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
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生效判決裁定的,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
那么,再審案件是開庭審理還是書面審理?當事人能要求開庭嗎?
再審案件的審理方式遵循以開庭審理為原則,書面審理為例外的規則,具體適用需結合再審所依據的程序區分判斷;當事人有權提出開庭審理的請求,法院會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準許。
周軍律師結合法律規定與實務情形進行以下詳細說明:
一、再審案件的具體審理方式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零一條,再審案件審理需組成合議庭,且審理方式與再審所適用的一審或二審程序緊密相關,書面審理僅為特定情形下的例外選擇。
1.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若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不存在不開庭的例外情況,必須開庭審理。因為一審程序本身以開庭為核心,再審階段需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當庭舉證、質證和辯論才能保障裁判的公正性,比如一審判決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裁定按一審程序再審的合同糾紛案件,就需公開開庭審理。
此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通常也需開庭審理,尤其是案件存在事實爭議、關鍵證據存疑等情況時,開庭是查清案件核心問題的必要方式。
同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再審案件,法院一般也會開庭審理,且需提前通知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2.可書面審理的例外情形
該情形僅適用于按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
一種是存在特殊情況,比如再審案件年代久遠,當事人下落不明,經公告送達后仍無法到庭,或案件涉及虛假訴訟,當事人均不愿出庭且無實際送達可能,此時開庭已無實際意義,法院可書面審理。
另一種是雙方當事人已通過再審審查階段的詢問、證據交換等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共同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法院可簡化程序采用書面審理,以提升司法效率。
除此之外,刑事再審中也存在特殊的書面審理情形,例如原審被告人已死亡、喪失刑事責任能力,或原審裁判系1979年《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作出的,法院也可依法書面審理。
二、當事人要求開庭的權利及相關處理規則
當事人擁有要求開庭審理的權利,這是其辯論權、陳述權等訴訟權利的重要體現,但該請求并非必然會被法院準許。法院收到開庭申請后,會結合案件審理程序和實際情況綜合判斷。
周軍律師提醒,若法院駁回當事人的開庭申請并采用書面審理,當事人雖無法強制要求開庭,但可通過書面形式充分提交辯論意見和補充證據,確保自身觀點被法院納入審理考量范圍。若當事人認為法院不開庭審理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可在后續程序中就此提出異議,維護自身程序權利。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