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江西景德鎮“10·2一家三口被撞亡案”在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廖某宇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受害人家屬明確表示對判決結果不認可,將依法申請抗訴。
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時30分許,時年20歲的廖某宇駕駛電動汽車載同乘人員孫某某,沿景德鎮市珠山區昌江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一紅綠燈路口等待通行時,因與孫某某就“鸚鵡學人說話的歷史年限”這一瑣事發生爭執,導致心情煩躁。在等待多輪紅綠燈后,廖某宇駕車加速通過路口,即便孫某某因車速過快感到害怕并勸阻,其仍持續加速,加速踏板位置百分比多次達100%,連續加速14秒后,車輛速度飆升至約129公里/小時,而該路段限速僅為40公里/小時,超速幅度達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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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廖某宇駕車行駛至昌江大道梨樹園紅綠燈東側停止線以西371米處時,發現由北向南橫過馬路的被害人胡某(歿年31歲)、王某某(歿年30歲)夫婦及其懷中不滿1周歲的幼子胡某某。雖廖某宇隨即采取踩剎車和打方向盤的避讓措施,但因車速過快無法有效避讓,車輛與三人發生劇烈碰撞,造成胡某某當場死亡,王某某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胡某受傷后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廖某宇先后撥打急救和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處理。
據受害人家屬胡女士(胡某母親)回憶,事發當天,兒子一家三口本是駕車前往父母家吃飯,商議為幼子慶祝即將到來的周歲生日,將車停在父母小區附近后步行前往途中遭遇橫禍。胡女士表示,兒子與兒媳均為獨生子女,一家三口離世后,雙方家庭遭受毀滅性打擊,自己與丈夫均患上重度抑郁癥,需每日服藥維系;兒媳自幼由爺爺撫養長大,爺爺得知噩耗后悲傷過度離世。截至宣判當日,家屬未收到任何賠償,喪葬費均由自家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宇無視交通安全管理法規,明知節假日晚高峰期間城市主干道人流車流密集,高速駕駛車輛極易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執意超速行駛,造成三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但鑒于廖某宇在發現被害人后采取了緊急避讓措施,犯罪心態系間接故意,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有別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節,法院綜合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死緩判決。
據悉,本案審理過程中曾三次延期,從2025年4月15日開庭審理至一審宣判,受害人家屬等待了269天。對于此次判決結果,胡女士明確表示無法接受,其核心訴求為判處廖某宇死刑立即執行,目前已決定申請抗訴。案發地附近商戶、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群眾旁聽了此次宣判。
值得關注的是,案件發生后,廖某宇父親曾通過中間人提出以80萬元賠償并讓廖某宇刑滿釋放后贍養受害人家屬的方案,換取家屬諒解,遭家屬明確拒絕;其還曾在通話錄音中稱“這場事故是天災”,甚至對受害人家屬親屬發出死亡威脅,相關言論引發公眾強烈憤慨。
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的核心爭議曾在于廖某宇的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為過失犯罪,最高量刑不超過7年;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主觀故意犯罪,最高可判處死刑。法院最終認定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體現了對其行為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的評價。目前,案件后續將進入抗訴程序,相關進展有待進一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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