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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市縣兩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將開展“綠劍護糧安”執法行動作為全年執法工作的主題主線,聚焦重點領域、關鍵時點、重要環節,集中力量嚴厲打擊坑農害農、危害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以精準高效執法護航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持續優化執法方式,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寬嚴相濟執法,辦結一批包容免罰案件,推動農業行政執法理念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現將2025年長治市農業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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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屯留區郭某違反禁漁期規定使用電魚方法進行捕撈案
2023年7月13日,長治市農業農村局對屯留區郭某、郭某某電魚違法線索進行立案調查,因電魚發生時間和電魚區域屬于禁漁區和禁漁期涉嫌構成犯罪,執法人員將該案件移送當地公安部門立案偵查,2024年12月19日屯留區檢察院決定對郭某、郭某某不予起訴,并將違法線索交回農業農村部門辦理。經立案查明,當事人郭某于2023年7月13日伙同郭某某(另案處理)攜帶電魚工具到屯留區路村鄉郭莊村海河流域絳河河道進行電魚,至發現時未捕獲漁獲物。2025年2月5日當事人主動購買20000尾魚苗進行增殖放流,減輕危害后果。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參照《全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第184項,長治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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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潞城區某農業有限公司經營假農藥案
2025年1月2日,長治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潞城大隊接到長治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工單稱舉報人在長治市潞城區某農業有限公司的某寶網店購買的“驅鳥劑”疑似假農藥。經執法人員核查該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通過注冊網店銷售給舉報人一袋“驅鳥劑”,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按照假農藥處理。經立案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3月在某寶網注冊網店,銷售涉案產品共42袋,銷售所得168.1元。鑒于當事人屬小微新型初創公司,在違法行為發生時開網店時間不到1年,系初次違法,且銷售的涉案產品數量較少、違法金額不大,危害后果輕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長治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并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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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潞州區某種業有限公司經營劣質農藥案
2025年4月2日,長治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與潞州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長治市某種業有限公司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經營場所貨架擺放有標稱“藍某”牌啶蟲脒農藥2瓶(農藥登記證號“PD200801**”,生產日期“20230104”,質量保證期為2年,生產廠家“河北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該農藥超過質量保證期。經立案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4月8日從山西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購進涉案農藥共計100瓶,在質量保證期內銷售了98瓶,剩余2瓶超過質量保證期后未下架,售價8元/瓶,違法貨值16元。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涉案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參照《全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第27項,長治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農藥2瓶,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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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沁源縣沁河鎮某種子經營部銷售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種子案
2025年4月8日,沁源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沁源縣沁河鎮某種子經營部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門店貨架上擺放有標稱“博某100”的玉米種子,包裝標簽標注的質量指標發芽率不符合國家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之規定,該玉米種子涉嫌為劣種子。立案調查后,執法人員對涉案種子進行了抽樣并委托檢測機構對涉案種子的質量指標進行檢測,檢驗報告顯示涉案種子樣品所檢項均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但標簽標注內容不符合規定應認定為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玉米種子。經立案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1月17日從生產廠家購進涉案玉米種子20袋,售價70元,核定貨值金額1400元,截至檢查發現未銷售,檢測結果出來后當事人將剩余涉案種子退回生產廠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參照《全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第12項,沁源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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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上黨區山西某農資銷售有限公司經營假種子案
2025年9月1日,長治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上黨大隊接到《山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移送2025年春季種子市場檢查部分不合格種子線索的函》,經對線索涉及山西某農資銷售有限公司核查,發現該公司經營的玉米種子“吉某718”于2025年4月10日接受監督抽查,結果顯示該玉米品種與同名品種比較差異點位數17個,結論為不同品種。經立案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2月21日從上黨區某農資經銷部以38元/袋價格購進“吉某718”玉米種子20袋,履行了查驗義務并在銷售前依法進行備案,除被抽檢2袋外于4月8日至4月18日以50元/袋售價銷售18袋,核定貨值金額1000元,違法所得900元。涉案種子按照《玉米品種鑒定技術規程SSR標記法》(NY/T1432—2014)相關規定判定為不同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應認定為假種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參照農業農村部《關于發布第二批農業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的通知》關于相似案例的處理結果和指導意義,長治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并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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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潞州區某寵物生活館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案
2025年9月8日,長治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長治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工單反映潞州區某寵物生活館無獸藥經營許可證通過網絡銷售獸藥,經核查該寵物生活館經營者承認在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其注冊網店銷售過獸藥“月芐三甲氯銨溶液”。經立案查明,當事人2021年在“某團”平臺注冊成立“某寵物生活館”,于2024年至2025年3次將從長治市潞州區某動物醫院診療得來的3瓶涉案獸藥通過網絡銷售,每瓶售價50元,3單交易中交易成功1單,退款2單,核定貨值金額150元,違法所得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二條和第二十二條,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參照《全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第60項,長治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0元,并處貨值金額2.5倍375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長治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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