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肇事者廖某宇因與女友發生爭執情緒失控,在景德鎮市區內限速路段飆車,導致過馬路的受害者一家三口被撞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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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景德鎮中級法院一審宣判,認定廖某宇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很多人都覺得:為什么死了三個人這么重,還不是死刑立即執行?
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
1.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兩個截然不同的罪名。
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需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致二人以上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需要判處3~7年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兩罪的刑期天差萬別。
但是兩罪的性質也是不一樣的。
從根本上來說,交通肇事是一種過失犯罪(因為不希望結果發生),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人對于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
顯然本案這種情況,廖某宇對于結果是持間接故意的放任態度的。
因此,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2.廖某宇有一些從輕處罰情節。
由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為了維護這一唯一的權利,刑法第48條明確規定: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像本案這種情況,廖某宇是一種間接故意的心態,與直接故意就是想撞死人的心態,還是有所不同的。
事故發生后,廖某宇并沒有逃離現場,而是在現場等待處罰,并且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
基于上述這些情節,法院最終判處其死緩。給其留了一條命。
3.還存在改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
由于目前案件只是一審宣判,判決尚未生效,因此從理論上來說,還是存在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
不過,對此只有一種程序可以進行,那就是檢察院抗訴。
如果只是廖某宇上訴的話,受法律規定的“上訴不加刑”的限制,是不可能加重原來處罰的。
而如果被害人親屬對判決結果不滿的話,也可以申請檢察抗訴,但是,對于刑事部分,被害人親屬是沒有上訴權、也沒有申請抗訴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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