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國土綠化項目 用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林綠〔2026〕1號
各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
《浙江省國土綠化項目用苗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文件實施前項目用苗已實施招投標的,參照本辦法精神加強用苗管理。
浙江省林業局
2026年1月5日
浙江省國土綠化項目用苗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國土綠化項目用苗管理,提高造林綠化成效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林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科學綠化的實施意見》《浙江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辦法》 ,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國土綠化項目和財政補助類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適用本規定。經審批或備案的國家儲備林等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項目用苗應當依法遵守造林技術規程,實行科學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第四條 項目用苗管理應遵循“權責相當”原則,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用苗承擔主體責任,對采購的苗木質量負責。
第五條 項目用苗遵守“適地適樹”原則,審慎使用外來樹種。
第六條 項目成效評價或驗收單位,應將國土綠化項目用苗情況納入成效評價或驗收內容。
第二章 用苗設計
第七條 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國土綠化項目,有適宜良種的,應當使用林木良種。其它類型的項目依據造林技術規程和項目管理規定,優先使用林木良種和全冠苗,鼓勵使用鄉土珍貴樹種、容器苗。
第八條 項目作業設計或實施方案內要單列用苗設計。設計應當統籌考慮樹種適應性和苗木供應情況,圍繞營造林目標,根據擬種植區域的立地條件科學確定造林樹種及苗木設計要素。用苗設計應當充分考慮長距離運輸對苗木質量、造林存活率等影響。
第九條 用苗設計內容包含但不限于:樹種、良種使用、規格及參照的質量等級等。
第十條 項目用苗設計優先使用符合要求、本地繁育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育材料。由北向南調撥種子不宜跨緯度3°,除高海拔地區外,由南向北調撥不宜超過緯度2°;東西向調撥不宜超過經度16°。
第十一條 按照“節儉綠化”原則,在保障造林成活率前提下,項目用苗規格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山地造林使用苗木宜采用地徑0.5厘米以上,苗高50厘米以上;胸徑3厘米以下,苗高3米以下。柏木、楓香、木荷、杉木等樹種可適當降低規格要求。
(二)鄉村綠化、四旁綠化應注重特色,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苗木。
(三)林地恢復、樹木補種、經濟林用苗規格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用苗情況應納入項目作業設計合理性評價,評價內容包括適地適樹、用苗管理、供應保障等三個方面。
第三章 用苗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用苗要嚴格按照審批后的作業設計管理,不得隨意變更。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確需調整的,應按照國家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管理規定,按程序開展作業設計變更。
第十四條 項目用苗采購鼓勵實行單設標段、統一采購,保障項目用苗質量、規格一致。
第十五條 在招標公告、詢價公告等采購文件中,應明確本辦法規定的苗木設計要素,以及對供苗單位的要求。
加強招標采購與非招標采購的銜接,在確保任務完成和工程質量的條件下,支持造林種草領域項目采用靈活方式發包。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采取監理制的,項目用苗進場須監理人員簽字認可,未經監理人員簽字認可,一律不得在項目上使用,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
第十七條 項目用苗管理資料應歸入項目檔案,統一管理,保證用苗質量可追溯。
第十八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域國土綠化規劃,在項目前期適度提前測算用苗需求。加強種苗生產和造林綠化之間的有效銜接,鼓勵實行“訂單育苗,定向供應”銜接機制。
第十九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林木良種基地和林業保障性苗圃,根據區域國土綠化規劃和林木良種繁育計劃,加強種苗生產保障能力建設,適度開展提前育苗和適當儲備,積極參與國土綠化項目用苗招標采購。鼓勵林業保障性苗圃根據林業生態建設實際,培育鄉土珍貴樹種、鄉村綠化特色樹種、林地恢復與樹木補種所需特定規格樹種。
第四章 質量評價
第二十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加強項目用苗質量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苗木驗收應符合合同約定,同一批苗木中達到驗收標準的苗木比例應當超過95%,苗木附具的單證和資料應與實物一致。
苗木附具單證和資料包括:
1.標簽及使用說明;
2.植物檢疫證書或產地檢疫證書;
3.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4.涉及良種、轉基因、植物新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良種證書、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植物新品種權人書面同意或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國土綠化項目質量評價發現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用苗評價應確定為不合格:
(一)未經變更程序,擅自降低標準或變更苗木設計要素的;
(二)使用未經過驗收的苗木,品種、種源不清楚苗木或不合格苗木的;
(三)未按要求保存項目用苗管理資料的;
(四)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浙江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辦法》 等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國土綠化項目質量評價中發現項目用苗不合格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要求項目實施單位進行整改;造成項目嚴重質量問題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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