不發達國家的適應行動激勵池等機制,讓處于氣候脆弱區的一線國家擁有獲得資源的可持續渠道,從而實現氣候治理機制的多極化、非西方化與包容性重構。面對發展中國家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的評估缺位問題,中國應引導并推動構建更具代表性、包容性和區域平衡的國際評估專家網絡,倡導將發展中國家多樣化的減排路徑和實踐經驗納入評估框架,并加強第三方評估機制建設,支持國內科研機構、智庫發布高質量的氣候評估報告,如發展中國家氣候行動藍皮書、“一帶一路”綠色轉型評估等。

      再次,氣候治理未來必將走向更加復合的多元參與模式,這要求氣候治理應不再局限于國家間的談判邏輯,而應向“國家-市場-社會”三元聯動升級,強化非國家性的氣候資金和與技術合作。即便各國在自主貢獻目標框架下履行現有承諾,距離1.5°C目標仍存在明顯缺口。而非國家行為體,包括城市聯盟、跨國企業、金融機構、青年氣候倡議團體等,在減排、氣候適應、技術創新與資金動員等方面具有潛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一缺口。

      最后,氣候治理已成為全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乃至成為大國博弈的一大核心領域。在國際政治格局的復雜背景下,全球氣候治理制度框架的未來方向也決定了大國關系的主要走向。近年來,中國憑借在可再生能源、綠色投融資和低碳技術擴散等領域建立的領先地位,逐漸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發揮更加關鍵的制度供給作用,體現中國發展的文明性與持續性。可以預見的是,借助政策設計與制度創新,中國將氣候治理目標與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目標相結合,使得全球性的環境外部性轉化為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內生約束與動力。中國的動向將決定未來的氣候治理格局和框架能否超越傳統地緣政治的約束,演化為構建全球公共品與推動人類共同發展的戰略支點。

      中國人民大學全球領導力學院是中國高校第一所全球領導力學院。學院以“面向全球”“面向一流”“面向未來”為發展定位,以中外學生為培養對象,旨在培養更多符合時代需求、世界需求、中國需求的全球未來領導人和青年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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