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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填寫1名患者馮某某2025年7月4日的病歷資料。
行政處罰的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
行政處罰的決定:1,警告;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15日內,需按照處罰決定書列明的繳款方式擇一繳納。
作出行政處罰機關名稱:龍港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來源:浙江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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