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一家三口被電動車撞倒身亡案”作出一審宣判,由于該判決結果因與公眾預期存在差異,引發法律界與社會層面的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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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時42分,廖某宇駕駛電動車在景德鎮市街頭行駛時,持續加速至128.9公里每小時,遠超電動車安全行駛極限,高速撞倒正在過馬路的一家三口,造成三人當場死亡,其中包括一名年僅一歲的嬰兒。
2025年4月15日,該案依法開庭審理,檢察機關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廖某宇提起指控。庭審中,廖某宇當庭認罪,但僅承認構成交通肇事罪,對檢方指控的罪名提出異議。
景德鎮中院審理后認為,廖某宇駕駛電動車極端超速行駛,犯罪情節惡劣,造成三人死亡的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
法院明確,該案排除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的適用,最終認定廖某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罪名定性在法律界形成普遍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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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交通肇事罪對損害結果持過失心態,而故意殺人罪需具備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直接故意,均與本案情形不符。
廖某宇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其行為已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為回應社會疑問,法院在宣判后發布判后答疑,就罪名區分、主觀心態認定、自首情節及量刑依據四大核心問題作出詳細解釋,進一步明確案件審理邏輯。
法院判決書中指出,廖某宇具有兩項法定從寬情節,一是犯罪心態為間接故意,二是構成自首,這成為判處死緩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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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廖某宇發現被害人后采取了緊急制動、打方向盤等避讓措施,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有別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存在差異。
自首情節的認定成為案件爭議焦點之一。法院解釋,案發后廖某宇及時撥打急救與報警電話,在現場等候處理,被控制時無反抗、逃避行為,屬于自動投案,且到案后如實交代了駕車持續超速行駛并撞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
值得關注的是,此前檢察機關并未認定廖某宇具有自首情節,被害人家屬的代理律師也曾向媒體證實這一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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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宇對部分案件細節的供述與客觀證據存在矛盾,此類情形下自首情節的認定較為審慎,最終得以認定,或對量刑產生關鍵影響。
此外,法院在答疑中特別澄清,死緩并非緩刑,二者存在本質區別。死緩二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無期徒刑,若無重大立功表現,一般最短服刑17年,若被限制減刑,服刑期限可長達27年,旨在消除公眾對判決結果的認知誤區。
該案判決結果公布后,迅速引發社會熱議,核心爭議集中在“為何判處死緩而非死刑立即執行”。
部分公眾認為,廖某宇極端超速行為造成三條生命逝去,其中包括嬰兒,社會危害性極大,且無積極賠償、家屬諒解等酌定從寬情節,僅以間接故意和自首從輕判處死緩,難以契合樸素正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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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對此存在不同看法。支持判決的觀點認為,法院量刑嚴格遵循法律框架,間接故意的主觀惡性低于直接故意,自首屬于法定從輕情節,二者疊加判處死緩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反對觀點則表示,該案社會危害性遠超普通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廖某宇的行為對行駛路線上所有行人、車輛均構成致命威脅,三名被害人的遭遇具有偶然性,其他路人系“僥幸逃生”,此種情形下,從輕情節不足以抵消其造成的嚴重危害。
從司法實踐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的判決雖在法定范圍內,但在無賠償、無諒解的情形下,從輕幅度的把握引發爭議,反映出法律專業判斷與公眾樸素正義觀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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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專家指出,此類極端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量刑,需兼顧懲戒功能與引導作用,既要嚴格依據犯罪事實、情節作出裁決,也要充分考量社會影響,通過合理量刑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目前,被害人家屬已明確表態將申請抗訴,案件后續走向取決于檢察機關的審查意見。從以往司法經驗來看,此類案件抗訴成功的概率偏低,若抗訴未被采納,家屬后續可通過申訴途徑維權,但改變判決結果的難度較大。
該案的審理與判決,為類似案件的量刑提供了參考樣本,也引發了關于公共安全保護、司法量刑尺度等問題的深入思考。如何在精準認定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平衡法律尺度與公眾期待,成為司法實踐中需要進一步探索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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